房价里合理考虑到实际可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限问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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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使用权年限究竟是从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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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使用权年限从取得之日算起。购房者在买时,房价中包含了的部分,在取得产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期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只不过,在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人由开发商变为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3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证,那么这套商品房的时间就是从3年前开始算的,您购买了这套商品房,无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减少了3年。当然,商品房的实际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达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一个项目整个开发流程下来,即使一切顺利也往往需要两三年时间,可以说,实际使用年限比法定最高年限少5年之内,都可视之为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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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戌强房产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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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使用权年限从取得之日算起。购房者在买时,房价中包含了的部分,在取得产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期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只不过,在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人由开发商变为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3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证,那么这套商品房的时间就是从3年前开始算的,您购买了这套商品房,无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减少了3年。当然,商品房的实际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达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一个项目整个开发流程下来,即使一切顺利也往往需要两三年时间,可以说,实际使用年限比法定最高年限少5年之内,都可视之为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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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以拿地时间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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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算起,经过了一定的开发建设年限的,因此70年并非从购房者入住时算起的;二手房的话更不会从购买时间算起,还包括了房东之前居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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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至:中国的房子其实是不断贬值的!也谈土地使用年限.
&&发表于 10-16-
  自约1998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如个人房贷在利息很低的情况下从无到有的飞速发展,股市进入熊市等,全国房价都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行情。深圳广州等地曾受香港房价下跌的影响,曾一度逆市下跌,(广州在年上涨之前,曾连跌8年),这两年的补涨势头却一枝独秀。不少投资房产的人收益颇丰。所以不少人会怀疑,是不是啤酒白酒混合液喝多了,标题写错了吧?
  我可以肯定地讲,没有错。也许美国或是日本的房子有可能是不断升值的,可是中国的房子真的是不断贬值的。且看我仔细道来(放心,没有下回分解):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房屋的产权分两部分,一是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房子的所有权,并且因为房屋是建在土地之上的,所以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要出售,一起出售,要抵押,一起抵押。这里注意,房产的土地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并且这个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是可以占用到地老天荒,海枯石烂的。时间根据土地性质有所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同样,这样要注意,是最高70年、40年和50年,而不是一律最高年限。比如我有个亲戚,在约1990年左右买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只有50年。并且是从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那一天开始算,而不是房子盖好那一天开始算,更不是从拿到房产证开始算。所以上海浦东有个所谓的环球金融中心,曾经停工八年,如果使用期限是50年,考虑到施工、装修等时间,等建好,真正的使用时间可能只有40年。
  房子为什么会涨价?归根结蒂,是土地的价值在涨,因为同样地段的土地不可再生。比如联合国建立的时候,经费紧张,洛克菲勒慷慨地买了一块地免费送给联合国建房,但是他已经把这块地附近所有的地都买了下来。因有了联合国总部的建筑,对周围土地的需要就大大增加,但这些土地是有限的,于是升值了,洛克菲勒做了好事还赚了大钱就是这个道理。而中国大陆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那么土地价值上涨了,是国有资产增值了,与买房人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就好比出租的房子涨价了,租房人并不得利,得利的是出租方一样。可是这个道理懂的人应该不会太多。
  而房屋本身,难道不是每天在变得陈旧吗?显然每天都在贬值。这和一般的商品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陈旧的速度慢得多,但毕竟在不断变旧,三百年前的故宫肯定比现在的新。现在我们看到的长城其实是明代长城,无数象孟姜女丈夫那样的苦命人修的秦代长期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了。
  这样,房子产权总体上讲,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比如20年,肯定是升值的,但是升值的根本因素是土地,房屋实体其实是不断贬值的,而土地又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难道房子不是不断贬值的吗?
  并且房子的贬值不光表现在因其不断陈旧的贬值上,新房子采用新的技术,更实用的房型,也会让旧房子相对贬值。中国房屋建筑技术含量是非常低的:中国一立方米房子的耗能、耗电是日本的3倍。大家想想,自己住的房子,还有办公室,是不是到夏天一关空调,马上就觉得受不了?日本有很多房地产企业,搞的青钢结构的房子,专利有5000项;日本还有一家叫做“三泽”搞木结构的建材的企业,这方面的产品专利是1000项,还有其他几家他们的专利都在千项以上;中国著名房地商万科从1999开始搞技术开发,但据说现有专利只有数项。随着越来越多先进、环保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运用,原有的房屋会象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一样受到歧视,造成贬值。另外有些方便生活居住的设计,也是从无到有的。比如上海不少老的小区门口都有净化水的装置,可以用来接净化的水,可是新的房子,这样的水直接通入居民家里。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老房子的贬值。
  就因为房子会贬值,所以所有企业都对房屋提折旧,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折旧期一般是20年。难道住房就不会贬值?不该提折旧?
  一般房产开发是这样的,由开发商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卖房的同时,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房人。来学习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要提前一年申请,如果忘了怎么办?我也不知道。同时中国绝大多数的房子是公寓楼房,多个业主共用一块土地。到时候如果继续使用该土地,就要所有的人共同协商缴费,如果100个人中,有一个人不同意出钱,怎么办?其他人是帮他交,还是一同不交?记住孙中山的名言:中国人是一盘散沙。不光体现在有些业主要维权,开发商很轻松就一一击破。不要说财大气粗的开发商了,就是一些蛮横的物业公司,也有不少为所欲为的。
  有人可能问,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到了以后,可以继续缴费,把期限延长嘛。多天真的想法,如果是10岁的天真的儿童,祖国的花朵这样想,应该夸奖这样的儿童聪明,可是如果是成年人这样想,就有些悲哀了。甚至更有些“聪明”的人,说:《物权法》如何如何规定。这里要搞清楚,《物权法》仍未出台,正在修订,具体如何规定,仍不得而知。并且如何规定其实都无关紧要。因为:如果真的可以重新缴费,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请问那时候的土地价格是现在的多少倍?最关键的,房子的使用寿命是多少年?70年以后房子还存在不存在?只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房子仍存在,才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
  在约1998年,武汉一个老建筑的业主收到远在英国的一家建筑设计所的信:这所建筑是这家设计所设计的,设计使用寿命是80年,已到期,提醒业主注意居住安全。那么中国现在普遍建造的商品房设计使用寿命是多少?中国的建筑设计所能像这家设计所这么负责?中国是个容易产生劣制商品的国家,甚至有豆腐渣工程。就是合格的设计,在施工过程中也可能有偷工减料的事情,比如前不久有报道说浙江某地,建筑商用竹子代替钢材造房子,这样房屋就达不到设计使用年限。典型的是北京的体育博物馆,作为博物馆,设计寿命应当达到150年,可是使用不到10年,就严重开裂,严重危胁人身安全,已停止使用。(可在网上搜索一下)。
  2005年北京媒体报道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房屋建筑寿命较短,北京尤其明显,平均下来还不到30年,仅为设计寿命(50年到70年)的一半。半官方的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童悦仲说:“我国城市住宅寿命低于50年的情况相当普遍”,“使用年限短已成为我国住宅的突出问题”。
  由此可见,中国房屋不象埃及金字塔一样可以存在几千年,它的寿命多半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之前就已经结束了,所以恐怕并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房子怎么办的问题。
  有兴趣的人,可以在网上查一查,房屋的建筑设计寿命标准,以及实际的中国民居寿命。
  所以一到70年,甚至50年以后,房子根本不存在了,或是成为危房了,还谈什么继续缴费?如果因为是危房,爆破了,可以重新建房了。那么多业主能谈得笼吗?我做律师时间不长,可有个发现,就是中国人不愿或没有习惯通过妥协达成双赢。往往双方中,一方以对方必须答应一定的条件为基础作为自己愿意谈判的前提条件,而对方同样如此。这样不识时务的人太多了。业主有资格可以象开发商一样建房吗?看看现在的集资建房吧,有几个成功的?一个没有。有些明显是法律不允许的。比如上海,要求建成的房子必须在网上统一公布,面向全社会统一发售,而不能内部认购。这个规定当初是为了规范房地产销售,不料目前成了一把双刃剑,限制了个人集资建房行为。
  如果买的房子在房屋建成二三十年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建筑商或开发商为节省成本,使用最差的材料,甚至是不合格材料,导致房子远远达不到设计使用寿命而无法继续使用,买房人有什么办法?可能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之时起,但最长不超过20年。所以只要超过20年,哪怕房子倒掉了,从理论上讲,人们恐怕也不能追究建筑商或开发商的责任。而开发商或建筑商,可能早就倒闭了,或是解散了。不要说民事责任了,就是有人杀了人,过了20年跳出来嘻皮笑脸地对受害者家属说你们家失踪的某某人是我杀的,也不能追穷他的责任,除非最高人民检查院特批准。
  可是现在的房屋质量,好象只有合格或不合格。其实同样是合格,还有质量优良和质量一般的区别,可是人们在买房的时候,应该没有人去调查,也无法调查房屋质量到底如何,而价格却并不考虑房屋质量这一因素。可是显然不同质量的房子,使用期限是不一样的。
  可能有人问,卖卖二手房的人,特别是一些炒房人,把不断贬值的房子,以并不属于自己的不断升值的土地用以包装,高价卖出,收取土地升值的收益,不是骗人吗?可是大家都在这样做。但是出卖人的收益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买房人的损失。想起一个寓言,吕洞宾想收一个弟子,条件倒不要求本科学历、北京户口、身高一米八以上,但要心术正,于是就教潜在的弟子点金术。几乎所有人一听吕大仙教这个技术,都乐不可支,只有一人问:“这些东西是否永远是黄金?”吕洞宾说:“不,过100年后就恢复到原来样子。”这人说:“那我不学了,总有一天,这些看似黄金的东西会害人的。”他虽未学会点金术,吕洞宾却终于找到自己满意的弟子。实际上炒房就是害人的,房子还是那套房子,50万涨到100万,这个社会的财富难道增加了?如果是增加了,那么政府多印一些钞票也算增加了社会财富。没有一个理性的政府会多印钞票来增强国力,这样只会带来通货膨胀,成为经济史上的笑柄。同样,对炒房,也应该加大限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恢复征收是大好事,可惜太晚了。
  房屋不断贬值的现实,仅仅是我2010年前肯定不买房,有可能终生不买房的理由之一罢了。但并不妨碍无数其实没有什么钱,要通过房贷成为房奴,去购买被抵押给银行的,质量不知如何的房子。到底哪个是阳光道,哪个是独木桥,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有人死了也有好,有人死了也要买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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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腐败导致绝对的灭亡
总积分:1029
&&发表于 10-16-
总积分:4103
&&发表于 10-16-
总积分:77553
&&发表于 10-16-
楼主.....不知道该怎么说你。
“......这里要搞清楚,《物权法》仍未出台,正在修订,具体如何规定,仍不得而知。......”
你抄的是哪年的文啊?
总积分:77553
&&发表于 10-16-
“所以一到70年,甚至50年以后,房子根本不存在了,或是成为危房了,还谈什么继续缴费?”
设计使用年限并不等于危房年限,否则上海滩上的百年老宅早就到了拆除的年纪了。
设计使用年限到达后,由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安全情况加以评定,是危房的再下危房通知,是修是拆自有定论;不属于危房的,没人会让你拆除,除非你碰上拆迁。
我们说好的物业公司能够使业主的房产保值增值,这是什么意思呢?并不是单指景观搞得漂亮,在二手房市场价格炒高了,其实主要是指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能够得到好的维护,使其使用年限大大延长,即使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仍然可以很好地使用。
你懂了吗?
总积分:13329
&&发表于 10-16-
估计是去年的东东。
楼主说的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关键是你能50年一直租房住吗?就算你能,你的家人能同意吗?
而且即使土地到期,并且房子折旧也折的差不多了,但如果政府拆迁,你还是能得到补偿的,如果租的房子遇到拆迁,承租人能得到补偿吗?
俺的帖子是国家免检产品!
总积分:77553
&&发表于 10-16-
承租人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搬家费。
总积分:178
&&发表于 10-16-
引用:最初由 莱思丽 发布
“所以一到70年,甚至50年以后,房子根本不存在了,或是成为危房了,还谈什么继续缴费?”
设计使用年限并不等于危房年限,否则上海滩上的百年老宅早就到了拆除的年纪了。
设计使用年限到达后,由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安全情况加以评定,是危房的再下危房通知,是修是拆自有定论;不属于危房的,没人会让你拆除,除非你碰上拆迁。
我们说好的物业公司能够使业主的房产保值增值,这是什么意思呢?并不是单指景观搞得漂亮,在二手房市场价格炒高了,其实主要是指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能够得到好的维护,使其使用年限大大延长,即使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仍然可以很好地使用。
你懂了吗?
莱姐!听我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政府是有权再次出让该土地的。房主们我看只能得到折价的房屋拆迁款。假如50年房子倒了,“这道是省心了”!呵呵,你猜房奴们能得到啥?
总积分:77553
&&发表于 10-16-
房奴们没有能当到50年的。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你说的政府收回,而在于地价没有体现在房价中,这有待于物业税的开征。然而真正的物业税要是征收的话,地方政府必须牺牲一部分利益,即土地出让方式要改,不能像现在这样一批几十年,而应逐年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且水涨船高,逐年增加,这样持有者才会为自己的房子占有量按比例付出借代价。
反过来说,如果土地出让方式不改,仅仅是征收物业税,那么就是在重复收税。因为本身这几十年的土地已经被政府批租给了开发商,由开发商随房屋转让给了业主,也就是说,业主本身在这几十年之内都是有权使用该土地的,是付过费的,不应重复付费。
总积分:178
&&发表于 10-17-
引用:最初由 莱思丽 发布
房奴们没有能当到50年的。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你说的政府收回,而在于地价没有体现在房价中,这有待于物业税的开征。然而真正的物业税要是征收的话,地方政府必须牺牲一部分利益,即土地出让方式要改,不能像现在这样一批几十年,而应逐年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且水涨船高,逐年增加,这样持有者才会为自己的房子占有量按比例付出借代价。
反过来说,如果土地出让方式不改,仅仅是征收物业税,那么就是在重复收税。因为本身这几十年的土地已经被政府批租给了开发商,由开发商随房屋转让给了业主,也就是说,业主本身在这几十年之内都是有权使用该土地的,是付过费的,不应重复付费。
莱姐.你太有才了!呵呵,,,房价的本质!
总积分:24666
&&发表于 10-17-
最后一句话貌似是铁榔头的。
◆淡出江城,转战庐州。
总积分:1502
&&发表于 10-18-
引用:最初由 莱思丽 发布
“所以一到70年,甚至50年以后,房子根本不存在了,或是成为危房了,还谈什么继续缴费?”
设计使用年限并不等于危房年限,否则上海滩上的百年老宅早就到了拆除的年纪了。
设计使用年限到达后,由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安全情况加以评定,是危房的再下危房通知,是修是拆自有定论;不属于危房的,没人会让你拆除,除非你碰上拆迁。
我们说好的物业公司能够使业主的房产保值增值,这是什么意思呢?并不是单指景观搞得漂亮,在二手房市场价格炒高了,其实主要是指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能够得到好的维护,使其使用年限大大延长,即使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仍然可以很好地使用。
你懂了吗?
总积分:1502
&&发表于 10-18-
菜思丽,请问上海百年老宅是什么建的,质量这么好?
中国现在的建筑物质量能和那些西方殖民者建的相提并论吗?
我们说好的物业公司能够使业主的房产保值增值,这是什么意思呢?
对这个理论,我相信很多人都不懂。能不能详细介绍?
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总积分:13329
&&发表于 10-18-
举个简单的例子,绿城96年开的九溪玫瑰园,至今10年了,仍然有业内人士和杭州几个有房地产专业的学校学生前去参观,至于增值了多少已经不用多说了。这也许是好房子的典范吧。
但愿绿城到了芜湖也能搞个精品出来。
俺的帖子是国家免检产品!
总积分:12672
&&发表于 10-18-
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其根本目的,在于调节个人财产分配不公和过快增长。财产税在美国已有悠久历史,是美国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此评论虽只有短短1个字,却深刻地表现作者的情感,可谓言简意赅,短小精干。再加上以感叹号收尾,意境深远,有浑然天成之感,实乃帖中极品!并且在文章发出的当天贴出,更体现了发帖人朴实无华的品质,艰苦奋斗的作风,团结友爱的精神和超前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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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土地使用权期满问题:房子尽可以放心地住
日 14:14:55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字号 】【】【】【】
70年后 房子还是我们的
上海国土局“合同文本”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国土部法律专家认为内含越权条款
■采访背景: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恐怖之剑”。近日,上海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说法,再次引发了民众的新一轮焦虑。
■受访人: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土资源部法律专家顾问
■采访人:法治周末记者 郝佳
■采访时间:日
◎这个新闻,是“误读”,有媒体、官方承办人误读;有“炒作”嫌疑;但也引发我们“深思”,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必须厘清。
◎老百姓的理解和担忧,从法律意识上来讲,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有道理的。
◎“自动续期”,无需任何手续。但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规定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免费续期。至于收不收、怎么收、收多少,那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事。如要收费,则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政府要收回土地,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才可以收回,同时,要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充分、及时、合理的补偿。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本无权约定期限届满后的费用收取问题。
◎土地财政造成了地方政府行为模式上的重大扭曲。
法律没有告诉你,你能收费,你凭什么收?没有地的房子能叫房子吗?那只能是空中楼阁!
———李显冬
房屋所有权VS土地使用权
《法治周末》记者:作为长年研究土地法和物权法的专家,看到“土地使用权70年后无偿收回”的消息时你是怎么想的?
李显冬:这个新闻我一直在关注,我想可以用6个字来概括。首先,是“误读”,这里面有媒体的误读,也有官方承办人的误读;其次是“炒作”,有些媒体的报道有断章取义、故意放大的嫌疑;最后是“深思”,这次的讨论是发人深省的,对于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颇有裨益。
《法治周末》记者:你提到“误读”和“炒作”,“土地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这个说法准确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李显冬:这个说法是有来由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有土地的价值,我国先后通过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无偿划拨、特别是有偿出让的方式,由企业或个人享有。
无偿收回的这种说法应该是缘自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47条的有关规定而得出来的。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作出了与该暂行条例不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治周末》记者: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到期延续的问题其实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拿出来讨论了。物权法出台前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过全面的讨论,为什么时至今日还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呢?
李显冬: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老百姓讨论物权法,实际上更多的是在讨论物业的问题,大家更关心的是我对我的这个物业、这个房产的权利问题。
所以这个话题一直都很受老百姓关注。
《法治周末》记者:大家会想:我买房子,买的是所有权,但房子下面的地却是使用权,那我住着不踏实啊。
李显冬: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土地的所有权要归国家所有,法人或个人所取得的只能是附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人家花了钱、拿了地,自然是要在土地上盖楼、修建筑物的,房屋或建筑物的买受人对该产业所享有的无疑是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一种以永续存在为其基本特征的民事权利,这样一来,就必然要与土地使用权的附期限性产生冲突。
如果你说70年以后即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老百姓自然要问“这还叫买房吗,只能叫租房”。可以说,老百姓的这种理解和担忧,从法律意识上来讲,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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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新华网社区注册用户可以发表评论......土地的使用年限为60年,但开发商却说房子的产权年限是70年的,这是合理的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土地的使用年限为60年,但开发商却说房子的产权年限是70年的,这是合理的吗?这样的房子能不能买?会有什么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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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合同上写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只有61年呀(已付首期款签合同)!但售楼对看楼的人口头是都说房子的产权年限是70年。如果算上明年才可以交楼,那实际只能55年,这样的房还能买吗?应该怎么办?
请问:购期房签协议时,宣传资料上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末注明起始年限),可现在签合同时确只剩32年多了,无形中缩水了近18年,因当时不知情,合同已经签了,要是相差几年也就算了,可这也差太多了,等到明年我们接房办好土地使用证时,可能就剩30年了(土地使用年限自1993年4月至2043年4月),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把我现在买的商品房的有关事项说一下:
1、开发商在我们签定合同时口头承诺是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但在合同上并未注明只是用电脑字体在上面打了“×”这样的符号,但在交房的时候我们见到国土资料上写的是33年,请问开发商是否有欺诈我们的行为,我们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讨回公道,享受国家规定住宅用途的70年的说法?
2、开发商因在别的开发商手里转了一部份土地,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有2770平方,最后可能是因土地不够自己又批了3000平方的土地,其土地使用...
1、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合同上未注明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住宅用地是70年而开发商只批了33年,这样是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合同上是注明商/住综合用地,而实际是批的住宅用途,请问开发商是否属于违规建筑?
以上全体业主该向开发商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开发商的一块地原来是按商业用地拍到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但是现在用作了住宅用地,这样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房产的年限会是多少?还会是70年吗 还有没有详细的
我所在小区计划2012年拆迁,由于当时我不同意,开发商停水断电等迫使我在2015年5月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以及房屋拆迁补充协议同时开发商支付了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的房屋过渡费,但没有办理公证书。此后,开发商推诿拒绝支付后面的过渡费。今天我打听到开发商已经将我所在的小区土地予以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承建。我朋友告诉我说我房子可能就没有了,请问,我朋友说的是否正确,开发商拒绝支付后面的过渡费用,我是该如何起诉,是两家开发商一起起诉维权还是起诉先前...
你好!我看的房子,开发商的土地使用证是2071年截止,房子产权是70年,是不是我现在买的话房子就只有56年的使用权?假如房子到50年后要拆迁,我只能得到的是6年的赔偿,而不是20年的赔偿?
你好:我买的是期房2013年签的合同合同上写着使用年限2010年----2080年,我该追究少用三年的费用吧
你好,麻烦帮忙!
我买的二手房,房产证过户了,但土地使用证开发商还没有办理,能否让开发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使用过户后的房主姓名。谢谢!
请问普通住宅楼是在综合用地上建,有一个50年的房产证,可以办理过户和贷款但没有土地使用证,据说土地使用证被开发商集中收回,准备换70年的但一直未果。那么这样的二手房买的话需要注意什么,将来可能出现什么麻烦
我一个朋友想买一套二手房子,卖方的房子有和开发商买房协议,有公证处公证过的,开发商也有土地授权开发销售的授权书,但是当时由于开发商卖了房子后卷款走人了,以致后来房产证没有下来。这样的房子合法吗?请问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假如买了这样的房子以后这房子遇到拆迁的话能不能收到补偿?或者这样的房子能不能有机会办理房产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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