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执行代理费可以让法院执行网在执行款里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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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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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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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地址:&受委托方(乙方):
承办律师:&&& 律师&&&&&&&& 联系方式:&&
&甲方因与aaaaaa关于aaaa纠纷执行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有关本案的执行事宜(生效判决案号:&&&&&&&&&&&&&&&&&&&&&&)。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代理协议:一、代理事项:1、调查对方的帐号、资产、债权等与执行相关的各类情况;2、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以方便执行;3、代理甲方参与执行过程;二、代理费用:1、甲方支付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为实际追回案款金额aaa%。分批到帐的,可分批按该比例支付。追回款项后,甲方与乙方一起到执行法院领取执行款,对于乙方费用直接扣除,在委托期间乙方不在收取其他费用。2、追回实物的,折价后乙方按约定比例来计算代理费用。
三、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文书,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2甲方在合同未终止期间私自与被执行人和解所得的款项应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低于申请执行标的,甲方应按申请执行的标的乘以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高于执行标的的,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乘以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3、委托执行期限为aaa年aaa月aa日至aaa年aa月aa日止,到期后委托合同自动解除,如甲乙双方协商,在需签委托代理合同。六、保密条款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案件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界公布案情。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双方应以协商处理为主。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由aaaa人民法院审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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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老刘赢了官司,500多万执行款却被别人领走了,谁干的?|执行局|老刘|法院_新浪新闻
  一场经济纠纷的官司打赢了,欠款也被法院执行回来,胜诉方应该很高兴吧?但赢了官司的江西建筑商老刘却很烦恼。因为500多万巨额执行款却被别人领走了。
  刘励普是一位干建筑工程的老板,今年过得很烦。他已经记不清多少次来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次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500多万元执行款。这一次,在信访会客室接待老刘的是济宁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的庭长张卫。
  庭长张卫对老刘说:“你有什么要求?这个案子已经执行完了,该拿的钱拿走了,你闹到现在什么意思?”刘老板问张卫:“什么闹?这个钱你法院给了我了,我得到一分吗?你们可以查我的账,我得到一分吗,高院是不是判给我个人的?”张卫说:“现在这个前面这个事情已经走到这一步了,你有意见我也理解。”
  从对话看,法官认为执行款已经领走了,老刘来法院要就是无理取闹。而老刘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拿到执行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代领款人颜某是老刘的老乡朋友和下属
  老刘是来自江西的一个包工头,10多年前就来到了济宁市做建筑工程。2008年,老刘承接了位于济宁市嘉祥县的嘉祥国际商贸城项目,2012年完工,但开发商拖欠了老刘680万元工程款,官司经过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判,都是老刘胜诉。2013年1月,老刘委托律师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刘以前也打过多次官司,知道法院执行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他相信属于他的钱迟早会执行回来的。因为法律顾问告诉他,执行款是老刘个人的,跑不了。
  2014年12月,等得有些心急的老刘到济宁中院问起执行款的事,得到的答复令他目瞪口呆:属于他的几百万元执行款早就执行回来了,并且已经被别人领走了。老刘告诉记者:“我当时发呆了,我都不可思议,这么多的钱,500万块钱,不通过本人,电话都不打一个你把这个钱领走。”
  是谁领走了属于老刘的几百万元执行款呢?法院告知是老刘自己委托了他人代领了执行款,而老刘告诉记者,他从未委托别人代领执行款。应老刘的请求,执行法官提供了委托书复印件。从委托书上看,这是一个特别授权的委托书,授权颜某代为领取工程款及和解事宜。老刘否定这份委托书是他写的,说签名更是假冒他的笔迹。对于这个颜某,老刘并不陌生。老刘找到颜某 ,颜某承认领了执行款,但声称钱被人借走了,暂时还不了。
  颜某是老刘的老乡朋友和下属,老刘说,他从未授权颜某做执行阶段的代理人,更没有特别授权颜某去代领执行款。而且老刘还强调,他和颜某之间并没有债务关系和经济纠纷。让老刘难以理解的是,执行款执行回来的消息,作为案外人的颜某为什么会从法院先得到消息,而作为申请人的自己反而一无所知。按常理,法官该先通知他才对。
  法官为什么不打电话通知老刘本人领执行款
  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500多万元,每次到法院,老刘都想问一个死理,法官为什么不打电话通知他本人领执行款或者向他本人核实。张卫告诉老刘:“你也跟我们有关领导都反映了,我们也没有说没有不让你说,你该说说,该反映反映。”
  从法官提供的颜某领款收条的复印件看,颜某第一次领款是在日,金额是80万元,承办法官是程相孔,济宁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他签署的意见是情况属实,同意支付,日期是1月26日。1月28日,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张卫也在收条上签了名。颜某后来又分三次领款420多万元,前后长达10个月,合计领走执行款5070638元。最后一次的收条复印件上,还复印有颜某的身份证和一张中信银行卡。老刘告诉记者,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他和他的委托律师从未接到过到法院领执行款的通知。
  记者看到了从法院卷宗中复印的两份委托书,一份是代领执行款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另一份是授权颜某为执行代理人的委托书。老刘认为两份委托书都是假的。两份委托书一对比,破绽很明显。首先签名明显不一样;其次,第二份委托书还有一个明显的错误,把颜某的出生省份江西省写成了山西省。
  北京市律协行业委员会委员岳运生表示:“肉眼一看就不一致的话,那我觉得法官在审查上面就是有问题的了,那过错上就比较明显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来领取这么大一笔款项,至少要核实一下,这是不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现疑点要及时加以核实确认,如果不能确认的话还可以打电话,还可以让委托人亲自到场来确认。这个显然是没有尽到他应当尽到的起码的职责,这是一个常理,甚至不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的。”
  凭着有明显错误和疑点的委托书,法院也不通知老刘本人,就让颜某把500多万元巨款领走了。老刘认为,他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法院应该积极甄别真伪,如果委托书是真的,那就是自己无理取闹,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书有问题,那就赶紧追回执行款,将冒领者绳之以法。但老刘觉得,济宁中院似乎并不急于把事件搞清楚。刚开始,执行法官说要做司法鉴定,来鉴定委托书签名的真伪。这让老刘看到了希望,但等了半个多月,法官又不再提鉴定的事。老刘心急无奈,决定自己回江西做鉴定,不到10天就有了结果。
  鉴定:委托书签名并非老刘所签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是江西省一家具有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面向全国。虽然老刘提供的是委托书的复印件,但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还是给出了鉴定结论:颜某提交给法院的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与老刘提交的亲笔签名样本不是出自同一个人的笔迹。但当老刘把鉴定意见书送到法院时,执行法官不认老刘自己做的鉴定,老刘无奈找到了法院纪检部门反映问题。在法院纪检部门的督促下,执行局找来颜某,颜某一口咬定委托书就是老刘签的名。双方争执不下,法官提出共同挑选一家三方都认可的鉴定机构。最后通过电脑随机选到了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
  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是一家具有省级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然而,从2015年2月开始鉴定,一直到5月,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迟迟拿不出鉴定意见,到5月底,法院突然告知老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退回了鉴定材料,不给鉴定了。老刘满怀希望等了4个月,等到这个结果,非常失望。老刘又找法院要钱,法院的答复是还要等重新鉴定。然而,又两个多月过去了,法院是否委托了鉴定,鉴定机构又是哪一家,没有人告诉老刘。而这位张庭长还是声称等鉴定结论。
  会见快要结束时,承办法官程相孔也来到信访会客室,和老刘见了面,他声称法院已经找好了新的鉴定机构,是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
  按常理,做个笔迹鉴定并不难。国家规定,这种字迹鉴定,一般最多1个月就出结果。为什么济宁中院要一直拖而不决,对老刘总是推诿敷衍呢?
  老刘向公安局报案被拒绝
  通过法院要钱,看来遥遥无期。颜某为什么要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这么干呢?他拿了这么大一笔钱用在哪儿了?老刘决定去公安局报案。济宁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位负责人接待了老刘,但这位负责人说必须要法院证明委托书是假冒的,才能立案。他对老刘说:“你没有资格报案,你有资格反映,你没有东西证明这个委托是假的。事实你不是受害者,法院是受害者”。
  到底老刘有没有报案资格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程雷表示:“老刘作为受害人应该是有报案资格的,老刘自己现在手里面掌握的材料,已经满足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钱本来就是老刘的,不是法院的,法院不具有财产主张的权益。所以要求法院出证明,这个是站不住脚的,在法理上。”
  其实,在这位刑警大队负责人给老刘做工作的过程中,他也道出了不想立案的真实原因:“你得本着解决这个问题原则去处理这个事,你认为中级法院出现这个问题,我们一个公安分局,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这起纠纷看上去非常蹊跷。济宁中院、建筑商老刘和颜某三方各执一词,似乎很复杂。但要想把真相搞明白,办法又很简单,只需把委托书的真假做个鉴定就可以。按理说,如果济宁中院认为这笔执行款发还没有问题,应该很乐于尽快把真相搞清楚。但事实上济宁中院一拖就是10个多月,似乎并不急于搞清事实,这让人很不理解。老刘希望公安机关立案查明真相,公安又推回法院,要他们先对委托书做鉴定。这起离奇的纠纷就这样几乎陷入了死结。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如何,公众需要一个答案。
  央视焦点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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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法乱纪,该不该开除公职,应视违纪程度、制度规定而论;而不是说,降级后想要晋升基本没可能了、政治生涯从此结束——个人损失惨重,就认为处理够狠,这不是法治精神。
世事无定,老虎总有遇到武松的时候,一旦被打现形,背景也就成了背影,贼船也就到了该翻的时候了,“船长”都没了,“舵手”们唯有纷纷落水,接受党纪国法的制裁。从李小平、李正昌等人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缺陷和官场规则对一个人的塑造功能。
洪秀柱当初在国民党万马齐喑之时挺身而出,为蓝营解了无将可用的围,虽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赢得高支持度,但没功劳也有苦劳,此时强行撤换,违背了起码的人情义理。何况洪遵循国民党机制出线,换柱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将对国民党的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
我国能吸引那么多的留学生来接受短期的非学历培训,这是来华留学生人数增加的主因,这可反映出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而来自欧美的来华留学生较少、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不到一半,这表明我国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影响力还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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