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引起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可以享受非因工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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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残、死亡如何享受保险待遇
非因工伤残、死亡如何享受保险待遇
&&&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由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实践中不再适用。这样,出现了许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职工经抢救后致全残,不再比照工伤认定的情况,职工由于得不到相应的保险待遇,生活、医疗陷入窘境。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致死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内&这是视同工伤认定的硬性规定。而事实上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很多发病职工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这样更多因&抢救超过48小时&的患病职工,被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中国 在研究工伤维权的同时,总结如下非工伤情形下,主张自己的哪些权益。根据一些相关的规定,待遇项目主要为医疗保险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经济补助金、医疗补助费。
第一种情况,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有以下待遇项目
1、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如果劳动者没有为劳动者缴纳,那么就应当承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25%赔偿费用。依据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可见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受到的医疗保险损伤是要由单位承担的。
2、丧葬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3、一次性救济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乙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河北省劳动厅日发布冀劳办【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规定:&一次性救济费的基数由按本人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救济费基数按本人死亡之时基本离退休金。&
那么我们首先看看供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45条规定:&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员供给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冀劳办[1994]221号),对双职工共同抚养子女的,其中一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对其子女的救济费可采取由夫妇双方各分担1/2的办法处理,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各负担1/2,两个的各负担一个。
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详细的规定了具体如何确定一次性救济费的数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简单的说也就是供养一个人救济费为六个月的工资;供养二人救济费为九个月的工资;供养三人及以上救济费为十二个月的工资。
第二种情况,对于因病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助金、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综上所述,职工非因工伤残、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助金、医疗补助费。我们假设职工本人月工资为2000元,工龄已满五年,有两个供养亲属,居住在城市。那么他的遗属能得到丧葬补助费4000元(2&2000)元,一次性救济费18000元(9&2000)。合计22000元如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还可以要求医疗保险待遇。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助10000元(5&2000),医疗补助费12000元(6&2000)。合计约22000元。但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健全。新的规定较少,好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了,比如说它的适用范围。再有缺少新的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别是对职工更有利的补救措施较少。 --------------中国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引用地址:/weiquanbidu/2009-6/FeiYinGongShangCan-SiWangRuHeXiangShouBaoXianDaiY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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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公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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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淡定”:我父亲在一家公司上班,一次自己出去游玩时,不幸身亡。请问,我们可以向公司提出什么要求?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1)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情况计付。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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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大江网新闻中心 电话:5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 王建华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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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
发布日期:&&& 作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函字[2000]12号
&&&&(有效)
&&&&本溪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请示函》(本劳[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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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2年第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统一规范了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实务中缺乏操作性,亟需新的政策予以明确。中国论文网 /3/view-3417120.htm  关键词:在职人员 死亡 问题    我国过去对于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随之逐步推进,参保人员待遇不断得到优化和提高,但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统一规范了政策,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权益。但《社会保险法》对此问题的处理只是给出了一原则性的规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在政策新老交替之际,如何处理好此类问题成为困扰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难题。  一、遗属困难补助能否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此后,各地出台的政策在项目上主要演绎为三项(即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但在列支渠道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在项目和列支渠道上给出了统一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只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没有提及遗属困难补助这个支付项目,如果继续把遗属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就存在一个超出支付范围的问题。  二、如何处置死亡人员养老保险欠费  对于单位职工,单位每月按计划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既使有欠费也是单位欠费,清缴工作也较为容易。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计划缴费人员则不同,他们个人全额承担养老保险费且数额比较大。  三、如何处理缴费年限不同而待遇相同的问题  养老保险政策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否则容易造成政策上的漏洞,形成一定的道德风险。例如,张三和李四都为在职参保人员死亡,除缴费年限不同外(例如张三缴费年限为10年,李四为1年),其他的情况相同。若按原有的相关政策,张三与李四遗属在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待遇都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缴费年限短而享受待遇相同的情况,甚至会滋生在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参保的投机行为。  四、如何避免遗属待遇和赔偿双重享受的现象  遗属待遇旨在减轻死亡职工家属丧事负担和保障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避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若职工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人获得了相应赔偿,应减少甚至取消其遗属待遇。对此,安徽、陕西、重庆等省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号)第五条第3项规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落实此项规定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获取参保人员死因的相关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参保人员死亡地点分布较广,死因也相对复杂。如果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多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来搜集参保人死亡的相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就有可能出现待遇和赔偿双重享受的现象。  (一)保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项目,并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其理由主要有:一是历史的承接。从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各省市规定来看,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三个项目作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三大项,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明确而统一的。新的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历史的承接,否则容易出现断层,政策缺乏延续性。二是现实的要求。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2+1”式家庭不断增多,家庭经济支柱简单而脆弱,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出现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整个家庭将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顿。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二)缴费年限的长短要在遗属抚恤金中有所体现  缴费年限不同但抚恤金的待遇相同,有悖公平和效率原则,也容易滋生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待遇的计发上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缴费年限的长短,不能长短无别。抚恤金中体现缴费年限也能很好地解决死亡人员养老保险欠费问题,也就是说多缴费多得抚恤金,少缴费少得抚恤金。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计发可参照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即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参保人员死亡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  (三)应建立起多部门跨地区合作的工作机制  在职死亡人员死因复杂,事发地点广,因此牵涉的部门和机构较多,主要包括公安及司法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如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收集信息和处理,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而错发遗属待遇的情况。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动跨地区合作的工作机制。对因病死亡的,医院要及时开出死亡证明;对非因病死亡的,所在地区的公安、司法及劳动仲裁等要及时向死亡人员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通报情况和处理结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遗属待遇的监管和发放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晓义主编.《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2]何德宝.《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刍议》,文康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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