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 收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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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需要注意的几点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对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一年来企业所得税计缴过程中的各种遗漏、差错予以补充、纠正,以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正确,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收入及其确认方面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入内容不能有错漏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分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中又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等。
企业容易发生的差错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转为所得税收入,比如说不对捐赠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进行调整。其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对于前者将直接造成应纳税所得的差错,产生纳税风险;对于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不会产生的差错,但实际上仍然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错,其中最主要的是使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少,并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非货币性收入需要正确计量
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性收入,而且还包括非货币性的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为避免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和争议,建议纳税人在取得非货币性收入时,尽可能让对方或者相关方开具发票,或者索取相关的市场价格证明,包括法院的裁决、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等等。
三、不要提前确认货物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只要开具了发票的就需要确认货物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如此处理。其实不然,增值税法的收入规定并不适用于。在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具体地讲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有时候,根据上述的条件也未必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么还可以根据时间进行确认,具体地讲:(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提供劳务未收款也须确认收入
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对外提供劳务时,常常以未向对方收取任何款项为理由不确认任何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其实,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纳税风险,其中主要的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进一步讲,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已有6年多了,但仍有相当的纳税人不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我们说,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虽然在取得当年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两者间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而免税收入则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只是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而暂时不予征税;二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相关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等都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则不存在此种限制。前一种差别是理论上的,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后一种差别则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因而,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并注意将其支出单独核算。
六、未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也需作应税收入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对企业来说,必须注意将未按照规定上缴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入到收入总额员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收取的会员费酌情确认收入
一些企业将收取的会员费一律作为应税收入在收取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还有一些企业却不管收取了多少会员费都不确认收入,更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恰当的,都是存在税收风险的。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取会员费只是允许对方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八、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有特规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九、售后回购也可能不确认收入
无论是地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的都需要无条件确认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通常也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是,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售后回购具有融资实质,那么就可能不确认收入。
十、商品折扣与折让可以冲减收入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即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即发生的销售,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另外,纳税人在发生现金折扣时,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是确认为收入否是作为财务费用,虽然并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却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因而从纳税筹划计,纳税人应当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十一、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十二、买一赠一商品不用调增收入
无论是在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其赠品都必须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基于此,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就税收入。其实不然。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换言之,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用将赠品按照公允价值调增收入的。
十三、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十四、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全额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造成不要以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为理由,将转让股权中包含的股息、红利从应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五、注意几种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些收入的确认时间都是非常明确的,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确认收入,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预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其应缴未缴部分也是需要加收的。
十六、财政性资金不都是应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外,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十七、不征税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剔除
企业取得财政拨款以及上文所介绍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常常会将这些收入存入银行取得利息等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错误地认为,也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常常将其从收入各剔除,其实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有资金的利息收入都必须并入应税收放总额,除非税法规定不予征税或者免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税法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以及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本身不征税,并未规定对这些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当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是作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十八、财产转让等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
纳税人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人在日前未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特别是将相关收入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那么,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九、处置资产并不都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如果资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比如说将生产的存货发放给职工,就必须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大多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收入。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也不符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资产处置,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都是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此时,在确认收入方面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相关资产为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其二,如果相关的资产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必须视具体情况确定收入的计量,无须都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十、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有范围限额
税法虽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给予免税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收入都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下列范围内的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符合免税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至于企业从事营利性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上述五项免税收入范围之外的收入都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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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所得税自查报告
所得税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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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所得税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2014年对我公司2013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
201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 二、自查后发现问题: 自查发现,2013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 2013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
三、我公司于2014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日篇二: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
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10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04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篇三: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日篇四: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模板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 已 (未) 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公章)篇五: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一)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转自: 千 池锝 网:所得税自查报告)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号、京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二)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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