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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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7824
书名: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应对要点指南与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林岱仁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6年1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编纂的诉讼工作指导用书,书中详细介绍了应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的工作要点,精选出近年来发生并已结案的40件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精辟的点评分析,并原文呈现各案例的生效法律文书以供参考。本书可为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有效的诉讼工作应对思路和方法指导。
上篇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应对要点指南
一、诉讼主体资格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各级分支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避免将上级公司作为当事人,总公司或上级公司也不应代替分支机构参与诉讼
二、管辖
1.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管辖,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和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方没有在分公司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则公司要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公司可以上诉,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而如果公司直接应诉答辩,视同该法院有管辖权
三、证据
1.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2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最好事前与证人提前沟通、演练
3.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四、授权委托
起草授权委托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五、财产保全
公司如果作为原告,应在提起诉讼之前考虑执行的问题,并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等适当措施来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一审
1.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好按照法院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答辩状
2.如果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或者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中止诉讼情形,当事公司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但是,在法院明确中止审理之前,公司仍应当做好答辩工作
七、二审
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八、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九、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诉讼和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案件争议
十、执行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公司配合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篇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典型案例解析与裁判文书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解析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效力
――丁某某诉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被保险人未签名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史某某与湖南省分公司仲裁案
三、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申请复效,保险公司有无加费权利
――陈某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在复效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欧阳某某诉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保险公司如何证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雷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人解约行为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徐某诉浙江省分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提出明确、具体询问为前提
――顾某某诉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一、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邵某某等诉金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俞某某等诉福建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投保人签字可证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吕某某诉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
――周某甲等诉仪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五、保险公司手写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
――宋某某诉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一、专业术语在保险合同中的解释方法
――王某某诉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罗某诉东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认定
一、伴有头部外伤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胡某乙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认定
――官某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被保险人自杀行为的认定
――郑某某诉邵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被保险人跳楼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王某某等诉湖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五、服用蜂皇浆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吴某某等诉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六章医疗费用保险
一、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庄某某诉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伍某诉宁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能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王某某诉安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理赔
一、保险合同中存在分项保险责任时保险金额的认定
――陈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团体保险中投保单位无权领取保险金
――何某某诉珠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驾驶未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宗某某诉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理赔若干问题探讨
――刘某某等诉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五、酒后驾驶免除保险人理赔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高某某等诉盱眙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八章保险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如何用事实推定的方法证明待证事实
――詹某某等诉九江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刘某某等诉福建省分公司、武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死因不明案件中被保险人拒绝尸检应承担不利后果
――张某某诉绍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一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李某某等诉江苏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单位出资为员工投保,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陈某诉杭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不可抗辩期间的理解和适用
――王某某诉福建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王某某诉江苏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分红型保险合同退保金额的认定
――杨某诉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限期解约拒付
――黄某甲等诉福建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六、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的竞合适用
――杨某某诉沭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十章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诉讼程序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伍某某诉邵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
――郭某某诉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理赔时间跨越新保险法实施之日的法律适用
――吕某某诉长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二部分裁判文书
丁某某诉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史某某与湖南省分公司仲裁案
陈某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欧阳某某诉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雷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徐某诉浙江省分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邵某某等诉金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吕某某诉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周某甲等诉仪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宋某某诉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罗某诉东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胡某乙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官某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郑某某诉邵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等诉湖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庄某某诉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伍某诉宁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安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某诉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何某某诉珠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宗某某诉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等诉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高某某等诉盱眙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等诉福建省分公司、武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张某某诉绍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李某某等诉江苏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福建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杨某诉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黄某甲等诉福建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杨某某诉沭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伍某某诉邵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郭某某诉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吕某某诉长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手册(2013版)(诉讼部分节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风控-法律合规-003诉讼案件应对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市-风控-法律-002诉讼案件应对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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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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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对外独立开展经营、签订各类买卖合同。但是当法人分支机构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时,通常会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作为法人分支机构的被告常以其无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发表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另一方面,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常以其不是买卖合同主体为由,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发表相关抗辩意见。法院对上述两种抗辩均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应明确区分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 一、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公司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本体;分公司是指接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子公司又称从属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 二、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实践中,经过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而且总公司一般也会为其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和财产,分公司在此资产范围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基于程序法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相对方可以选择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当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财产给付义务、但其资产不能足额给付时,胜诉方可在执行阶段要求总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许多不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够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其中包括分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成立”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两项条件的分公司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否则诉讼主体只能是总公司。
&&& 三、诉讼主体的选择
实践中,对于分公司经营行为产生的纠纷,被告的选择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对总公司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为被告,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从诉讼不的角度来说,这三种方法均可。原告方可以从管辖的角度考虑,看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判断何种诉讼对已方更为便利,也可以从判决后执行的角度考虑,考察分公司的资产情况,对其资产是否足以偿付涉诉债务作出初步判断。总之,原告对被告的确定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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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起诉保险人营业部
保险分公司担责化纠纷
作者:汪淑云&&发布时间: 13:48:57
  近日,贵池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投保人与保险人因医疗费的赔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6月,周某在财保某分公司为其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陪险。日,周某驾驶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与伤者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周某向财保某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费用共2.6万余元,财保某分公司以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为由拒付部分医疗费。周某将投保单载明的保险人“财保某分公司营业部”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财保某分公司营业部支付其拒付的医疗费5873.06元。
  贵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财保某分公司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财产开展相关业务的分公司,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而周某起诉的被告“财保某分公司营业部”系该分公司的职能机构,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周某以财保某分公司营业部作为该案被告,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另外,周某在未获得保险公司实际理赔的前提下,仅以双方存在分歧的“非医保用药”作为诉讼标的额提起诉讼对其明显不利。鉴于该案周某及财保某分公司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无争议的事实,同时考虑该案的诉讼成本,经承办法官对上述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详细释明,并在此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周某与财保某分公司达成协议,财保某分公司扣除不予赔付的3000元非医保费用后,向周某支付理赔费用2.3万余元,案件顺利结案。
责任编辑: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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