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度频繁买进卖出同一处房产存在哪些异地报关涉税风险险

房地产业六大环节30个涉税风险点剖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云昌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连续12年被税务机关列为专项检查对象,一个行业涉及10个税种,全程六大环节隐藏着多达30个税收风险点,房地产行业一直被业界称为涉税高风险行业......
  连续12年被税务机关列为专项检查对象,一个行业涉及10个税种,全程六大环节隐藏着多达30个税收风险点,房地产行业一直被业界称为涉税高风险行业。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尽量降低涉税成本,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
  涉税风险成房地产业&第七大风险&  
  房地产业在税收问题上面临&三多&:一是税收检查多,房地产业已连续12年被税务机关列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领域;二是涉及税种多,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10个;再有就是涉税风险多,每个环节都存在涉税风险。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规避纳税风险是摆在眼前的突出问题。
  6月8日,在北京举办的&2013年中国房地产老板如何管财税&沙龙上,举办方负责人中国房地产税务筹划网总裁、深圳智慧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俊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经营环节较多,税收风险高,但只要在决策前做足税收筹划功课,不但能有效规避企业涉税风险,还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据统计,2012年全国房地产企业缴税1.3万亿元,其中契税2874亿元、房产税1372亿元、营业税4051亿元、土地增值税2719亿元、企业所得税2015亿元。房地产业无可争议地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在为国家贡献巨量税收的同时,也无可争议地成为涉税高风险行业之一。曾有业界专家撰文指出,骗取贷款、包租销售、囤积土地、违法建筑、外资进入、二手房市场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六大风险。李明俊认为,除了这六大风险以外,还有第七大风险,那就是涉税风险。&以我的服务经验,房地产企业80%以上存在税收问题。&他说。
  记者查阅历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专项检查通知文件后发现,2002年~2013年的12年来,房地产业是唯一连续12年都被列为年度专项检查的行业。在这些文件中,有的年度房地产业税收被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有的年度被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有的年度要求重点检查房地产销售业务,有的年度要求重点检查建筑安装业务;有的年度重点检查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或所得税等单项税种,有的年度则把房地产业涉及的所有税种都列为检查对象。
  税务机关为什么把房地产业盯得这么紧?李明俊表示,这个行业的税收确实存在很多不规范地方,年年检查,年年的问题都不少,不查的话问题会更多。他介绍,某直辖市地税局有一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该市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被查的58家企业中96%存在问题。&房地产业在涉税问题上被认为是高风险行业,这或许也是国家税务总局连续12年将房地产行业列为专项检查对象的原因所在吧。&他说。
  六大环节隐藏30个税收风险点  
  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隐藏在哪里?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划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预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在每一个环节,房地产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税收问题及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李明俊说。
  李明俊表示,从他们多年的业界服务经验来看,房地产企业在上述六大环节之中,至少涉及以下30个风险点。
  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佣金等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合法发票,导致利润虚增,税负加大;
  2.没有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申报契税;
  3.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溢价部分无法列支土地成本。
  在规划设计环节存在3个风险点:  
  5.总体规划设计未考虑财税因素对成本、税收和现金流的影响;  
  6.虚开规划设计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境外的规划设计费没有代扣代缴税金。
  在融资环节存在6个风险点:  
  8.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人)融入的高息资金利息支出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而导致利息支出无法入账;  
  9.从信托或基金公司&名股实债&形式下支付的利息,往往无法取得合法入账的凭据;  
  10.小金库现金往往不够支付利息或其他开支;  
  11.支付的利息可能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12.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支付利息,存在偷逃税金问题;  
  13.借给自然人股东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存在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需要缴纳20%的个税风险。
  在工程建设开发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4.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支出,偷逃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5.为少缴税,实际发生工程支出但不索要发票;  
  16.签订建安合同后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17.不缴纳或者不足额、或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预售环节存在9个风险点:  
  18.取得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诚意金)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19.没有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预售合同没有足额及时缴纳印花税;  
  21.销售合同(发票)为阴阳合同(发票),未如实申报收入;  
  22.售后返租时,按返租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纳税,对小业主的返租收入未代扣代缴税金;  
  23.返迁房未申报纳税,或未按市场公允价申报纳税;  
  24.以房抵工程款、分房给股东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5.装修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26.卖给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屋价格明显偏低。
  在清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27.取得的发票不合规,比如发票出具方与合同方、收款方不相符;  
  28.购买虚假发票虚增成本;  
  29.企业高管的个人收入没有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0.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等。
  最佳的筹划时机在项目前期  
  在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中,税收成本和地价、建安成本,已排在开发商成本的前三位了。如将税收成本与销售额挂钩,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合计已达到销售额的8%~12%。如果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以上,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
  而为了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一些房地产企业想出了各种办法。有的花重金聘请财务总监或税务顾问,有的费尽心机在税务机关内部打通环节,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较长、政策调整较频繁,往往还是每逢检查必出问题。&有没有一条既能规避涉税风险,又能减轻纳税成本的途径?有。那就是在项目前期进行整体系统的税收筹划。&李明俊说。何为整体系统的税收筹划?就是在项目开始之前,决策者通过精心安排和统筹规划来防范风险,并获取&节税&收益,而绝不能仅狭义地在财务部门分管的&一亩三分地&上开展。
  李明俊表示,公司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各个业务部门的活动最终都会体现为财务成果,都会对公司税收工作产生影响。但是,税务工作有两个过程,即税收产生的过程和税收缴纳的过程,很多企业重视税收缴纳的过程而忽视税收产生的过程。往往都是到有了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几千万元税款,或者税收上出现问题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时候,老板才开始重视并且要求财务人员想想办法。可问题是,税收产生的过程在前,税收缴纳的过程在后,&事后诸葛亮&往往都是&马后炮&。
  &因此,最佳的筹划时机在项目前期,即在项目实施之前,企业负责人就必须先做好税收筹划功课。&李明俊说。比如,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环节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样板间既可以建在主体建筑里,也可以临时修建在主体建筑之外,规划时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税负。如果选择临时建在外面,项目结束予以拆除,样板间的修建装饰费用在财务上应计入营销费用中;如果选择建在主体建筑里,样板间的费用在财务上则可以计入开发费用中。这两项费用虽然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营销费用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而开发费用则可以扣除。
  李明俊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环节众多,拿地、拆迁、设计、土建、装修、营销等等,每一项经济行为的发生都会涉及税金。因此,房地产税收筹划必须结合以上各环节,提前进行系统的规划。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开始之前需要重点关注的筹划节点有很多。比如,在土地获取环节,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有招拍挂、股权收购、合作开发等,不同的拿地方式税负差异很大;如果存在拆迁成本,就有选择拆迁方式的问题,回迁、货币补偿还是土地置换,都涉及税务成本。在规划设计环节,企业须考虑产品定位与产品类型的选择,住宅、商业等产品如何配置,才能做到财税成本最优,等等。
  李明俊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很长,不少项目有一期、二期、三期之分,从成立公司项目立项开始,到最后的税收清算,少则三年,多则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一长,当初的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错误决定,可能会发酵变成一个大的税务问题。&因此,事前的合理安排对于房地产企业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显得至关重要。&他说。
  链接:房地产业主要涉及10个税种  
  我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0个,分房地产取得、交易和保有三个环节设置。其中,房地产取得环节(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二级市场),销售方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房地产保有环节(房地产三级市场)涉及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您的位置:&&&&&&&&&&>&正文
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来源:肖太寿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实践中存在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委托中间机构进行代销;另一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成立营销中心或售楼中心自己销售。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大型房地产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产代销资质的中间机构从事一级市场的代销,在代销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代销中间机构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因代销方式的不同而税收风险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销机构明确的代销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和包销方式等四种。在这四种委托代销方式中,体现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少确认收入,从而少申报,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而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罚款的税收风险。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的税收风险: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少申报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五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A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A公司按销售额5%收取手续费。2013年9月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将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并按合同约定转交售房款95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分析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以950万元确认收入是错误的,是漏税的表现,甲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A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向中间代理机关支付手续费50万元不能从1000万元收入中进行扣除,应由A房屋代理销售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开据服务业发票50万元,作为费用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根据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买断价确认收入,从而存在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B公司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买断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买断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销售时由委托方、受托方、买房共同签订协议。2013年9月B公司将开发产品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时,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买断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因开发商参与合同签订,合同价5000元大于买断价4500元,甲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价5000元/米确认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买断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算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支付给代理销售方的分成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进行减除,没有按照基价与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两者中的最高者确认收入,从而出现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收入。   (1)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必须按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收入的确认。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C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确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保底价4500元,并由C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超过保底价部分受托方和委托方按三、七分成。2013年9月C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如果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而且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1000(万元),开发商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2000&30%=30(万元)不得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将来支付时,代理销售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代理业的服务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保底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包销期内没有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没有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内: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外: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另外,根据国税函发[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D公司签订采取包销方式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包销售甲公司2000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销售价4500元向甲房地产公司结账;如果截止到日销售不完,房屋归D公司,并由D公司于期满日起10日内付清房款。合同规定,由受托方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截止到2013年9月底,D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当月销售房屋1700平方米,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65万元(米)    贷:销售收入 765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09]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4500&()=950(万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时,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因此,甲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4500&()=950(万元)确认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万元(米)确认收入,明显是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通过以上对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中间机构从事开发产品代理销售的涉税风险分析,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用以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收取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属于由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责任编辑:zoe
编辑推荐: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资讯:
&&&&&&&&&&
岗位实操课程
税务筹划课程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电话:010-0
Copyright & 2000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5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地产涉税风险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