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退休人员补助费去世后 “遗属补助费”怎么发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2015年遗属补助标准
2015年遗属补助标准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015年遗属补助标准是什么呢?遗属补助的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本文将为您介绍。2015年遗属补助条件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1.
丧葬费: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遗属补助对象要求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以下是遗属补助对象的要求(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相关文章阅读&&&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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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山东省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如题,山东省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YJBYS小编为您提供更多相关内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 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   区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360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320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市、区)280
  鲁人社〔2009〕57号 网上可以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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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和遗属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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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和遗属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阅读:1788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文件精神,从日起,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0元。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闽人发〔号、闽民优〔号、闽人发〔2012〕78号文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和遗属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区的遗属补助费、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如下:
1. 遗属补助费标准:因公死亡的:1350元×60%=810元,
非因公死亡的:1350元×50%=675元。
2. 死亡丧葬费:1350元×7个月=9450元,按国发〔号和闽人福〔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死亡后享受同等死亡丧葬费;
3. 一次性困难补助:1350元×6个月=8100元(退职人员1350元×5个月=6750元);
4. 该标准从日起执行。
二、退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遗属补助费待遇。
三、日前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遗属所享受的遗属补助亦从日起按上述办法调整。
四、离休人员遗属按龙新老干〔20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按闽民优〔号文件和闽人发〔2012〕78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本人生前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的40个月计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再加上本人生前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的40个月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人员死亡抚恤金计发基数:在职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之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或退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抚恤金计发:因公死亡的,按40个月计发;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计发。
六、调整标准后的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七、遗属补助费的调整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由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自行审核调整。
八、区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及退职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手续由区退管办办理。
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2015年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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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川西路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大1楼 邮政编码:364000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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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业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遗属补助的规定
  1.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8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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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病逝后如何办理遗属补助和抚恤
17:31:15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676767的网友留言咨询:退休工人病逝后,如何办理遗属补助,抚恤金?需要什么证件,到哪儿办理?
  烟台市社保中心对此回复: 你好!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支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的抚恤金标准是市直、芝罘区、莱山、莱州、龙口、招远、蓬莱、福山、开发、高新标准为460元,莱阳、栖霞、海阳、长岛标准是410元。
  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审核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如须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30天之内办理。
  申报单位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人员人事档案;
  (2)供养直系亲属的照片2张;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的正本和复印件1份;
  (5)如果其配偶属再婚配偶,其档案中无记载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果结婚证书丢失,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证明信1份;
  (6)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仍继续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份;
  (7)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
  (8)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为城镇户口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9)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10)填写《新办退休人员详细信息填报表》1份(不需填写&养老金发放账号及发放银行详细信息&栏的内容)。
  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企业养老待遇科,电话:6632173。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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