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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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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东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中心C幢21层。
法定代表人:卢秋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亚敏,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铭,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67号五洲商厦第10层房。
负责人:陈二宣,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加航,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强,该公司工程师。
一审第三人:海航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东6楼。
法定代表人:董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东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潮阳二建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二建)及一审第三人海航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环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亚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签证必须得到海航酒店及监理的认可是错误的,东亚工程签证只要经过发包方潮阳二建签字即为有效,不应扣减工程鉴定报告中的48116元工程款。2.东亚公司太阳河球场防渗工程款元应予确认。合同中并未约定太阳河球场防渗工程的面积,防渗工程属于隐蔽工程,项目整体完工后对隐蔽工程无法现场开挖进行造价鉴定,但该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使用,有潮阳二建分公司出具的太阳河球场竣工报告以及湖南资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湖南核工业无纺布厂诉东亚公司施工防渗工程款的生效判决为证。3.有充分证据证明造成停工的责任在于潮阳二建分公司和潮阳二建,并造成东亚公司停工损失,应判决支付停工损失元。4.应赔偿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东亚公司草坪基地经济损失787000元。因为太阳河球场和橡树林球场共用同一个草坪基地,应按照潮阳二建分公司在庭审中以及在鉴定会上提交的《海南兴隆太阳河与橡树林生态公园工程结算意见书》中自认东亚公司完成的787000元为准,而鉴定报告中将橡树林球场草坪基地按完成了79.37%计算为元错误。5.本案关于鉴定费及诉讼费的承担不当。由于潮阳二建分公司违约,不如实结算工程款给东亚公司,导致东亚公司通过诉讼及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拖欠工程款,因此东亚公司垫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元应由潮阳二建及潮阳二建分公司承担。6.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东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潮阳二建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潮阳二建提交意见称: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潮阳二建分公司是否尚欠东亚公司工程款,即:一、补充鉴定造价中的48116.00元应否扣除;二、应否赔偿停工损失元;三、应否支付太阳河球场防渗工程款元;四、应否赔偿草坪基地草种损失;五、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关于补充鉴定造价中因7份签证无海航酒店或监理单位签章,而未认定为有效签章,从而扣除该7份签证对应的48116.00元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中海航酒店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潮阳二建分公司作为承包人,而东亚公司仅是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海航酒店享有权利,因此对于工程量的确认须具备海航酒店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签章,才可确认其有效。东亚公司认为发包人是潮阳二建分公司,经其认可即可确认工程量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该7份签章对应的48116.00元应从补充鉴定造价中扣除。
关于潮阳二建分公司应否赔偿东亚公司停工损失元的问题。东亚公司为支持其要求赔偿元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了编号为52至92中的14张《工程签证》及附表,上有潮阳二建分公司的现场代表夏强的签名和该分公司生态公园项目部的印章,但无建设单位海航酒店及监理单位日日豪监理签章,施工单位栏为空白。证据交换后,东亚公司在《工程签证》及附表施工单位栏中倒签周泽成名字和签名时间。在东亚公司、潮阳二建分公司均认可的涉案工程签证中,均有建设单位海航酒店、监理单位日日豪监理签章和潮阳二建分公司生态公园项目部印章及现场代表个人签名,东亚公司用以主张停工损失元的14张《工程签证》不符合各方在本案工程签证中形成的惯例,故不能认定该14张《工程签证》的有效性。二审法院对东亚公司以此主张潮阳二建分公司应赔偿其停工损失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潮阳二建分公司应否支付东亚公司太阳河球场防渗工程款元的问题。财政部、建设部于日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或者其他可依据的材料来认定。东亚公司主张其完成了太阳河防渗工程施工,并在一审中申请造价鉴定,但由于不能提供工程竣工图,东亚公司撤回了鉴定申请。除此之外,东亚公司亦未能提供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该项工程的施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仅根据合同约定有太阳河防渗工程,以及潮阳二建分公司竣工报告中有“全面完成了太阳河生态公园各分项工程施工任务”的表述,即认定东亚公司完成了太阳河防渗工程施工,并以工程报价元判决潮阳二建分公司支付不当,并无不妥。
关于应否赔偿东亚公司草坪基地草种损失720500元的问题。因鉴定报告中《太阳河和橡树林球场工程造价计算表》第一项合同承包范围内项目第13分项草坪基地工程之A小项太阳河球场及橡树林球场草坪基地工程分包合同报价元,东亚公司完成率79.37%,完成金额元。该鉴定造价中有关草坪基地工程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因鉴定报告已将该款计入工程总造价,故二审法院对东亚公司请求另行支付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东亚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不当问题。因该事由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因东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东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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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委托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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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我司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10点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三楼A306室(韩江路33号)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物:
1、WJ10162型生产线,起拍价:31万元,保证金:3万元。【注:该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委托方及我司不负责拍卖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风险;拍卖成交后,其办证、过户所需缴交一切税、费、金,包括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其他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对此,竞买人应自行向有关国土及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清楚。】
2、瓦楞纸吨、牛卡纸吨,起拍价:16,985,311元,保证金:169万元。【与广东凤凰拍卖有限公司合拍】【注:该标的拍卖成交后,其办证、过户所需缴交的一切税、费、金(包括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其他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或承受人承担。】
3、汕头市珠池路2号1幢111号房(102.5㎡)、5/202号房(312.65㎡),起拍价:4,451,516.80元,保证金:44.5万元。【注:一、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因房地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二、上述所有房产带租约拍卖,租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租金已经全部收取,买受人在上述租金期限内无权向承租人索付租金。】
4、汕头市金平区滨港路28号银都翠苑5幢204号房(185.75㎡),起拍价:1,597,450元,保证金:15.9万元。【注:一、该房产拍卖成交后,因房地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二、该房产涉及到的水电、物业管理、有线电视收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和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理楚。】
5、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湖盈景花园C幢206号房(《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澄字第号),保证金:4.6万元。【注:上述房地产目前被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卖成交后,交接时间无法确定,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汕头市澄海区宜景轩2栋602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产权证澄字第号)及第75号车位,保证金:16.9万元。
7、粤DMW138小型汽车一辆,保证金:1.2万元。【瑕疵说明:上述拍卖标的物有违章记录且逾期未检验,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平居委双凤工业区的四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号),保证金:125万元。
9、注塑机等机械设备一批,保证金:7.5万元。
10、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西门居委石珠路茵悦豪苑第1幢2单元1901A、B号房(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号),保证金:7.6万元。
注:第8-10项标的拍卖成交后其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金包括产权转移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11、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古帅西山加油站旁第二、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列:粤房字第1015690号、1015693号),保证金:31万元。
12、潮阳区棉北街道广汕公路棉田楼下园工业区C2栋首层和第二、三、四、五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列:粤房字第4716210号、4716202号、4716211号、4716204号、4716207号),保证金:66万元。【其中第五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4716207号)带租约拍卖,租期至2025年12月30日。】
13、潮阳古帅村将军山脚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列:粤房地证字第0072435号、0072436号、0072437号、0072438号),保证金:8万元。
14、潮阳区文光街道东山大道桃园路段西四栋4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4991553号),保证金:3万元。
注:第11-14项标的拍卖成交后,其办证、过户所需的税、费、金(包括契税、增值税、补交地价款和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其他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或承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需缴纳的税、费、金等情况。
15、汕头市潮阳区东凤住宅区22幢706房(84.61㎡)配单车房49号、806房(84.61㎡)配单车房38号。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6年9月5日上午11点前将竞买保证金划至我司指定账户(款以到账为准),并带齐有效证件到我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第5-7项竞买登记需在9月2日(下午5点前)到澄海区法院领取缴交保证金通知书,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竞买第8-14项标的,请将竞买保证金直接汇入委托方银行账户[户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简称:广东农行汕头潮阳支行);账号:08687]。标的展示:8月31日-9月1日。有意对上述标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需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及依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否则,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上述标的物有异议者,请在见报后五天内与我司联系并向委托方递交异议书。竞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平执行局的标的需提前到我司领取流程表。
&&& 委托法院及监督电话:第1-2项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平执行局-;第3-4项龙湖区法院-;第5-7项澄海区法院-;第8-14项潮阳区法院-。工商局:2。
公司地址: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5号亨泽大厦四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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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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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我司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点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三楼A306室(韩江路33号)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物:
4、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省道洋的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分别列:潮南国有(2009)字第号、第号、第号],包括在该土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码列粤房地建抵登潮南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3464.52㎡]、临时建筑物东1栋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961.22㎡)和小卖部钢混一层(建筑面积65.03㎡);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省道洋的二栋钢结构房(原《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1306938号、粤房地证字第C0792902号,其中东2栋现实际建筑面积5355.93㎡、东3栋现实际建筑面积2635.36㎡);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村省道洋钢混二层宿舍楼(《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316414号,现实际建筑面积881.76㎡)。保证金:2,500万元。
5、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寨外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列:潮府国用字(1994)第号,面积5000㎡],保证金:23万元。
6、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寨外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列:潮府国用字(1998)第号、第号,面积分别为3330㎡、6500㎡],保证金:41万元。
7、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高堂居委司神公路东侧坐北向南的三层楼房(《房地产权证》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002034号),建筑面积668.32㎡,保证金:8.8万元。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4点前将竞买保证金划至我司指定账户(款以到账为准),并带齐有效证件到我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标的展示:12月10-11日。有意对上述标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需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及依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否则,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上述标的物有异议者,请在见报后五天内与我司联系并向委托方递交异议书。
委托法院及监督电话:第4-7项潮阳区法院-。工商局:。
&& 公司地址: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5号亨泽大厦四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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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委托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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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定于2016年9月9日下午3时30分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三楼A306室(韩江路33号)公开拍卖下列标的物:
1、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南区2幢2405号房(130.48 m2),起拍价626320元,保证金6万元;2407号房(154.44m2),起拍价76.6万元,保证金7万元。
2、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16号(汕融大厦)801号房(163.96 m2),起拍价53.32万元,保证金5万元。
3、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61号星湖丽景大厦1幢1715号房(106.33 m2),起拍价元,保证金6万元。
上述1-3项房地产拍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4、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头信用社的股份(账户68737)100000股,保证金2.2万元。
5、汕头市澄海区桃李苑13幢209号房(77.88 m2),保证金3万元。
6、汕头市澄海区宁川西路西侧与玉亭路北侧中信华府5幢802号房(173.68 m2),保证金11万元。
上述4-6项拍卖有关买、卖双方应缴纳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营业税等一切与本案拍卖有关的税、费、金等),5-6项拍卖成交后交接时间无法确定。
7、汕头市金砂路28号07楼下一层的房产(面积367.04m2),起拍价2554560元,保证金25万元。该房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现状留出梯间供二楼住户通行。
8、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环美路25号楼房一幢(地上建筑面积59.53 m2、用地面积27.22 m2),保证金12万元。该标的物没有办理产权证,拍卖成交后能否办理产权证须自行向房管部门咨询,若可办证其办证、过户所需的税、费、金(包括契税、增值税、补交地价款和和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其他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应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需缴纳的税、费、金等情况。委托方不负责拍卖标的物的产权移交,竞买人必须是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社区居民。
第1-3项受龙湖区人民法院委托(监督电话:),有意竞买者应于9月7日下午5时前将保证金划入我司指定账户并办理竞买登记。第4-6项受澄海区人民法院委托(监督电话:),有意竞买者应于9月7日下午5时前到澄海法院立案大厅领取《缴交保证金通知书》,将保证金划入指定的账户,凭法院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到我司办理竞买登记。第7项受金平区人民法院委托(监督电话:),有意竞买者应提前到我司领取竞买登记流程表,按其提示于9月7日下午4时前到法院缴交保证金并到我司办理竞买登记。第8项受潮阳区人民法院委托(监督电话:),有意竞买的汕尾社区居民应于9月7日下午4时前将保证金划入法院账户,凭法院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到我司办理竞买登记。对拍卖标的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必须在截止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五日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资料,报经委托方审查确认,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后,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标的物拍卖有异议者,应在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与我司联系,并向委托方递交异议书及依据。标的展示:9月5-6日,标的所在地(预约或自行看样)。
地址:汕头市天山路66号华星大厦702房& 电话:、&&&&&&&& &&&&&&&&&&&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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