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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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登报声明,解除劳动合同声明登报怎么办理??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3:53:39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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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社都有专门广告代理公司办理登报声明,也可直接找报社,拿上单位的介绍信,本人的身份证就能办理,登报声明解除合同一般最少需要公告1个月。例:解除劳动合同登报声明   声明:  某某某同志,因你XX逾期未归,并与本单位失去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经多次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联系电话:010-88XXXXX7。  特此通告送达。  北京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解决方案2:
次日发布,直接发个邮件和传真资料即可你好,直接咨询(&#47
解决方案3:
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登报内容即可登报可以致电024-23170
解决方案4:
唉,这事你去淘宝网找“向往神鹰123”,他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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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cse/search?q=> 用人单位能登报声明解除员工吗?
用人单位能登报声明解除员工吗?
09:50:48 女网专家团队
日,陈某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任业务专员,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业绩蒸蒸日上。2010年11月,该公司管理层怀疑陈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陈某的决定。2010年12月,陈某休年假,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日,陈某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任业务专员,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业绩蒸蒸日上。2010年11月,该公司管理层怀疑陈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陈某的决定。2010年12月,陈某休年假,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广告公司直接使用公告的方式解雇陈某,这种做法合法吗?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罕见,这种做法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可见,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这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济南郝风才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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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用人单位登报除名是否有效?
2014年,我们办理过的案件中有十几件是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通过统计和观察发现使用这种方式的还不在少数。但是,用人单位真的可以登报声明解雇员工吗?下面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与各位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先看案例2010年3月,王小姐入职一家商场,任职客服,平时主要接听一些电话,处理一些投诉事宜。2013年11月底,部门经理找到王小姐称好多顾客抱怨王小姐接听电话语气生硬,态度蛮横,服务质量差,希望王小姐能自动离职,王小姐不服,要求查看投诉记录,单位称要对投诉人保密,随后便让其在家等候处理。日,春节过后,王小姐提出回单位上班,单位告知王小姐因联系不到本人,且其无故旷工达到5天,单位已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通告通知本人。王小姐坚称自己在家等候处理期间,从未接听过单位的电话,认为单位的做法缺乏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在与单位交涉无果后,便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补偿其在家期间的生活费。这个案件最后的仲裁委裁决认为王小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家庭住址的登记,王小姐不属于下落不明,商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律师解析】商场在处理王小姐的问题上存在两点问题:一、王小姐被投诉却拿不出证据,侵害了王小姐的知情权,存在以投诉之名开除王小姐的嫌疑。二、商场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无论其该与不该,正确与否,在程序上没告知王小姐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的。本案中,商场称电话通知过王小姐,在王小姐不到商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以登报发公告的形式通知王小姐,这样的做法看似不得以而为之,实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很难说该商场没有侵害王小姐权益的故意。针对媒体公告的效力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决定,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加、放长假、长期病休假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相应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本案中王小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有王小姐的家庭住址,王小姐不属于下落不明,商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履行相应送达程序,其处理决定应属无效。今日重点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如果你有职场趣闻、劳动争议解决趣闻、律师思维,欢迎您随手发给一个微信号是dobo888的小伙伴,还可以发邮件给,文章被采纳后可能会有惊喜哦!注意是会有惊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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