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有有哪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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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日报讯(记者/黄宇舰通讯员/叶莹魏平)近日,开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防范风险护航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展示打击成效、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结合开平市公安机关打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专项行动,向群众讲解涉众型经济犯罪、盗刷银行卡犯罪、假币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等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手段,让群众避免、防范银行卡受骗以及提高辨别假币、假烟的能力等。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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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_百度文库
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
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时间:浏览:1630 次 刑法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延伸阅读: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日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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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刘磊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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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有哪些
1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推荐:&& && && & & & && && 不同于刑侦犯罪,它有其独有的特点,虽然经济犯罪的侦查手段也有所提升,但是依然存在侦查难点。为了加强经济侦查的手段,应当先了解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那么其特点有哪些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进行了解。一、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具有定性、取证、追逃、挽损和处理“五难”。二、如何加强经济犯罪侦查1、要理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体制,建立内部竞争激励机制。要努力建立有利于提高侦查员侦查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其核心是要强化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切实改变工作失误无人负责的现状。
传统体制局长、队长靠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不参加调查访问和具体操作,得不到第一手材料,侦查员只进行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建立探长办案责任制,将公安机关中侦查破案的精英任命为探长,允许他们挑兵选将,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同时明确主办侦查员的责任,当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负责的是探长,然后是侦查员,侦查员也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破案专家,实现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专业化。2、要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法律通的经侦队伍,增加投入,改善装备,提高查办经济案件的能力。近年来,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目前的警力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办案人员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造成案件积压,严重削弱了打击力度,这与经济案件急剧上升的形势不相适应,增加专业办案人员和改善装备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高效快速遏制经济案件频发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要切实提高经侦民警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对现有的经侦民警要系统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财税、工商行政、外贸等经济知识的教育,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和经济业务知识,不断适应现实斗争中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同时要加大装备投入,确保办案的需要。3、要做好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工作,正确定性,严格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根据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这就是立案前的审查,因为为经济犯罪案件表面上容易与相混淆,立案前审查的重点是确立是否有经济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接待被侵害人或其他知情人的报案和举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线索开展前期调查,对有关书证、进行初步调查和鉴定,对有关知情人、关系人询问了解涉案的线索情况等,这样不仅可对有关的线索去伪存真,而且可帮助甄别罪与非罪,为立案提供依据,审查只能根据已占有的材料进行初步落实,确立经济犯罪的事实存在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案件即进入正式侦查阶段。4、要认真审计财务和核查被侵害标的流向,确定案犯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在案发的资金运作过程中,多以现金方式交易,只能通过财务部门和银行结算划帐才能进行。同样,获取现金也不是简单随身提取,常需经过运输环节能达到完全占有的目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作案过程中受国家经济管理规范制约,使作案过程极其复杂,这也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重点勘验犯罪主体所属企业财务科目中的营业收人、应收帐款等,以及进出货渠道的有关单证,发现和查证犯罪事实,还有些案件应重点围绕被侵害标的流向追踪调查,既可以通过调查获取犯罪,揭露犯罪,又可以从中发现的活动范围,及时有效地堵截被骗资金、财物,从而尽量挽回案件损失。5、要积极探索、研究和运用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一是要重视电子侦查手段的运用,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该类证据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形象逼真,内载信息具有连续性,可以印证犯罪的某一情节或者全过程。在侦查中运用这一手段收集的证据还可以印证其它证据的真假。二是加强经侦阵地控制,如对金融、证券、保险、税收、财政等经济犯罪多发领域要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基础上运用监控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三是要充分认识鉴定手段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司法会计、电子数据、知识产权等鉴定的运用,发挥其对认定或排除犯罪的作用。在侦查中,对知识产权、财务账目、涉案财务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涉案专门性问题要尽可能地聘请有关专家予以鉴定,为侦查服务。四是有效利用经侦特情提供侦查线索,针对经济犯罪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的特点,经侦部门要通过加强秘密力量建设来增强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活动、控制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的能力。五是要建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打击效能,如与金融、保险、证券、税务、企业等部门主动联系,从中收集有用信息。6、要切实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证据的发现率、利用率。我国《法》第42条明确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定案之本,为此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员一定要树立取证观念,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具体来说侦查员要按照各种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要查证的案件事实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提取,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另外,侦查员还要下大功夫学习物证技术学、犯罪情报学、侦查学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物证的发现率和提取率,对于人证而言,侦查员则应学会做人的工作,即要会通过调查访问获得证言,又要掌握审讯技能,获取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鉴别口供的真伪,提高办案效率。7、要加强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可互相交流信息,共享办案经验,共同提高侦查能力,如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可研究各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现状、成功经验和教训,扩大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来源,共同探讨侦查对策;另一方面,这种国际合作自身可有效对跨国经济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提高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在上文中小编进行了解答。侦查手段属于我国司法的一个部分,提高经济犯罪侦查手段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惩罚犯罪,同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因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难度较大,所以国家才一直强调要加强侦查手段。延伸阅读: & &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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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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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犯罪特点与防控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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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迅猛发展,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断产生,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也不断产生和发展,并出现新的变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透露,全国犯罪形势呈现出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经济犯罪呈井喷式增长的趋势。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月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3558人,同比上升59.4%。经济犯罪的迅猛增长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就有必要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从而针对其特点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  一、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前经济犯罪已逐步成为犯罪的主流形态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为:  (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日益严重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日渐突出,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主要以知名品牌为假冒对象,特别是假烟、假酒和电脑配件,其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烟酒、服装、化妆品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工业机械、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案件总量持续上升,危害越来越大。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金融领域中的金融诈骗类犯罪高发  随着金融行业体制的改革和金融服务领域的拓展,金融领域中的经济犯罪也居高不下,包括职务犯罪、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案件、证券犯罪案件等,其中金融诈骗尤为突出,当前既有发生在现代化都市中的网络金融诈骗、跨国金融诈骗等案件,也有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较低水平的假币诈骗、电话金融诈骗等案件,还有涉及人员众多、发案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且呈现出社会危害严重的趋势。  (三)涉税犯罪长期存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伪造发票等涉税犯罪作为常见的经济犯罪形式在今后一定时期仍然存在。随着金税工程的完善和“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涉及增值税的犯罪会变得更加隐蔽,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费用,许多企业会通过账簿造假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而达到逃税的目的。在可预见的将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长期地、广泛地存在。  (四)商贸领域的经济犯罪手法不断翻新  在商贸领域存在的经济犯罪形式主要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传销、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且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商贸领域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已从传统、初级的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并呈现出网络化趋势。另外,侵占集体资金案和合同诈骗案频发,尤以连锁加盟类诈骗居多,违法分子利用部分投资创业者求富心切、初涉商海缺乏经验等因素,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打着推广“高科技产品”或“品牌服装加盟”招商的幌子,通过加盟优惠,诱骗投资者签订格式合同,诈骗加盟费。  二、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  鉴于上述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社会生活交往方式的改变以及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当前经济犯罪除了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网络化程度越来越明显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领域中经济犯罪的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经济犯罪的传播、流转速度呈几何级数上升。伴随着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上购物等新的金融服务和消费方式的日益普及,网上诈骗购物、网上设计程序结算划款等经济犯罪频发,主要有网络制假售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非法经营、网络传销、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网络信用卡诈骗或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  (二)国际性明显增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的发展,经济犯罪的国际性不断增强。国内外不法之徒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国家间法律制度的差异进行国际性的经济犯罪。随着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加上外国公司不太熟悉中国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国内不法分子就能利用此劣势获得非法利益,并将犯罪空间向境外、国外延伸、拓展。而且国外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的开放政策,凭借投资、经商、访问等合法途径进入中国后实施各种经济犯罪,并把境外的一些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向国内渗透、输入。另外,国内外不法分子经常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的经济犯罪,表现在商贸活动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极其普遍,另外跨境、跨国经济犯罪中地下钱庄等洗钱犯罪也异常普遍。  (三)涉众性突出,产业化明显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且涉及人员多、地域广、危害重,表现出涉众性的特点。根据公安实战分析,涉众型犯罪人员从预谋犯罪到招募人员设立公司,再到具体逐步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且犯罪组织内部分工严密,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各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一个环节事发主要涉案人员即四处逃窜。而且一些涉案公司和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资金,离不开一些地方逐渐出现的专职从事资金筹集的“金融掮客”帮助,这些人为犯罪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具体策划实施资金的募集,并从中牟取暴利。并且该类案件大多会引起被害人集体上访,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事端的重要诱因,降低政府公信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和谐。  (四)跨区域、职业化、链条化、复合化趋势明显  当前经济犯罪的网络化程度明显,所以在虚拟空间中,犯罪组织可以在全球网络覆盖地域布网实施犯罪,这样导致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更加明显。而且近年来,食品安全、制假售假类经济犯罪频发,许多犯罪分子以此为谋生手段,按血缘、地缘关系结成职业犯罪团伙,表现出制、存、运、销“一条龙”的链条化趋势,形成非法“地下产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外,当前经济犯罪不再是单一的犯罪形态,它呈现出复合化趋势,往往与贪污腐败、行政违法、有组织犯罪甚至恐怖活动等交织在一起。  三、防控当前经济犯罪的对策  鉴于上述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表现出的一些特点,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利益和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就有必要对迅猛发展的经济犯罪进行防控,其对策主要有:  (一)完善刑事立法,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2012年的“破案会战”中,公安部经侦局督办的799起集群战役几乎都是涉及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案件。但这些网络经济犯罪大多超出了现有的刑事立法调整范围,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完善惩治新型网络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迫在眉睫。其次还需完善网络经济犯罪中电子证据提取、鉴定、固定等规定,规范刑事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规格,这将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另外,网络经济犯罪地域的无界性使得打击惩治犯罪管辖权不能再简单地依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应该将当前理论上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原则,如网址管辖原则、IP 地址管辖原则、以受害者为关联中心的属人管辖原则通过侦查实践适当地吸收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归属规范性文件中去。  (二)创新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  通常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主要有两种: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但鉴于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创新侦查模式,开展针对性打击策略的探索。如对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且高发频发的制假售假类案件就应追根溯源,实施“全程打击”。围绕货物、人员、技术、资金流向,集中力量摧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和整个产业链条。而对跨区域化、链条化的经济犯罪案件就应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在发起地公安机关提交线索、产供销涉案地公安机关协同经营的基础上,对犯罪链条和网络发起织网式排查、专案式侦查和大兵团合成围剿,从而斩断经济犯罪全链条,这就是集约化的“集群战役”侦查模式。另外,还可借助当前庞大的情报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情报导侦”模式的作用,综合研判各种情报信息,主动发现、主动进攻,深挖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从而对各类经济犯罪实施“精确打击”。  (三)加强经侦协作,多部门联合防控经济犯罪  针对当前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国际性和网络化等特点,应大力加强经侦协作,多部门联合防控和打击经济犯罪。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经侦协作网络,实现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加强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各警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协查取证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其次,主动加强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及时通报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和案件工作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联络制度和证据采集、案件移送制度、协作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经济犯罪。最后,对涉外性、国际性经济犯罪,应在境外调研、联合侦查、缉捕境外逃犯、引渡犯罪分子和情报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及时从境外缉捕、引渡经济犯罪行为人回国,并追回非法携带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财产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四)坚持侦查办案与维护稳定相结合  当前由经济犯罪所引发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这就表明经济犯罪与社会稳定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因此,经侦民警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处置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中,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办案指导思想,加强对经济犯罪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密切关注经济犯罪的社会动态和变化,并主动会同国保、治安、网监、技侦等警种,事先制定较为周全、完善的维稳预案,尽可能地推动合理诉求的解决,从而做到情报先导、主动介入、适时出击,即确保社会稳定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做到查办案件与维护稳定同步推进。  (五)强化综治意识,做好经济犯罪防范工作  当前经济发展环境越来越复杂,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为了防范经济犯罪,公安经侦部门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秉承“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综治目标,细分预防经济犯罪责任并落实到各经济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上,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切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紧密结合管和治、打和防,从而挤压经济犯罪空间,筑牢安全防控网络。还应将经济犯罪防范产品及服务纳入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范畴,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掌握必备的经济犯罪防范知识,提升全社会防范能力。另外,公安经侦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参谋的职能,利用公安情报信息系统,着重收集和研判国内外经济领域发展变化的各种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信息,并及时向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多发性、苗头性、行业性的经济犯罪动态,提醒相关单位做好自防自治工作,切实把经济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参考文献】 &&& [1]万政伟.浅析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境与出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2(16).   [2]魏伟,李武珍.网络经济犯罪形势分析与防控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3]贺雨.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防治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2).   [4]姚绍建.论新时期经侦工作的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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