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人:异地募投项目的泽丰瑞熙环保系列私募与发改委批文如何出

2016年是城投债的到期高峰,在稳增长的压力下,未来一段时间内,城投公司续发企业债,或将成为企业债放量的主要动力。
  导读  2016年是城投债的到期高峰,在稳增长的压力下,未来一段时间内,城投公司续发企业债,或将成为企业债的主要动力。“公司债在发行管理办法里明确要求,城投公司不许发债,给了企业债机会。发改委批下来的七大类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包、战略性等项目,需求数以万亿,企业债肯定能分到一块大蛋糕。”  本报记者黄斌北京报道  “史上最松”的企业债新政靴子落地。  12月2日,发改委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下称《意见》)显示,发改委对企业债监管模式的改革方向,与今年初交易所推出的公司债新规类似,通过放宽发债主体、简化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以及松绑资金用途等方式,以吸引发债主体。  具体来看,《意见》规定,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改委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申报材料方面,此前省级发改委的预审意见,改为“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比较有吸引力的,是对资金用途的放宽。”北京某券商信用债分析师认为。  此前发改委要求企业债资金严格对接具体项目,而在《意见》中,这一规定改为: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相比公司债对募集资金可以完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发改委这种有限度的资金使用松绑,风险更可控一些。类城投公司发了那么多公司债,不对其资金进行中后期管理强化约束,比较冒险。”该信用债分析师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因信息披露不足而备受诟病的企业债,在此次新规中,强化了信息披露。  “发改委做了那么多年城投债,更懂城投公司,信息披露也比较能戳中要害。”北京一位拥有多年企业债承做经验的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此外,《意见》还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以进一步分解债券风险。  多管齐下约束城投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意见》的出台,是企业债向市场化机制的重要转型。  在此基础上,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关键,在于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信息披露。  《意见》显示,省级发改委需承担区域内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并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国家发改委或其委托的省级发改委,则通过随机抽取债券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这一“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且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同时,中介机构亦被要求,提高债券申报材料质量、规范评级服务等,并对中介机构主办人的失责,“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事中、事后监管这块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债对项目现金流和偿债措施设置诸多前置条件很多,而且国企或者后面的政府还是比民营企业更加规范,不到山穷水尽不会违约。”前述券商信用债承做人士分析称,除了前置条件,此前偿债保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发改委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力,但43号文后,“城投公司和政府信用需要剥离,这种约束就需要以新的机制代替。”  此外,《意见》还要求,城投公司需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且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  而此次《意见》与交易所公司债最重要的不同之处之一,在于发改委对城投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切中要害。此次发改委还随《意见》一起下发《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其中,募集资金用途的条款颇受关注。  《指引》规定,在募投项目的盈利性分析上,发行人需要说明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同时要求,如果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总投资,原则上发行人应为债券到期偿付提供的增信措施。  “企业债的信披要求,很多都是为城投公司量身定做的。相比之下,公司债的信息披露看似要求很多,但对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增信这些关键点没有具体要求,对类城投企业而言,约束力小很多。”前述信用债承做人士表示。  偿债高峰将至,或刺激企业债放量  43号文之后,发改委曾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文件,企业债发行量一落千丈;交易所公司债则借其新规的发行优势及交易所的流动性优势,迅速上位;过去近半年,公司债每月发行量远超企业债。  松绑之后,企业债能否抢回市场?  ()的一份研报称,《意见》的出台有望提高城投平台申请发债积极性,结合发改委过去近一年在债券品种上的创新,未来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等品种的申报将增多。  但是,新规后城投平台融资依旧面临资产负债表的刚性约束,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确认,相比之下,公司债中的私募债品种,并无40%的相关约束。此前,恒大地产发行的私募债即为一例。  “简化流程、加快审核的制度,甚至向注册制演变,这些措施相比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制度,可能只能比肩,但不会有比较优势。”前述信用债承做人士称,2016年是城投债的到期高峰,在稳增长的压力下,未来一段时间内,城投公司续发企业债,或将成为企业债放量的主要动力。  “公司债在发行管理办法里明确要求,城投公司不许发债,给了企业债机会。发改委批下来的七大类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包、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融资需求数以万亿,企业债肯定能分到一块大蛋糕。”该信用债承做人士说。  (编辑:辛继召;如有建议或线索,请联系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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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快速获取政府相关批文的要义
募投项目快速获取政府相关批文的要义募资“顾”式汇◆◆◆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在报证监会发行材料时,都需要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环保批文,个别类型项目还需要单独出节能报告。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如果经常申报科技项目则相关流程相对比较熟悉,本文将对募投项目的政府行政流程做知识分享。投资项目获取政府行政许可主要有三种形式:审批、核准或备案。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此种类型项目在IPO和再融资中基本不会出现;核准制,是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每年会出审核项目列表),以及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是目前最多见的形式,除以上两种特殊情况外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审核制和备案制是IPO和再融资募投项目行政审批的两种方式,其办理流程、提交资料以及窗口单位有些微不同,且各地方也有差异,但总体来说比较类似。具体可参考地方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网站。因此,审核制和备案制是IPO和再融资募投项目行政审批的两种方式,其办理流程、提交资料以及窗口单位有些微不同,且各地方也有差异,但总体来说比较类似。具体可参考地方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网站。重要事项如下:1资质单位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的地方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比如北京的海淀区(其他区都不要),福州、襄阳等个别地区的下辖县区,其他大多数地方没有这项要求。2属地办理审核和备案依据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即在哪里投资就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文件,与公司的注册地无关,这就要求公司在当地要有投资主体,如果是办事处性质就不行。3办理机构选择哪一级别的发改委或经信委需要查看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以审核制为例:参考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发改委与经信委的分工有所差异,在各地选择办理机构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如果是技改类项目可以去当地经信委办理,如果是固定资产类投资可以先去发改委,如果是研发中心,营销网络等非产业化项目则大概率在发改委办理。如果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海外实施,那需要在国家或地方商务主管备案进行备案,或者境外投资备案书。参考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服务指南》4提交材料办理过程需要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公司资料、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地点证明材料等等,特别注意在审核和备案之前,需要落实实施地点、建设用地等事宜,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意见;5节能与环评需要提前编制节能评估和环评文件,节能评估文件类型需要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要求如下。参考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环评文件需要依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如果是研发类、营销类等非生产性项目则只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说明,地方环保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件(上海地区现在对该类型项目不出具文件)。环保因素是目前证监会审核的重要方面,取得地方环保局的环评审批文件是必备条件。6办理周期这个和地方办理效率有关,如果文件提交正确,备案和审核的流程正常需要2-3周走完,如果企业政府关系不错隔天拿到备案文件的也可以有。环评则相对较复杂,如果不予受理则一般需要1-2周时间;如果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则聘请资质单位编制报告最快需要4周,提交政府材料后还要经过专家评审会,还需要公示若干天,一共算下来最快需要2个月。各企业应该制定严密的时间表,不能被环评耽搁整体进程。当然有不少案例说明,如果实在时间来不及,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可以先提交证监会发行材料,并说明当前环评的进程,并在后期办理完结更新发行文件。7有效日期募投项目的审核或备案批文的有效期为2年,2年内项目没有动工则需要向相关单位提交文件延期的申请,否则项目批复文件失效。如果项目投资金额、建设主体等出现变动则需要重新备案或审核。和诚资本仅发布独家原创报告,拥有全部内容及数据版权。欢迎个人分享,但媒体或商业转载必须联系我们并获取邮件授权,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和诚资本——我们致力于提供中国最专业募资服务。我们将不断提供募资分析、行业分析、投资热点等内容,分享最前沿成果!有业务咨询或项目合作者,请留言:.cn或拨打手机:或 微信参与讨论:jude850757区里立项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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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IPO实务之募投项目备案及环保核查
新国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和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未提供项目实施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备案手续,及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问题30)
(一)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
1、项目备案
经本所核查,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版)规定的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的相关规定,仅需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不属于《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2
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
号)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就该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经咨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项目实施地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述主管部门均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2、环境保护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审议通过)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有关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及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就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是否需要环保审批,经咨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上述主管部门认为,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业务运营模式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推动发行人上市工作,在深圳市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动下,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已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深发改备案[),并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出具了深环批[
号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二) 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1、项目备案
经本所核查,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版)规定的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仅需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发行人陈述及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利用募投资金建设运营销售服务网络不属于《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2
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
号)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办理备案手续。就该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发行人及本所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咨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该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2、环境保护批复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本诉核查,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在相应的区域建立销售服务网点,其运营模式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审议通过) 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有关规定,本所认为,该项目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就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环保审批,发行人及本所分别于2009
年8 月及2010 年3
月两次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咨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答复: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运营模式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推动发行人上市工作,在深圳市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动下,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出具了深环批[
号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因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及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同时,因该等项目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亦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推动发行人上市工作,在深圳市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动下,目前,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已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及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均取得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法规链接及分析】
一、关于发改委备案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部分介绍,“(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对上述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四)法律评价
发改委管理的投资项目从上述规定来看,的确是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角度予以规制的,对于营运中心建设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若不涉及上市,似乎不进行备案亦合乎规定。但未避免不必要的反馈麻烦,建议还是在申报前即进行发改委备案。从实务角度,极少见到募投项目未进行发改委备案的案例。
二、关于环保核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二)法律评价
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如同发改委关于备案的权限,某些事情可以不做的,但是从权威性和免责角度,政府的一纸证明更能封住监管部门挑剔过度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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