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昆仑镇西笠山村苏王村欠银行不良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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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龙川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偏硅酸钠项目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作者:&&&访问次数:1&&发布日期: 13:37: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本工程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以便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公众对本工程的态度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2万吨偏硅酸钠项目
  2、建设性质:已建成
  3、建设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
  4、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2万吨偏硅酸钠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设备。
  5、投资规模:总投资600万元。
  6、企业概况:淄博龙川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0万元,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是一家偏硅酸钠生产企业。
  7、项目简介:淄博龙川工贸有限公司已建成年产2万吨偏硅酸钠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反应釜、搅拌罐、旋耕机等。产品具体产量为偏硅酸钠2万吨/年。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淄博龙川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利
  联系方式:
  邮箱:@qq.com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501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程序是通过对周围环境调查分析,并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咨询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等,基本掌握了与项目生产、环境相关的因素,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等方法,结合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分析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为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主要评价内容为在工程分析、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把工程分析、清洁生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对策、事故风险评价作为评价重点,识别本项目的污染因素,确定本项目的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评价是否达标排放及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在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后,分析工程排污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预防和减轻污染的措施和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通过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告,让公众对淄博龙川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偏硅酸钠项目初步有所了解,欢迎公众对该项目的运营、对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和要求。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网站提交、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在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建设单位还将举行第二次公众参与,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在此期间公众仍可以通过网站提交、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写信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淄博龙川工贸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日
责任单位:&
淄川区人民政府 主办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电话:&&&&&&mailto:| 卫生院介绍
| 科室介绍
昆仑镇2013年第一季度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表
栏目:院务公开    访问量:次
2013年淄川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财政补助得分表(第一季度)
填报单位: 昆仑镇中心卫生院&&&&&&&&&&&&&&&&&&&
村卫生室名称
实际在岗人数
定性指标得分率
定性指标补助金额
千人门诊人次
千人平均门诊人次
定量指标得分率
定量指标完成占比
定量指标补助金额
实发总金额
奎一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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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一村第二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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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一村新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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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二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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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二村第二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6998" x:fmla="=G8/
奎三村卫生室
奎四村卫生室
<td class="xl41" align="right" width="45"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
width:34pt" x:num="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7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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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四村第二卫生室
<td class="xl41" align="right" width="45"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
width:34pt" x:num="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7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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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四村新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79.943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30623" x:fmla="=G12/
东龙角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310.51" x:fmla="=G13/B13*9
西龙角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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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th:34pt" x:num="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624.99" x:fmla="=G14/B14*6
东笠山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582.42" x:fmla="=G15/B15*1
西笠山村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01771" x:fmla="=G16/
西笠山村第二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98229" x:fmla="=G17/
聂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587.4" x:fmla="=G18/B18*1
洄村卫生室
洄村第二卫生室
大昆仑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77.016" x:fmla="=G21/B21*
宋家坊村卫生室
<td class="xl41" align="right" width="45"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
width:34pt" x:num="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720.12" x:fmla="=G22/B22*7
康家坞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258.92" x:fmla="=G23/B23*0
郭庄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516.5" x:fmla="=G24/B24*4
许家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0" x:fmla="=G25/B25*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 x:fmla="=G25/
许家村第二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427.35" x:fmla="=G26/B26*2
卫生院小昆仑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475.38" x:fmla="=G27/B27*0
山嘴头村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37175" x:fmla="=G28/
山嘴头村第二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62825" x:fmla="=G29/
苏王村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97982" x:fmla="=G30/
苏王村第二卫生室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32401" x:fmla="=G31/
苏王村新村卫生室
<td class="xl41" align="right" width="45"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
width:34pt" x:num="
<td class="xl42" width="36"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27pt" x:num="0.6962" x:fmla="=G32/
南石谷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422.71" x:fmla="=G33/B33*5
西楼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607.3" x:fmla="=G34/B34*7
兴隆村卫生室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527.82" x:fmla="=G35/B35*9
<td class="xl29" width="60" style="border-top:border-left:width:45pt" x:num="575.04" x:fmla="=G36/B36*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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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孙启森诉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孙启森诉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川民初字第2034号
  原告:孙启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湘春,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xxx。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胜,村主任。
  原告孙启森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苏王村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启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湘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王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启森诉称,2005年9月份,被告对外发包建设本村的住宅楼工程,承包者须向被告缴纳50000元保证金,于是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被告缴纳了50000元保证金。后因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欠原告材料款50000元,博山白塔建安公司将上述50000元保证金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已经通知了被告,原告因此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该债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
  被告苏王村委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白塔建安总公司)以准备承建被告本村住宅楼为由向被告缴纳了50000元保证金,并由被告为白塔建安总公司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与白塔建安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未达成,被告一直未退还白塔建安总公司已缴纳的50000元保证金。日,白塔建安总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白塔建安总公司将上述5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以邮政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专递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欠白塔建安总公司50000元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白塔建安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已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归还50000元保证金的义务。故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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