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2016年廉租房的廉租房还又多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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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查处清退34户不符合保障条件廉租房住户
&&来源:云南网
今年,砚山县廉租住房已年审户数916户,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廉租房住户34户。
自2008年以来,砚山县紧紧抓住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共争取到上级建设补助资金6227万元、县级配套约6469万元,建成廉租住房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0套6000平方米;在建廉租住房900套450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50套39000平方米。
该县采取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由物业管理公司与居民小组共同管理“和谐家园”;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对平远“同心苑”、县城“民苑小区”、“盛禾·现代城”、“馨怡花园”廉租住房进行管理;通过委托管理区、学校、卫生院管理的方式对管理区廉租住房、乡镇低收入教师家庭周转房进行管理。通过采取“一楼一册”、“一户一档”照册(档)定期不定期入户检查落实、年审保障条件的方式掌握入住家庭情况。为充分征集群众意见,分别在“和谐家园”、“民苑小区”、“馨怡花园”等各廉租住房小区设置了“意见箱”,以便住户反映和举报。2011年,砚山县共查处转租转借、私自互换房屋、长期闲置等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5起;今年又加大了审检力度。
责任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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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和《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现将文山市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含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文山市城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危房);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  3、申请对象为:文山市城市居民,或在文山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或在文山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或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引进的特殊技术人才,或文山市乡镇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应照顾家庭有进城就学,孤、老、残人员),或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4、符合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拆迁安置补偿金额5万元以上的;  2、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3、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4、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  5、家庭自用代步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6、其他不符合入住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对象为文山市城市居民的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离)婚证、下岗证、残疾证等,领取本市低保的人员的,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等;  3、家庭人员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的提供《无工作证明》,灵活就业的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  4、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  5、《承诺书》;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象为在文山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的文山市籍务工人员的(含行政、事业等单位职工)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离)婚证、下岗证、残疾证等;  3、单位用工证明(行政、事业)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4、家庭人员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的提供《无工作证明》,灵活就业的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  5、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  6、《承诺书》;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为在文山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的非文山市籍务工人员的(含行政、事业等单位职工)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离)婚证、下岗证、残疾证等;  3、单位用工证明(行政、事业)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4、家庭人员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的提供《无工作证明》,灵活就业的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  5、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   6、家庭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补贴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证明材料;  7、《承诺书》;  8、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为农业转移人口的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薄(或暂住证)、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就学证明或孤、老、残人员的认定证明;  4、由初审单位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5、《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初审及公示  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其填写情况经审查属实,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复审程序。
  (二)复审  社区(村委会)将经初审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的材料统一送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复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对其户籍、家庭人口、居住处所、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意见、签章。相关情况属实的进入审批程序。
  (三)审批及公示  街道将经复审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的材料统一送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等申请人住房状况、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缴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公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等情况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交运(运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部门管理职责对其提交申请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各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章后进入分配程序。
  四、说明
  1、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不能交的在初审时提交原件供调查人员核对后交复印件。  2、部分材料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的,比如:《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交纳社会保险的必须提供,未交纳的就不必提供;  3、部分家庭还需提供其他材料,比如:离婚的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证明资产、现金及子女归属等情况。  4、文山市城市居民:指具有文山市城市居民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以户主为申请人。  5、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该劳动(聘用)合同在有关部门(市人社局)备案,或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6、稳定职业的年限:以备案合同载明的开始时间到今年11月1日的时间段。  7、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8、农业转移人口主要针对进城就学及孤、老、残人员。  9、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按以上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程序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申请,本年度申请截止时间为日。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本文来源:文山新闻网  原文链接:.cn/newsview.aspx?id=6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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