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例人不卖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帐的怎么办?

选还是不选:中国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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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还是不选:中国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程序
来源:隆诺作者:洪燕时间:15-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法律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专利保护体系。即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时,可以选择采用行政处理程序或者司法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或者将二者结合使用。但是对于众多专利权人,特别是对于本国不给于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外国专利权人而言,专利行政查处程序还是个相当新鲜而陌生的事物,笔者在此拟对行政查处程序进行简单的介绍,供专利权人参考使用。
一、行政查处程序的特点(与诉讼程序的比较)
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程序是指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针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主要程序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专利民事程序的司法解释。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程序法律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各省针对专利的地方性立法。各地方专利立法大致体例部分地方专利立法授予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些特殊的权力,例如《广东省专利条例》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针对重复侵权人处于罚款;而《江苏省专利保护条例》则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将专利侵权纳入企业信用考评系统。
处理机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机构具有集中性的特点,仅最高法指定的人民法院以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更多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不具有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权限。年底以及年初,北京、上海、广州等三地成立了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相应的,这三地的专利案件审判权限进一步集中化到专门法院,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具有专利案件的审判权。而专利行政查处程序则由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根据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机构和级别,具有很强的地方性。
证据: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负有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则保持中立的角色,听取审理。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程序中,原告具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但是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满足证据存在灭失风险或以后难以取得等条件,当事人获得法院准许存在很大难度。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还可以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方式保存证据。正是因为具备了上述权限,部分行政机关对于提出处理请求的证据充分性和形式完善性要求就相对较低。
处理范围:基于专利权为私权的理念,专利权利机关仅能针对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决定,而不能针对侵权赔偿额直接做出决定。实践中,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而针对赔偿作出调解,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结果,双方仍需诉诸法院予以解决。
非终局性:基于防止行政权滥用的理念,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具有非终局性的特点,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即针对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而法院处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时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根据当前的《行政执法办法》,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需要在立案之日起的四个月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行政查处程序的适用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具有程序时间短、取证手段多、离涉嫌侵权人近、证据要求低等优点。中国民事诉讼中没有程序,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承担着巨大的举证责任,很多证据基本不可能取得,比如,被控侵权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数量,销售额度,合同等等。并且针对方法专利和诸如中间产品、外销产品、厂对厂销售产品等特定种类的产品,在此种情况下,专利侵权查处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还可以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方式保存证据等的权力就会变得特别宝贵。
希望说明的是,中国具有巨大的版图和分布在版图不同位置的个省份,这个省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差别,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力量分布,不同地区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别。有些地方知识产权局积极地进行查处,比较倾向于到被控侵权企业现场进行调查,而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则一般不会到现场进行查处,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案件量也有着非常大的差别,相应的,审理侵权案件的经验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加工企业较多的地区,也是专利侵权案件的高发地区,知识产权局有着较为丰富的侵权纠纷处理经验,而中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则很少遇到此类案件。例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比较乐于受理案件并组织现场勘验,而很多地方知识产权局则要求由近似于慢组起诉条件的证据,而且不喜欢前往现场。
此外,行政查处程序也具有非终局性,不能针对赔偿额进行处理等缺点。故遇到具体案件不可一概而论,而需请专业律师提供具体建议。
三、行政程序的发展趋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年月日针对专利法提出了第三次修改建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发布的修改说明,本次修改&针对我国专利制度运行中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各自的优势和作用,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社会资源,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根据该修改说明,本次针对行政执法程序提出了大量修改建议,主要在于:
从上位法层面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之前关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是由行政执法办法予以规定,而这次修改,将相应内容增加到了专利法中,提升了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位阶)。
赋予了行政机关针对侵权产品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
明确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额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
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和恶性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该草案已经作为送审稿送交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在针对专利法提出修改建议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针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提出了修改建议。在该修改建议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缩短了行政程序的时间: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查处时间被从当前的四个月缩短为三个月,而针对外观设计则缩短为两个月。
总之,专利行政查处程序具有特定的优点,例如速度快、成本低,然而,其也有一些缺陷而仅适用于部分案件。专利权人应当认真评估个案的具体情况,而选择正确的保护方式。特别重要的是,专利权人应当向具有专利行政保护经验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和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网络公布时间2012年8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条文对照》,,网络公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网络公布时间2015年1月27日。欢迎来到科易网,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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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如何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
16:58来源:科易网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问答:专利权人如何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
  当专利权人发现有人涉嫌侵犯自己专利权,决定进行侵权调查取证时,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分析专利的可靠性:
  首先应当客观的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分析专利的可靠性,确定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把涉嫌侵权的技术与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
  3、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保存搜集有关证据:
  侵权调查包括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情况以及侵权事实的情况。主体情况包括侵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针对自然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行业分类、注册资本、生产规模、业务领域、营销渠道等(针对单位);侵权事实情况包括:产品名称、技术资料、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宣传资料、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购买合同、客户关系、销售地域、销售时间等。针对调查情况搜集相关证据。
  4、调查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包括自己的销售量减少、利润减少、支出的维权成本、侵权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利润等。
  进行侵权调查时可以寻求律师、调查公司、专利管理行政机关的帮助。例如:寻求律师进行专利侵权基础事实的调查。寻求专利管理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查阅、复制与侵权有关的合同、账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勘验、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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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的纠纷是( )。A.专利侵权纠纷B.专利申请权和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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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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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的纠纷是( )。A.专利侵权纠纷B.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C.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D.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E.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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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确县级专利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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