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效益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效益建设基金,和堤防防洪费是一回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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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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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1、水资源费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28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20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取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5、《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市政府第81号令)。6、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鲁价费发[号。7、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号。  征收标准:1、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元;2、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0.65元,自备水源取水的每立方米0.75元。3、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上述第2条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4、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抽排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13元。  征收对象及范围:在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2、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1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39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3、《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36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4、《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9号令发布,第90号、第172号令修订)第20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海塘、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5、《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  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征收对象及范围:在行政区域内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上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一)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二)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3、河道采砂管理费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2、《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 第40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28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4、《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9号令发布,第90号、第172号令修订)第22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计收办法,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5、《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物价局水财[1990]16号)。6、《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鲁水计字[号)。7、《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8、市政府泰政办发[2005]45号文。  征收标准:1、采砂、采石、取土按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5%计收河道采砂管理费;2、淘金及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作业,按不高于采砂采石管理费标准计收河道采砂管理费;3、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河道采砂管理费;4、采砂经营权出让金按每立方米3元的标准计收。  征收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 。  4、 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号令)第19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山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按规定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4、《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鲁价涉发[号).  征收标准:1、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5元;2、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6元。  征收对象及范围:在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且未治理的单位和个人 .  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号令) 第21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3、《山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鲁价涉发[号)。  征收标准: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1-2元。  征收对象及范围: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6、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27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发布,第172号令修订)第14条: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水政资[号)。5、《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省水利厅、财政厅、计委、物价局鲁水财字[1998]49号)。6、《关于印发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有关批复的通知》(省水利厅鲁水管字[2006]40号)。7、《关于同意设立水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批复》(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6]6号)。8、《关于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号)。9、《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水利厅鲁财综[2006]87号)。  征收标准:(一)临时性占用[占用期在3年以下(含3年)]: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坝坡和马道) 、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2、占用滩地、护堤地、库区地等,每平方米每月6元;3、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二)长期性占用[占用期在3年以上(不含3年)]:每平方米每年10元。管线(电缆、通信缆、管道等)长期性占用,每米每年50元。(三)对临时性占用补偿费,可分期缴纳或按实际占用时间一次性缴纳;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缴纳。对长期性占用补偿费,按设计使用年限一次性征收。(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仍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计委、物价局鲁水财字[1998]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即: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由占用者给予补偿;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补偿,如果确定无法进行评估的,除按规定交纳水费外,按一年取水量计算,每立方米的补偿标准为1.50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投资兴建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且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者负责补偿。  征收对象及范围: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肥城市行政区域(大汶河除外)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建设单位和个人。  7、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征收依据:《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征收标准:用船作业,网箔、杆子箔每塘(架、挂)每年100-120元,大抄网每船每年130-160元,其他渔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种渔具作业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  征收对象及范围:辖区内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后是否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主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与主税(营业税)比率计算来征收的.因此,免征营业税后也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至于水利建设基金,则应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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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水利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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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长沙水利概况
长沙位于湘江下游,洞庭湖尾闾,境内水系发达,5公里以上河流有302条。湘江干流贯穿南北,在长沙市境内有81km。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八曲河等河流是湘江长沙段的主要支流;全市共有万亩堤垸25个,上型水库628座,各类塘坝22万余处,一线防洪大堤总长462公里。
多年以来,水情是一直是长沙的基本市情,水患灾害多发并发,长期牵动着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的心。“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投入各类水利建设资金130余亿元,新建和加固堤防200余公里,建设标准堤防100公里,主城区防洪保护圈基本形成;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60余座,干渠防渗护砌250余公里,完成山塘清淤扩容2.4万口;新建集中供水工程250余处,解决了80余万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有效应对了“碧丽斯”超强台风和湘江流域建国以来第三大洪水的袭击,全面实现了“不溃一垸、不跨一库、城区不淹一片、不因灾害死一人”的“四不”目标,确保了全市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要性
“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省就出台了相关征收政策,以弥补水利建设资金的不足。“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征收水利建设基金3.97亿元,全部用于水利建设事业,有效的缓解了各级财政压力,为长沙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011年中央、省、市专题聚焦水利,全面吹响了“大兴水利、大干水利、干大水利”的号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简称“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随后,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实施细则。因此,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政策的现实需要,更是加大我市水利建设、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在全省率先实现水利现代化、率先建成“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政策
一、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是什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收取3%;
2、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3、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5、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6、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水利建设基金系水利建设十分重要的资金来源,主要用于以下水利项目建设:
1、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3、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4、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5、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6、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7、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
8、防汛应急渡汛;
9、水利科技教育和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四、地方税务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范围是那些?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五、水利建设基金免征项目有哪些?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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