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借款担保人,别人号码担保,如果日期己过,钱没还别人号码会被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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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还款日期已过,担保人是否担责?
日,我替吴某担保向舒某借款8万元,当时口头约定3个月后归还。但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3个月后,吴某向舒某续借此款,并缴纳利息。现在离借款日已经接近一年,吴某突然联系不上,请问我是否仍有担保责任?补充:1 三方都承认当时借款期限是三个月,有电话录音为证。&&2 续借的事情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完全不知情。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4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已过担保期限,如需帮助可以电话咨询。 16:07欠钱不还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是否该担责任
欠钱不还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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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2 点击:[] 镇海新闻网
镇海新闻网讯(记者张晓庆& 通讯员焦& 川)老陈借6万元给工友并收取利息,没想到工友跑了,他转而起诉担保人。然而,起诉时间已过,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还需要担责吗?6月26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老李和老陈同在一家工厂工作,平日里关系不错。2011年3月的一天,两人在酒桌上碰了头,老李却愁眉苦脸。前阵子,老李投资失利,近来丈母娘生病,住院开刀需要一大笔钱,家里钱不够,老婆埋怨他没用,家里亲戚也没一个可以借钱的。
老李开口向老陈借6万元,言明月利率1.5%,并再三承诺过了这关立即还钱。老陈答应了,同时,要求写借条,并找人担保。老李当日找来老乡老张做担保。三人在借条上签字,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
此后,老李每个月都按约定支付利息给老陈。6个月后,借款到期,老李无力偿还,并允诺有了钱马上还。碍于朋友情分,老陈只好作罢。
今年4月的一天,老陈发现老李没来上班,便打电话过去,发现电话关机。原来老李已经辞职,不知去向。惦记着自己的6万元借款,老陈四处打听,却遍寻不获。5月,老陈一纸诉状将担保人老张告上法庭,要求老张承担担保责任,归还老李所借6万元人民币。
承办法官审查借条时发现,借条上写有借条出具日期、借款期限、担保人和借款人签名,但没有担保方式以及担保范围,便找来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原告老陈和被告老张各执一词。老陈认为,老张既然做了保,就应该为老李的失踪负责,代他偿还6万元借款。老张认为,老陈的起诉,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自己无义务偿还。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借条出具之日为日,借款期限为6个月,也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日,债权人也即本案原告要求保证人老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日起至日。若在此保证期间老陈不要求老张承担保证责任,老张的保证责任就被免除。
最后,老陈撤回起诉。
编辑:孔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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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借款人欠钱不还,已过担保期限担保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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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借款人欠钱不还原告李剑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陆宝华,正好遇上被告陆宝华有一栋厂房设备需要建设。被告陆宝华放言,决定将工程给那些借钱给他的人承包。日,原告得知这一信息后,与被告陆宝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陆宝华向原告借款9.5万元,同年6月27日前还款,并由被告覃克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按照约定被告陆宝华在签订合同之时拿走借款,但被告陆宝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陆宝华索要借款未果,遂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被告陆宝华还款,并要求被告覃克显负连带责任。广西田阳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决,由被告陆宝华偿还原告李剑借款本金9.5万元,被告覃克显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已过担保期限担保人不担责这是一起过期限担保的纠纷案,本来签订合同时有人作担保,保证便于合同的履行。但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陆宝华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覃克显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即原告借给被告陆宝华9.5万元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告覃克显主张权利,但原告直到起诉时才向被告覃克显主张权利,大大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限。故原告要求覃克显负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签订保证合同本来是为主债务如期及时得到履行,即因一时疏忽超过法定保证期限而失去保证的意义,确实让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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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让后有的法律效力(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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