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现如今发展怎么样?想要了解公司的问题律师行业的情况

律师业的前景及对新手的忠告_职位百科
律师业的前景及对新手的忠告
  本人09年通过司考,后来在律所实习至今,和不少律师聊过请教过,有成功的律师,也有不太成功的,因此有些感触,写下来分享给大家   一、有关&新手&的尴尬   年轻人初做律师非常艰苦,需要很大的毅力去坚持,基本上第一年是非常难熬的,寂寞、孤独、茫然&& 心情很复杂,需要调整出一个比较好的心态去应对。   二、有关&过渡期&的长短   从实习开始算起,基本上得需要三到五年的过去期,当然,如果努力并且稍稍幸运的话,过渡期也可能只需要两年。 一般来说,过渡期后,律师的收入就可以超过所在城市的白领平均收入;但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过渡期后的几年才是更为关键的几年,将来能做到什么程度也主要取决于这几年;基本上,对于一个律师而言,如果10内还做不起来就应该没有希望了。   三、关于律师的贫富差距   以天津的律师为准,整体而言,有15&20%的律师年收入百万以上 60%左右,年收入在20&50万 10%左右,七八万 10%左右,几万块   以我们所为例,年薪百万以上的大概能有五六个,一年只有几万块的职业律师大概有两三个。   四、有关年轻律师的收入   我们所年轻律师比较多,30岁左右,做律师在3年以上的,收入基本在15万左右   像咱们天大的师兄,95级的有一个,收入估计在15&20万之间。96级的一个师兄,现在还在南开读书,今年收入估计六七万。   五、有关律师的前途   个人认为是一个很有前途的职业 原因有这么几个:   1 现在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争议解决的法律化正在被中国人扩大化;这就为新入道的律师提供了养活自己的条件,&大案没有、小案不断&也足以养活自己   2 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般的民事案子,即使没有财产纠纷,收费也在3000左右,况且现在财产纠纷的比较多,即使是离婚,也往往涉及房产,而目前房屋价格一般在40万以上,所以离婚案子收费很可能在1万以上 涉及到公司企业的案子,标的额基本都在几十万以上,一个案子收费几万元   3 非诉业务越来越多,这是一个新的、逐渐发展壮大的业务市场,如烂尾楼的处置、公司重组、企业改制等等,收费都不小,像我们所目前正在做的两个项目,收费都在70万左右   另外,天津有个律师事务所,今年光在烂尾楼这一领域收入就有700万 当然,这需要律师有开阔新业务的能力,这对新律师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老的业务领域已经被老律师们强占的差不多了,新的领域中的竞争相对公平一些   4 据我观察,律师的新业务还会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国内的律师行业处在发展阶段,远未饱和;新业务为新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六 关于&关系&   律师做业务需要&关系&,但有几点应该注意:   1 关系是自己&创造&出来的,天生超级优越的占绝对少数   2 目前律师业务的开拓已呈现出由&关系&向&实力&转变的趋势,且个人认为不可逆转   3 随着非诉业务的逐渐增多,律师对&法官&的依赖*越来越小,&与法官的关系&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的地位逐渐降低   4 实例:目前北京大一点的所做的非诉业务占主导,有些超级牛所,基本上不做诉讼业务   七、关于女人是否适合做律师   以天津为例,女律师不占少数,我们所主任是女的 张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女的 以前誉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女的   有个很牛的刑事辩护律师牛炳暄,也是女的 嘉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晓艳是女的 女士在律师的队伍中并不占少数 而且多数做得非常出色   我们所除主任外,九个女律师,有三个是合伙人夫人,现已不做业务 做业务的三个年收入在20万左右(当然主任是百万以上的行列)   一个由于是外地人刚来天津不到一年,尚在过渡阶段,估计今年能有五六万的收入 另一个,今年收入在七八万   还有一个,由于某些原因,收入能有几万元吧   整体来说,女士做律师需要干练,豁达;自主,独立要强一些; 女人的细腻以及天赋的语言表达能力对律师执业很有帮助 只要能放得开,女士做律师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劣势 但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   女律师往往被认为、逐渐的其自己也会认为是女强人   而女强人塑造出来的性格,工作的应酬、忙碌,以及所接触社会的广度和深度&&等等这些因素常常会成为家庭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   女律师的各种原因形成的单身率要高于其他行业   九、律师业务的拓展(一)   这个问题很庞大、复杂,说实话,我也是新人,并没有成熟的想法 向大家介绍一下平时的见闻和偶尔的感触吧:   1 前几日,和所里一合伙人去其顾问单位,该单位是一国家级科研单位,十几年前与合伙人建立的顾问关系。 路上,合伙人坦言:该单位其实是鸡肋,每年顾问费6000元。 这对于顾问费往往以十万计的该合伙人来说,相当于白干。 但该合伙人继续讲:现在还不想丢掉   原因:   1)该单位事情不多,一年也就三五次   2) 若留住顾问关系,则单位的案子基本可以留住,案子是另外收费的   3)该单位领导社会关系较好,在十几年的顾问交往中,与该合伙人的关系也很好;留住该顾问单位等于留住了一块社会资源   感触:律师需要有顾问单位,那是稳定的个案群   2 据说所里以前有个农民出身,自考成材并拿下律考的律师   第一年实习的时候,白天实习,晚上和妻子一起出去摆地摊,周末去建筑工地或车站干体力活 但所里人都很尊重并佩服他 该人,职业第一年收入就近20万 究其原因,我给大家讲个我听到的故事:   该律师实习期间,与当事人见面前,绝对要把谈话提纲列出、打印 出庭前,一定会把所有证据字字句句通读5遍以上 结案后,每个案卷都附有几千字的办案总结   对待当事人,无论事情大小,也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正常收费,都保持着高度的敬业与尊重   感触:   律师需要敬业,年轻律师尤其是;   律师需要勤奋,超过其他任何行业;   律师需要责任感,就像称职的老师对学生一样,律师对当事人要有高度责任感; 十、律师业务的拓展(二)   4 刚开始做合伙人助理的时候,当时学校的事情还没有结束,律所的工作已经开始,两边的工作处于一个交叉期 一次,我、合伙人和我们的当事人一起去见当事人的一个客户,准备到某饭店吃饭 客户原是上海某大学教授,后下海经营钢材生意,现已颇具规模 路上,合伙人和我闲聊,   提示到:律师应该让尽量多的人了解自己,比如你,一定要告诉你的学生,学校领导以及你周边的人知道你已经开始做律师,将来他们有什么事情就可能来找你,我反思,在此之前,我的此类&意思表示&的确不够,总是对身边的人羞于启齿,顾虑颇多。   见面时,我以为合伙人会在见面寒暄之时地送我所简介(因为出发前,合伙人特意让我带着本所的简介),   但见面寒暄时,并未递送,而是在席间,对访谈到双方日后合作,谈到对方也有比较好的法律顾问时,合伙人才适时的递上我所简介,并适当简洁的作了介绍 事后追问原因,合伙人告知:   1 见面时送简介并不合适,似乎急于宣传;若对方没有提起律师的问题,或者没有其他适当的机会,他讲不递送 2 虽然对方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但毕竟是在上海,异地办案所带来的不便,以及异地律师对当地情况的陌生使得对方若在天津有案子,可能会请天津的律师代为诉讼 适当的介绍有必要 感触:   1 律师要积极的宣传自己,要让尽量多的人了解你,有时候当事人不是不想找你,而是不知道怎么才能找到你,大胆一点,给对方一个了解你的机会,这是你的&生命线&   2 律师的自我宣传要适当,不能降低身份去&乞求&案子,&乞求&是求不得案子的,试想:谁会愿意将自己的案子交给一个&叫花子&做呢?   3 律师平时应注意宣传自己的机会,如果细心,这种机会还是很多的   十一、律师业务开拓(三) &&&&聚餐随感篇   今天所里一同事有喜,恰逢周末,大家有机会一聚,所里两位合伙人,三位老律师,还有三个年轻律师(说起来也不年轻了,三十多了)还有我和一个会计参加了聚餐,席间的谈话,我觉得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捡一些说给大家听:带我的那个合伙人讲到他刚做律师时的经历,90年开始做律师,当时并没有想到作金融、证券、房地产业务;两件事情促成这种方向的选择:91年全国律协举办了一个有关金融证券方面的培训,为期一个月,在北京大学进行的,江平等人为主讲人,该合伙人自费参加,学期期间了解到北京某律师一个金融案子收入过百万,这在当时,对合伙人是一个震动(91年时律师收费很低,如此大额的收费更是很难),回来后,业务对此有所倾向。三年后,南开大学有一个金融学在职硕士班,合伙人自费报名参加学习,当时认识了一大批金融界的老总、经理之类的人,于是业务也便扩展开了   有一件事需要提一下:   当时合伙人经济条件也很差,去北京学习住的是北大宿舍,在南开学习的学费也是咬着牙出的,但是这两次学习经历,不仅从知识上收获颇丰,而且使得合伙人有机会以同学的形式结识了学多业内专家,以及地产界,金融界朋友,这对业务的开展很有帮助   感触:   1)学习和生计之间的矛盾   年轻律师要学习,要不断学习,作为律师,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业务知识永远是我们律师的立身之本。但对于年轻律师来说,似乎永远存在着一个矛盾:踏实的学习和维持生计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我们把握好一个度,在能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先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益,大可以把眼光放远一些,多做些专业知识的积累。   天津海商业务届某名律,从业前两年基本上没做案子,一直致力于海商业务的研究,目前的收入数以百万计 北京某律师花了五年的时间,编制出了著名的204条格式房产合同,从此跻身名律师行列   2)各类正规化学习,从中我们的收获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非常重要的几类:   (1)专业知识   (2)友谊情深的同学关系   (3)看待问题的方式,角度,甚至高度;这涉及到一个律师眼光的问题,很成功律师会感慨:有多大眼光,就有多大成就。   同事们提到另外一件事情:   天津现在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三十岁左右,大概在2000年左右,最高院出台了一个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是用来解决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缩水等等纠纷的,当时我们所还在讨论如何应对,该主任则已开始行动,向各小区业主开拓市场,恰逢当时房地产市场很不规范,此类纠纷很多,该律师从此一举成名,所谓名利双收 另:   印象中也是2000前后,为了配合担保法的实施,最高院出台了一个有关保证责任实效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要求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有关保证合同的纠纷,需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我们所敏锐的抓住了这样的一个机会,迅速对天津银行届进行讲座,最后获得两起来自某银行的案子,都是高院一审,最高院终审,经济类案子,按标的收费,收入也就可想而知了 还有:   某颇具权威的老律师,因对某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不够熟悉,开庭时,还依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辩论,被反驳后,居然还反问,其尴尬可想而知。   感触:   律师需对时事政策有高度的敏感度,这往往是我们的&商机& 律师要对新法律法规仔细研读,以免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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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杨扬&&&&从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来,律师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从90年代中期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后更是让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似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相信会对律师业的发展会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笔者无法得到律师业及相关行业官方(或权威)的统计资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谈,相信其他学者在得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肯定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说服力。另需说明的是,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也与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关联,由于其内容太多,本文将不予涉及。笔者仅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所及律师这四个方面的某些现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也请读者留意。&&&&一、&加强律师责任制度建设,既保障律师权益又要明确律师义务与责任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责任等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明确与系统,也受到了律师界与法学界的批评。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也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如何合理分担与平衡,则体现了国家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对律师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种行业,如果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却给予了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社会评价等方面不相称的收益时,肯定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甚至是萎缩。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律师制度与责任进行必要的研究与讨论,在合理规定律师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二、&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证律师所的持续发展又照顾到每个律师个体的利益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我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既保证律师能依法执业又保证律师的权益及独立性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却真是冰山一角,无非相当于给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醒而已。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某些法院的法官与其选择的律师“合作”,让律师垄断该法官所审理案件的代理,如果该法官是个什么庭长院长什么的,更是可以垄断本庭甚至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这种事件并不少见,也绝非笔者危言耸听,只不过是公开的秘密。如果某地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仅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主动帮犯罪嫌疑人介绍律师,到了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时也是如此。尽管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律师,但为了应付办案人员,不得不辞退已经聘请的律师而转请其介绍的律师,或者是另付费用让其共同经办。我们不去探究律师与这些人员之间有些什么关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却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至少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与心理负担。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司法活动,能够保证做到真正的公正吗?所以这个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相信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已经有所觉察,但具体措施似乎并不得力。&&&&四、&完善律师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既保证律师能依法行使职责又能保护到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各界对刑法第306条伪证罪的批评,相信只要是对法律略感兴趣的人都曾听说过,笔者在此不再详述。但这是最为严重的,如果一个律师压根就不去办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响甚微,所以很多律师为了避免这个风险就从来不办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办却不行,比如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社会大众根本就不理会这个权利,甚至连一些政府机关都不愿意配合与支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更不用说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对于拒绝作证的人或组织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都很难保障,如何来保护他人权利呢?&&&&五、&照顾到各省、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区别对待律师收费与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业务领域与服务类型与当地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专业性的法律业务类型,如金融、房地产、公司、融资、知识产权,等等,而对于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律师业务仍然是传统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所以对于律师业务的开展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区别对待。同时,也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区别对待,下面就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例来进行说明。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不平衡的省份,在广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经济较为发达,律师业务领域较多收费也较高,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粤北及粤西地区,也才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有些地区甚至还较贫困,但却也规定了同样的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实行起来就不可行,所以应当说这个规定并不科学。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标准,也是促进律师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六、&强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既赋予律师独立办案的权力又保障律师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特别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学习与研究。随着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的补充与更新。但是,这一点做得并见好,像广州这样做得较好的城市并不多见,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恐怕是只见收费未见服务,律师的继续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必将对律师业的后续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听讲座、听报告等方式,还要结合到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努力做一些新的与培训方式的尝试,大力开发远程与培训,多举办一些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律师自觉地、主动地接受与培训,增强与培训的效果,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需要。同时也要对律师经办案件采用合适的方式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经办律师因知识面欠缺、专业特长等产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问题。&&&&七、鼓励律师参与政治及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公益活动,让社会认识律师、了解律师并理解律师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理念,公民对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中国法治社会的拓荒者,当代律师负有一个特殊的历史使命,就是为了中国法制事业必须作出更大的牺牲与贡献。律师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经济效益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不仅要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让律师融入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法制、理解律师、支持律师执业,从而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八、&严厉打击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律师业整体形象的违规律师予以严厉制裁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与该行业对自己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律师业也不会例外。中国律师业从重建到现在只不过才二十多年的时间,对律师业的改革也不过才近十年的时间,有些制度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与完善。随着近年来律师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律师为了争揽业务而与法官互相勾结与分享收费,律师为了案件胜诉减刑而向法官行贿,律师为了取得案件的胜诉而不惜作伪证,甚至是有些律师居然帮助一些企业领导进行洗钱活动,等等。尽管这些情况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破坏了律师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九、&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业务所出现的问题随着司法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与检察官退职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私下个人代理这条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认可以公民身份作为案件代理人的方式,因此便给这些人创造了可乘之机。特别是这些离职后的法官或检察官与原来所在的司法机关沆瀣一气,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来招揽或垄断业务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危害甚为严重。同时,由于这些人根本就不必缴纳任何税费,相对成本较低,也给律师的公平竞争带来较大的影响。就算是司法机关查处较严,这些人也可以随便挂靠一家律师所,然后以律师助理等名义来办理案件,看来对这一情况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强查处力度。&&&&十、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主体中,有一类较特别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质,司法部于日《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说明的相当清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然而实际上司法所早就不仅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无权代理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务类型几乎都可办理。而且由于这种机构有着政府的支持与背景,比律师开发业务更为方便。再加其成本与费用的低廉,也对律师的业务开拓带来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收费甚至比在律师所正式执业的律师的收费高出许多倍,也可以从侧面来说明这个问题。规范司法所的服务范围及与律师所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足够的关注。&&&&十一、公民代理与“黑律师”的竞争问题传统的“黑律师”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组织与机构而单独以公民身份来进行代理的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顿,似乎有所收敛。但这些人转身一变挂靠于某些有着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没有什么危险,看来对于黑律师的“传统定义”也应随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的确如此,不论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是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一些人。对于那些有较稳定客户的社会人员,律师所不论是以律师助理名义还是业务员的名义,都会将其招聘入律师所内,这似乎不存在问题,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问题是有些律师所在具体处理法律事务时只让律师挂个名,而让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办理,无疑将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律师所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应该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的重要的内容。&&&&十二、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管理问题律师实习的作用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归纳与的,所以笔者仅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首先,从实习人员这个方面来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践,掌握初步的实践知识,培养必要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以对律师行业进行初步的了解。从律师所来讲,主要通过对实习人员的指导与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办案经验,并可从实习中发现人才,增加人才储备。但是现在的律师所对实习人员有着两种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所,由于业务量的严重不足,律师所普遍不会给实习人员支付工资,从实习申请之时起,实习人员就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着想,必须挖空心思去寻找案源,什么获得服务实践经验啦等等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了。不仅如此,对招揽到的业务处于对业务收入分配的考虑也不愿与其他律师合办,因此实际上从其实习之时起就已经在独立办案了,根本就没有人会来对其进行指导。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实习人员而言,情况似乎较为好一点,一般都会对律师实习人员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部份律师所也能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其二是有一些律师所几乎是一个专供实习的场所,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实习工厂”,大量招聘实习人员而且只要实习期满一般都会以各种原因让其离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以较低的工资支出来赚取较高的利润。争取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对实习律师的指导究竟如何呢?而且让这些本来应为实习的人员来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疑会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从而也会给律师所自身的业务稳定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短视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十三、入世后与外国律师所业务竞争问题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律师业难免将会与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甚至是外国律师所在华设立的律师所展开竞争,而且这种竞争主要是优质客户的竞争。一方面我国律师所的规模、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意识、规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很多律师所抱着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开办律师所作为其个人赚钱的工具来经营律师所,二是目前国内的律师所也很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来培养并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由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在这里就简单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讨。&&&&十四、律师所内专业分工与专业律师所问题现在律师业内很时髦的一个话题是讨论律师所必须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笔者也持赞同观点,但是做起来谈何容易!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专业性法律服务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国具有行政管理的传统,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律师业务的空间与作用实在有限。专业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具有专业市场,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专业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占据着最大比例的服务市场,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多见,也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因此,专业分工也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建立,否则,不仅没有实益反而可能会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损害。当然,笔者也提倡有条件的律师所可以进行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进,并不断的经验,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十五、政府相关部门如人事、保险、税收等扶持问题由于律师业在我国尚属起步发展期,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予以相应的扶持才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税收问题,律师所作为合伙制形式的组织,不仅律师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律师个人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于律师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当高的代理费用但却并未提供什么代理服务,无疑会增加律师的负担。对于律师保险,尽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明令由律师所缴纳,但是律师所却通过其他方式把这个费用转嫁到律师本人身上,由其实际承担,如此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解决。&&&&十六、律师所的品牌意识与建立问题一个律师所的存在不能没有一个名律师,但是如果仅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名律师来发展一个所也是无法做大的。中国现在的律师所的大部份业务都还是建立在对律师个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说顾问单位聘请该律师所为其服务的主要原因是对某个律师的信任,而并非对其律师所的信任,这对律师所的发展壮大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律师所应加强管理,建立与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让委托人对律师所的服务信任,这样才能持久。否则,律师所的长期生存与发展都将会面临一些问题。&&&&十七、律师人数与地区分布问题有些人常常简单地拿美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律师人数的缺乏,笔者认为这是极不科学的。众所周知,由于文化传统、法治观念、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等各方面的显著区别,不论是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的律师制度,都不能简单照搬到我国适用,律师人数问题也是如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对于中西部地区,对于律师所面临的艰难的生存空间,也就造成了律师人才的极度匮乏,但在广州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城市却又似乎出现了律师数量过剩的情况。这也和其他类型的专业人才的分布情况类似。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能简单地用发展与扩大律师数量来解决,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十八、现行法学模式与司法考试条件对律师业的影响问题尽管现在很时髦的那些“学者”们都对教科书式的法学进行了强烈批评,并竭尽全力地赞美英美案例教学法的好处,但是笔者却固执地认为我国不能照搬他们的模式。毕竟中国的法律体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而且在中国并没有依法治国的传统,更糟糕是根本就没有比较成熟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文化。当然,在强调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培养,等等。可喜的是目前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前景比较乐观。但笔者似乎对司法准入的条件更加担忧,因为在实践中已经发现了这样一些情况,有些法律工作者(当然包括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特别以前是军队军官、工程师、医生等等,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才学习了几个月法律基础的同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通常只能从法律条文上来照搬套用,往往出现模棱两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谈不上了解该条款中所蕴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复杂一点法律关系的案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很多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连自己都没明白,怎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呢?所以笔者认为,不仅要对进入律师业的条件进行重新审视,而且也要对律师的继续进行研究与探索,以期提高律师的素质与水平,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敬。&&&&十九、律师规范服务与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随着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与律师队伍的较快速度的壮大,也给律师管理带来较多的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及以前,人们对律师基本上是比较尊重的,但近两年来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真是一落千丈且每况愈下,这其中的问题是较多的。除了律师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等外部因素外,律师自身在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抛开律师专业素质因素的影响不提,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一是律师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是聘请一些无法提供优质法律的助理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从而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其次是有一些律师为了招揽更多的业务,不惜向当事人虚假陈述甚至吹嘘办理法律事务所能达到的结果,案件接下来后根本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其三更有少量个别律师,为了谋取更大利益甚至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有律师在执业过程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此等等。以致于在一些地方,一提到律师往往的评价就是坑、蒙、骗等,更不用说对律师业的理解与尊重了,长此以往,形势堪忧。&&&&二十、律师所业务销售部门的规范管理问题现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等地,有些律师所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纷纷效仿国外的作法成立了业务销售部门(笔者暂且这样称呼,有的律师所称其为业务部门),专门从事业务开拓并招揽业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也可能是律师所专业化需要的一个重要方式或途径,问题是如何来规范这些销售人员的行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来看尚属空白,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一是业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明确,更不知道其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二是对于招聘业务人员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相关主管部门怎样来对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明确的依据;三是业务人员以律师助理的名义协助办理甚至是单独办理法律事务的问题也较多,由于服务中存在诸多问题而对律师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实践中有些律师所聘请的业务销售人员仅具有高中、中专等文化水平(笔者并不是学历歧视)且所学专业与法律毫无关系,但却在做着律师的事情,无疑会严重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四是如何规范销售人员对客户的陈述、介绍与承诺等销售行为,从而减少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及相关问题;五是利益如何分配问题,在有销售人员的律师所里,销售人员的收入普遍高于同等资历或工作年限的执业律师,有相当一部份甚至高于数倍,这些情况将会给律师造成哪些影响尚需研究;六是对律师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如何解决设有业务销售部门的内部分工、协调、配合等问题,以提高律师所的管理水平及提高对委托人的服务质量,否则必将会产生消极影响,这个问题也需要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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