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公益性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来源:云南国税&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一是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是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三是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四是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时扣除。
【】 责任编辑:wcr
相关资讯:
财务经理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53 当前位置: >
关于2014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4.中国禁毒基金会
  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河仁慈善基金会
  7.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0.德康博爱基金会
  11.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2.天诺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14.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5.中国绿化基金会
  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7.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9.华阳慈善基金会
  20.华润慈善基金会
  21.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22.顶新公益基金会
  23.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24.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6.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27.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28.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31.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3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33.中国盲人协会
  34.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35.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36.中国狮子联会
  37.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二、纳税人2014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日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湘财税〔2014〕29号
公开范围:
发文日期:
信息时效性: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需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每半年公布一次,上半年公布第一批新获得和继续获得资格的名单,下半年公布第二批新获得资格的名单。
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五、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将情况上报省级税务部门,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年度审计报告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2010〕75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