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公积金年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2013年主要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1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制度优势,不断扩大公积金保障受益面,稳妥推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保持资金均衡可持续运行,为我市住房保障和民生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一、提高缴存质量,注重“扩面增人”与“提质增资”同步推进   一要完善扩面工作机制。争取市政府出台全市缴存扩面行政推动文件,构建和完善市中心、分支机构、乡镇(街道)三层架构的扩面推进平台和工作机制。   二要加大扩面工作力度。继续做好约谈引导、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工作,探索尝试在乡镇(街道)建立公积金协管员队伍。加大本地户籍职工和新就业大学生扩面力度,确保完成新增缴存职工35万人任务,力争全市城镇职工缴存覆盖率达到80%。   三要提升扩面工作质量。精心组织实施年度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对未达最低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依法强制调整,力争职均月缴存额增长10%。   二、深化保障作用,注重“基本需求”与“改善需求”统筹兼顾   一要继续落实好服务大局特色举措。继续实施好对高层次人才、中低收入家庭、四大民生工程等优惠提取政策,开展2012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   二要调优调实公积金使用政策。保障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研究实施还贷提取“提还相等”政策,全面推行公租房(集宿楼)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降低担保服务费率,切实减轻职工支付压力。   三要推进项目贷款发放与管理。根据市政府第二批3个危旧房解危改造项目建设进度,开展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三、提升服务品质,注重“便民利企”与“品牌效应”同质提升   一要依托信息技术,加快应用研发。加快业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直连二期应用功能研发,全面实行单位缴存委托收款和职工提取实时转账业务,完成网上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拓展单位业务、个人业务应用功能。   二要整合业务流程,建立信息共享。整合规范承办银行组合贷款审批流程,实现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无缝衔接。加快与公安等部门系统的数据共享,促进业务流程简化和便捷。   三要做强优化服务,构建立体平台。加强与重点企业服务快线联系,定期举办缴存企业培训和新开户企业入门培训。扩建升级、做强做优热线服务,构建“网站、12329热线、12345热线、QQ群和寒山闻钟”五位一体的亲民服务渠道。   四要强化服务品质,塑造品牌形象。全面落实客户需求采集评估转化机制,巩固落实“贯标”长效机制,带动全系统服务大厅文明创建提档升级,力争年内新增1至2个省级文明服务窗口。   四、做实基础管理,注重“科学规范”与“精细统一”协同发展   一要强化资金账户动态管理。研发覆盖全系统的资金电子结算平台,实现资金账户动态监控、电子拨付和自动对账。清理合并全系统银行账户,开展资金集中管理试点。   二要巩固优化管理服务体制。整合完善全市服务网点布局、功能拓展和服务辐射,逐步形成市中心、分支机构、承办银行网点三层服务架构。   三要稳步推进业务模式调整。全面实行单位缴存委托收款和个人提取实时转账业务新模式,整合优化单位开户管理,建立新开户企业“单位开户-签约托收-账户设立-账户关联”四位一体同步机制。   四要持续加强基础规范管理。健全资金平衡调节机制,确保资金均衡可持续运行。研究制订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加强《手册》后评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开展资金管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后评估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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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主持 蓝 枫
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公积金安全
汪利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问题
  (一)政府财政支持有限,且没有形成常态。我国于1998年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开始建立廉租房制度。依据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是政府公共品服务的重要职责,政府是责任主体,也应是出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却微乎其微。许多城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盖楼堂馆所、搞&面子工程&,却无钱为廉租房埋单,致使各城市廉租房补贴和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且不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住房储蓄按3个月和1年期计息是否具有合理性,从法理上讲,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上的积累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则是公积金所有人的共同财产。在不经公积金所有者商榷和认可的情况下,随心所欲地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于廉租房,可能就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这不仅违背了《物权法》的精神,也无异于重复向国民征税。
  (二)融资渠道和工具单一。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主要依赖住房公积金、财政和银行信贷。美国金融危机是创新过度,但中国问题是金融创新滞后、金融产品匮乏,如地方债券和信托基金在我国仍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致使储蓄转化投资机制匮乏。
  (三)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和保障对象界定不清,就很难动员出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对象只限于低收入群体,忽略了众多买不起房的中等收入群体和夹心层的住房保障,致使经济适用房失去了经济可持续的基础;让根本无支付能力的低收入者也去贷款买房,这不仅与&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政策目标相违,可能还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其实在住房保障中,政府与企业虽各有其责、各有其位,但并不是泾渭分明,没有可合作互动结合点,企业在市场上提供的可支付房越多,政府直接投资供给的保障性住房的负担越小,政府的职责除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直接投资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外,还应运用政策工具动员更多社会资金、市场力量为住房保障政策目标服务。
  二、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有新思路新举措,与时俱进的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界定清晰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和保障对象,才能使政府的直接投资和优惠政策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动员更多的社会的力量,与政府同心协力,创造出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性公房之外更多样化的可支付的住房,来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确立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保障的对象,拓宽保障方式。从我国正处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阶段,人口众多、中低收入者居多、居民可支付能力弱的基本国情出发,构建以&住有所居&为目标的多元住房保障体系。以&住有所居&为目标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全体国民&有房住&而不是&人人都有产权房&的问题,建立多元住房保障体系就是要强化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方式是多元化,即保障的对象以住房困难低收入群体为主,也应包括有特殊住房需求的和部分可支付能力不足的中等收入群体。保障的方式既包括政府可以从需求面入手,如目前减税降息,公积金低息贷款,提升居民可支付能力,从住宅市场上去购房;也包括从供给面入手以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动员多方力量,增加面向中低收入的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且保障性住房的形式也应是多种多样的,既可租也可售。
  鉴于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租赁性住房供给不足,供给与需求错位,我们应对经济适用房政策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变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为租赁房或&租售并举&,提高可租赁房的比重,扩大可出租的对象,这不仅是对住房市场的&遗失补缺&,也可以保障经济适用房经济上的可持续性,更有利于培育&先租后买,先小后大,以旧换新,逐步升级&的梯度消费、理性消费的模式,也只有多元化才能形成一种制衡机制,从而抑制房价上涨过快,让百姓以多种消费方式进入市场,各选所需,&住有所居&。
  (二)探索和开拓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面向低收入的廉租房,无论是开发建设还是租金补贴,都应形成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融资机制。保障性住房支出应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各级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和执行力度。此外,政府还可运用地方债、房地产信托基金及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租赁性经济适用房建设。具体包括:一是可以借鉴香港经验,各城市政府通过整合其管辖下的各类可经营不动产(停车位、商业物业和租赁性住房),以其稳定收入现金流为基础成立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市场化方式为政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融通资金;二是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做出规范,确保10%的收益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进行地方债试点。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其优势在于:一是在企业和个人信贷需求下降时,向经济注入流动性,有利于启动内需,防止通缩;二是避免了指令性银行信贷、盲目放贷引发日后大量的不良资产,危及银行体系效率和安全;三是地方债务融资公开、透明、硬约束与审计、纪检有机结合,可以迫使地方政府在改善公共服务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国发]号文件可以试点,但不可盲目扩面,因为这是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违的。即便是试点也要有一套稳妥的制度安排,包括成立试点项目审查专家委员会,对市场需求的深入调查,科学审慎的可行性分析,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借款人的资质偿还能力审查,设立专项资金托管账户,公积金借贷规模、期限、利率和工程进度、质量等都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纪查、人大和和公积金所者人的监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高效。
  (四)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政策目标不明、责权利界定不清、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应借金融危机之机强化机制改革,加快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按照十七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精神,遵循&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将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政策性住房合作银行,由地方政府和缴存人入股,获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牌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扩大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范围,使之真正成为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政策工具。
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文林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研究处处长)
  一、住房公积金存在的制度缺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最早在上海起步,并逐步被有关省市借鉴移植,1994年起被国务院明确为全国统一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其实质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截至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为960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万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00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例由2007年末的18.77%上升为2008年末的20.43%。十多年来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其发挥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方面有明显制度缺欠。
  (一)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限制了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在&在职职工&中还有近40%、4000 多万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够理想的问题和大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因企业改制、效益下滑等原因被长期封存的问题比较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惠及这部分群体。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但总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容乐观。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另一方面大量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基础、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以及各地区住房消费观念的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以及资金使用呈现不平衡,总体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东部沿海城市制度推行得比较到位,资金使用率也较高,而中西部地区资金使用率较低,个别地区管理中心甚至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
  (三)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公平折射到住房公积金,导致保障水平高低不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法定的住房工资直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交,职工的工资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当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职位的收入差距日益增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现象直接投影到住房公积金缴交方面,造成高的畸高、低的甚低,导致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保障水平的高低不一。一方面,缴存上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余额,造成收入高的群体因为公积金帐户积累金额多,相应的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也强;而收入低的群体反而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差。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和使用又与公积金缴交相关。高缴交者购房获得贷款的机会和能力比低缴交者强得多,低收入者因为买不起房也许根本不会动用其积累的资金,这样低收入者反而接济了相对高收入者,极不合理。
  (四)住房公积金对无法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的特殊群体的保障不够有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让&双困&家庭从中受益,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无法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群体的特殊保障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这种作用呈现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一些资金规模大,资金运用率高的城市所积累的增值收益也多,完全有条件更多地扶持廉租住房家庭等低收入群体;而另一些资金规模小、资金运用率低的地方本身没有多少增值收益积累,难以为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还有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都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来承担,增值收益本来只是&补充资金&却变成了&主要资金&甚至&唯一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代替了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中的职责.从资金来源和属性上考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该更多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低收入或困难缴交职工。但在实际运作中,高收入群体反而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更多地占用了低收入群体缴交的资金,这有悖于制度设计的政策初衷和资金的互助性质。因此,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低收入缴交职工、或者缴交困难职工进行贴息、补贴等方式的帮助,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倾斜和对困难群体的接济和扶助,为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更大住房保障作用。
  二、调整制度设计,让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客观上,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具备了发挥某些普遍性住房保障和特殊性住房保障的功能特征,这种功能作用是现有住房体制内的其他任何制度性安排所无法替代的,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目前建立的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住房公积金作为每个社会成员法定的住房资金,责无旁贷地应在国家和地方财政以外,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普遍性住房保障方面,应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人群的覆盖,使每一个就业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使住房公积金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成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石。其次,在特殊性住房保障方面,要重点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使用等政策;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资金继续发挥公益性转移支付功能,作为公共财政的主要补充,适度支持对包括廉租房体系在内的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使每一个城镇就业者都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修改条例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所有就业者均可享受的住房保障资金&的属性写入条例中,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住房公积金所具有的法定住房保障属性。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留有不可忽视的缺口。一是现有城镇内数量呈迅速上升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非正规就业者;二是数量庞大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两类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本来很有限,又不实行每月来自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储金,长此以往,可能有相当比例的人群丧失住房消费能力,再次成为政府的负担。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覆盖到这一群体,为他们提供一份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笔比较稳定的资金来用于支付租房的费用,从而大大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和质量;更有相当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公积金的积累及其提供的信贷支持,实现在城市中定居购房的梦想,成为新的城市居民。一些城市已针对此问题,制定了较为灵活的公积金缴交比例,如天津市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比例下浮到5%等措施。
  (二)建立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由于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工资收入相挂钩进行缴存,因而一旦地区房价的增长速度高于同期收入增长水平,则不可避免地使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住房保障的作用减弱。在房价上升时期,要满足人们合理的住房需求,政府有责任努力控制房价与收入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一旦房价升高,而收入无法达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就应当适时提高住房公积金在工资收入中的含量,来确保其住房保障能力不被削弱。因此,应结合一个城市的房价水平,把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水平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起钩来,实行一定程度的缴交浮动,才能达到有效的住房保障度,起到真正的住房保障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住房消费价格指数体系和就业收入指数体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全社会住房消费能力水平。一旦房价收入比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就可以采取某些措施来力求维持这种动态平衡,而住房公积金无疑可以在其中起到重要的杠杆作用。
  (三)扩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使住房公积金能不断满足一个人就业以后不同人生阶段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消费行为。要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及时调整使用结构,扩大使用方向,从原先单一支持职工购房行为转而支持包括购房、租房在内的各类住房消费行为。实践表明,购房并非住房消费的唯一方式,购房行为作为一项大宗消费行为,往往需要购房人动用大量积蓄、并预支其未来收入方能得以完成。以拥有个人产权住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标志,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房屋租赁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灵活和轻松的住房消费形式,是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有的职工收入水平情况下,如一味鼓励中低收入家庭用贷款购买解决住房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这些家庭的生活长期难以得到改观。因此,我国要实现在住房问题上的社会和谐,亟待改变传统的以买房为主的住房消费观念,倡导多元化的住房消费方式。住房公积金在使用方向上应顺应这一趋势,在使用政策上作出调整,可以允许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动用其帐户积累支付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或房屋修缮费用,使其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全方位体现。天津等城市已率先出台相关办法,鼓励职工用公积金积累支付承租的用于自住的住房租金。
  (四)提高各地资金使用率的同时,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于我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发展存在阶段性不平衡,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问题上,需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研究完善不同的政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就中西部地区,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在以上海为代表的部分沿海发达地区,随着住房公积金支持大部分职工家庭购房贷款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一轮发展高潮的基本完成,应研究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同时,通过适度调整政策,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同时,对高收入职工家庭多次低息购房贷款,应出台政策予以一定的限制,在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制度运作的相对公平。比如可以对职工自住性的、小户型的或改善型的购房实行低利率贷款政策,而对投资性的、大户型的或豪华型的购房则实行相对高利率的政策。如有些城市已出台年轻夫妻购房可动用双方父母的公积金积累额等相关措施。另外,还可以将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贴息或担保费用补贴。
  (五)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为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保驾护航。目前各地普遍建立并运作的住房置业担保模式,主要采取由担保公司向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并由购房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的做法。这一做法,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起步发展阶段,起到了一定的风险化解与缓冲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有关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处置抵押物法律规定的出台,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和不断规范,现有的住房置业担保机制,在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个贷风险的实际操作中,相当群众对有关重复担保、强制担保、垄断担保等弊端提出质疑和投诉意见,同时,目前各地分割且封闭运作的住房置业担保模式,也存在着一个致命性的系统缺陷,即无法分散和规避区域性经济和房价波动引致的大面积个贷信用风险。
  因此,应尽快改进现有的住房置业担保机制,建立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信贷业务实际相适应的风险化解与担保机制,克服目前各地分割封闭运作的住房置业担保模式的系统性缺陷,构筑跨地区的住房信贷风险分散、转移和防范控制体系,促进我国住房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只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不脱离住房保障的宗旨,始终围绕全社会的住房保障事业来展开,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呈现更加持久和旺盛的生命力。
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沈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处长)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住房体制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住房体制改革也得到不断深化。通过十多年的努力,住房实现市场化、商品化的目标已基本实现,依靠市场来合理高效配置住房资源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也普遍得到改善和提高。然而,在住房领域取得巨大改革成就的同时,有一个词也频频映入我们的眼帘,那就是&住房保障&。住房保障,一言以蔽之,就是&住有所居&。在住房实现了市场化和商品化以后,住房保障比任何时期都显得重要和迫切。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收入差距拉开,必然会有一部分社会群体(主要是低收入阶层)无法依靠市场手段来获取住房,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在建设住房保障体系方面,近些年来,政府陆续推出了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举措,来满足对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与此同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以后,其在住房保障领域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的共识。作为一项源自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经验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引入中国,就迅速在这片大地上生根发芽,结出累累硕果。从其诞生初期主要为了资金筹集以满足建房融资的需要,到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住房市场化的逐渐形成,其功能转向集中支持职工购房融资。在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变化和调整以及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和完善的条件下,这项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也正不断调整和变化。
  一、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征
  (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住房公积金通过单位和职工共同投入、强制储蓄、定向消费的原则,确保了每个职工在劳动就业期间可以获得一块国家法定的显性的住房工资,也可以看作是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劳动者提供了一份最基本的住房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受益面最广泛的保障措施。这项制度目前覆盖到所有城镇在职职工。由于住房具有家庭消费的特点,因此它的实际保障范围扩大到包括所有城镇劳动者及其家庭。它的受益范围之广是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措施都无法比拟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的保障方式。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一开始就采用了个人帐户积累的模式,每个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劳动者随着其劳动年限的延长,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积累就不断增加,其住房保障的能力也就不断得到增强。假定一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薪为2000元,其工资每年按10%比例增长,则如以其累计工作30年,公积金缴交比例一直维持工资8%不变来计算,则终其劳动期间,总共可积累住房公积金63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是一种能够提供互助和融通功能的保障形式。住房公积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能够向参加这项制度的职工在其购房消费时提供优惠利率的个人购房贷款,发挥资金的互助和互济作用。在这方面,上海、北京等城市已经将住房公积金这样一种资金互济融通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归集来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提取的以外,几乎百分之一百地用于发放个人购房贷款,为不少家庭提前实现住房梦想提供有力的住房金融支持。
  (五)住房公积金还能够发挥公益性的住房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通过放贷等资金运作行为,客观上还能够产生一笔增值收益。这笔增值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成本以及留置一定比例用于风险准备以外,剩余部分还可以进一步发挥用于全社会的公益性的住房保障功能。全国有些地区和城市,多年来通过高效的资金运作和稳健的保值增值手段,积累起了一笔可观的增值收益资金。如上海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积累这一块已达60亿元左右,而且还在以每年新增8个亿的速度保持增长。因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全有能力,也理所应当通过对其增值收益部分的有效运用在住房保障领域作出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已具有的功能和特点,决定了其在住房保障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在构建和逐步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过程中,住房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和消费产品,需要以一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去对应。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应该由有层次的住房供应制度(如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加上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企业住房补贴)所组成;既要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获得住房的能力和手段,又要满足部分社会特定群体以非市场手段获取住房的可能。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其中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使其成为覆盖全体劳动者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只覆盖城镇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在职职工,而数量庞大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群体尚未受惠于这项制度。广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这一群体的居住状况实在令人堪忧。在城市中,他们往往居住在简易搭建的工棚、简屋,或是一些被遗弃的危房之中,周边垃圾成山,屋内拥挤不堪,这几乎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城市景观。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覆盖到这一群体,为他们提供一份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笔比较稳定的资金来用于支付租房的费用,从而大大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和质量;更有相当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公积金的积累及其提供的信贷支持,实现在城市中定居购房的梦想,成为新的城市居民。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可以通过采用鼓励和自愿的方式吸引一大批城市自由职业者等松散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加入进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公积金制度将真正成为覆盖全体劳动者的一项受益最广泛的住房保障制度。
  (二)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比重,保证其住房保障能力不被削弱。由于住房公积金代表职工工资收入一定含量,因而一旦地区房价的增长速度要明显快于同期收入增长水平,则不可避免地会让人产生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住房保障的作用在减弱这样一个结论。故而在当前飞速攀升的房价面前就有人发出住房公积金显得微不足道、可有可无的感叹。在房价上升时期,要满足人们合理的住房需求,政府有责任努力控制房价与收入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一旦房价升高,而收入无法达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就应当适时提高住房公积金在工资收入中的含量,来确保其住房保障能力不被削弱。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应当更大程度和更广领域地投入到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公益性住房保障事业中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如果被闲置,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这笔资金&取之于民&,当然应该更好地&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增值收益部分集中投放到各项公益性的住房保障项目中去。如可以用作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资金补充;也可以用这笔资金建造一批造价不高、房型紧凑、位于城市城郊结合部但交通相对便利的职工住宅,定向用于廉租住房对象的租用、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或重大市政工程项目中中低收入动拆迁家庭的购买或租用;还可以将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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