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注册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他公司可以用吗

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构成侵权吗?
案情简介: 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长春蓝色快车公司。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2002年4月,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培训时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文英申请,核准注册了个人经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在给客户维修电脑后,蓝色快车维修部出具的是自己蓝色快车维修部的发票并盖有自己蓝色快车维修部的公章。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知道此事后将范文英、傅永强共同起诉到法院,认为范文英、傅永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要求范文英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范文英停止使用含有“蓝色快车”字号的企业名称;范文英停止侵害“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范文英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范文英赔偿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损失20000元;驳回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一经在我国注册,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谓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本案中,范文英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并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范文英的企业字号在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因此范文英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范文英使用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
驰名商标的权利人通过驰名商标拥有着巨大的商誉、市场机会和经济利益。
2、驰名商标的保护。
与非驰名商标相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该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即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显然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驰名商标的认定。既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范围更广,那么,在诉讼中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被侵权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
本案中,范文英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对象、方式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所以法院在本案中无需认定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即可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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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字号使用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中国知识产权报---要闻回顾
企业字号使用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评析美国戴尔卡内基-联合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卡耐基成功素质培训学校商标侵权案作者:孔庆兵转贴自:点击数:2983更新时间: 14:14:48录入者:本案要旨
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美国戴尔卡内基-联合公司(下称戴尔卡内基公司)在教学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772658号&戴&卡内基&商标、第772672号&DALE CARNEGIE&商标、第3497814号&卡耐基训练&商标、第3531415号&卡内基训练&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卡内基&或&卡耐基&均来自美国著名人际关系学大师、西方现代关系教育奠基人戴尔&卡内基创立的卡内基训练,且系&CARNEGIE&的中文对应翻译。2001年始,戴尔卡内基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等地开设卡内基课程,并进行了相关培训,相关网站也对卡内基训练进行了报道和广告宣传。
戴尔卡内基公司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卡耐基成功素质培训学校(下称卡耐基学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学校&&卡耐基学校&或近似标识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并于日、2月3日分别对卡耐基学校办公场所及其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主要载有:指示牌显示&409北京卡耐基学校&;前台背景显示&北京卡耐基学校&;墙面张贴内容的右上角为&卡耐基学校&字样;介绍内容提及黄久凌被誉为&中国的卡耐基&;附件页的楼牌指示、学校前台背景标识&北京卡耐基学校&;墙面张贴的课程介绍及教学介绍对&卡耐基学校&字样进行了单独、突出使用。网站页面首部显示&北京卡耐基成功素质学校 全国总部&字样;学校介绍提及&北京卡耐基学校是&&&,在对学校的介绍及相关照片的介绍中均提及&卡耐基学校&;开课时间、企事业培训、联系我们等文章显示来源和作者均为&卡耐基学校&;分校页面首部显示&北京卡耐基全国分校分布&字样;广州分校网页左上角单独使用了&Carnegie&标识。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其所从事的教育服务行业的习惯,卡耐基学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是对其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并不构成对其字号的突出使用,且上述使用方式中&卡耐基&字样亦未作特殊处理,上述使用方式不属于突出使用字号的情形。卡耐基学校在经营场所、宣传册、网站等处使用的&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戴尔卡内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判决:驳回戴尔卡内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卡内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卡耐基学校规范使用其学校名称,停止在教育、教学、成人教育课程服务上单独突出使用&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或近似标识,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卡耐基赔偿戴尔卡内基公司40万元;四、驳回戴尔卡内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虽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但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规定的&突出使用&,通常应考虑字号的使用形式、位置和频率、近似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得该字号具有商标的意义,并被相关公众认知。
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的行使。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中具有区分市场性质的标志即为字号,字号作为一种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即使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登记注册行为本身也不会与商标权发生冲突,但企业名称申请人明知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突出使用该字号,并产生或可能产生市场混淆,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涉案商标已在我国获准注册,其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戴尔卡内基公司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卡耐基学校与戴尔卡内基公司从事的教育培训行业相同或相近,应当知晓。卡耐基学校通过其办公场所指示牌、前台、墙面、宣传册、网站的介绍及报道,使用了&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其将全名&北京市海淀区卡耐基成功素质培训学校&简化为上述字样,进行了单独、突出、醒目使用。由于&学校&用于教学培训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卡耐基&在该使用行为中起到核心标识作用。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戴尔卡内基公司或认为与戴尔卡内基公司有某种联系。此外,卡耐基学校的分校附页单独使用 &Carnegie&标识,以及卡耐基学校在相关服务上也申请注册&卡耐基学校&等商标,可以印证卡耐基学校对&卡耐基&相关的标识主观使用意图明显。卡耐基学校应当规范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卡内基&或&卡耐基&为外来词音译,在戴尔卡内基公司已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情况下,卡耐基学校应审慎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更不能单独或突出使用。
综上,卡耐基学校在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宣传材料、员工名片、学校网站上使用&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戴尔卡内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关于卡耐基学校对涉案标识的使用是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正确使用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缺乏依据,二审法院给予了纠正。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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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的商标可以授权给别的公司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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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商标网--徐
发布时间: 9:21:33
在商标未被核准注册前,在法律上来讲,你因不具有商标的专有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所以在法律上也不存上许可的问题。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他人如果想要使用你的商标,又怕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以要求与你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只不过在合同里不能欺诈对方说你公司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双方在诚信信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许可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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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和人合开公司注册的商标可以我自己个人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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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和人合开公司注册的商标可以我自己个人使用吗
江苏 南京 溧水区发表时间: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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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字号是否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是否就不会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
企业名称字号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由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后不能禁止他人用作企业字号。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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