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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医保“新政”今起施行 调整最低缴费年限
10:14:09来源:
荆州政府网【】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将给参保市民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和旧政策比较,新政策有哪些特点?按照新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更划算?6月30日,记者对荆州市医保局进行深入专访,邀请专业人士对新的医保政策予以详细解读。
最低缴费年限调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根据新《办法》规定,退休人员缴费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才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一个条件是:累计缴费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为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第二个条件是:实际缴费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从2001年荆州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不间断缴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不低于13年(即156个月),2015年不低于14年(即168个月),以此类推,今后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荆州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军人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政策按《军人保险法》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 一次性缴费更划算
新《办法》规定,随着每年社平工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也随之调整,比如,2014年是238元/月(2867元/年)或100元/月(1200元/年)。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110元/月(即1320元/年)或266元/月(即3192元/年)的标准缴费。
医保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标准执行。这类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更省钱、更划算,以免今后受社平工资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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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荆州市人社部门透露,今年部分职工基本医保新政出台后,针对参保人员提出的异议,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进行了专题研究,近日形成处理意见,对部分医保新政进行了微调。
  部分退休人员可参加重大疾病医保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这次的调整政策,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允许个人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也就是说,原来,单位退休人员必须以单位为整体参保。现在,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方式有调整
  这位负责人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有新标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批的退休金为基数划拨。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人社部门核准的养老金为基数划拨;发部分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平均养老金标准的,以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拨。
  参保人员死亡的,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或由相关部门及时报送人员死亡信息,及时停止划拨个人账户,以防止冒领现象发生。
  部分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上调
  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5%的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013年度按960元/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是在每年底的9月至12月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由2012年度的每人840元/年,提高至2013年度的960元/年。按10%的比例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标准不变。(记者王子瑶通讯员邱有为)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关键词:医保;缴费标准;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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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综合-2015年湖北荆州市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最新消息】:2015年市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开始缴费 每人每年80元   从荆州市医保局获悉,今日起,2015年度市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开始个人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缴费将于4月30日结束。)   据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办理缴费时,需携带个人基本医疗缴费单、身份证、社保卡。除了可在江津西路市社保大楼3楼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缴费外,参保人还可前往北京中路366号中国人寿一楼客服大厅,以及荆州区黄金堂路7号中国人寿客服大厅办理。   市直城镇职工参加大额医保,享受待遇标准为:报销封顶线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15万元,报销比例90%,其中乙类费用及异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执行;对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予以补助;对基本统筹支付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予以补助;对基本医疗统筹支付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助。   此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不增加参保个人负担。享受待遇标准为:报销封顶线在居民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55万元;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8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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