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补充合作协议补充条款,签还是不签,有没有违法的条款

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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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就“先签订的协议无效,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属于从合同,是否有效”展开激烈的争辩。两级法院判定;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一份独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办案法官指出,判定补充协议是从合同还是独立合同,主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
■案情回放
无法履行转让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011年2月,高x公司先后将位于阳东经济开发区内合约80000平方米转让给范某,并于与范某签订两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双方约定,若因国家政策性原因致使高x公司无法如期交地的,范某可要求退款,高x公司按照所收地款按月息2%计息给范某,并一次性退款给范某。协议签订后,范某依约分别向高x公司支付了首期购地款1000000元、975000元,合共1975000元。
2013年2月,因高x公司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高x公司无法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范某使用,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高x公司应于日前除退还购地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一审:转让合同无效,高x公司按约定返还购地款及利息
日,在高x公司迟迟未按《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返还购地款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范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高x公司返还购地款1975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高x公司将尚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土地转让给范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基于此于2011年2月签订的两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高x公司与范某签订上述两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之后,因无法向范某交付土地,于2013年2月,双方就解除上述两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退还购地款本息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进行书面确认。该《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并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从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高x公司应按照《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返还购地款197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审:“补充协议”属退款协议并非从合同,判决维持原判
上诉人高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x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是独立的有效合同,而不是属于原合同的从合同,判令上诉人高x公司按照月利率2%支付购地款利息给被上诉人范某,是错误理解了《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的合同性质,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因为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字面上看,《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关系都是主从合同关系。《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存在为前提,是对原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作的补充约定,是补充原协议的漏洞。《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不能也不可能独立存在。主协议无效,补充协议当然也应该无效,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应属无效。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高x公司仅退还购地款1975000元,驳回范某的利息请求。
范某答辩称:购买土地时,高x公司明确表示有土地交付,但其支付购地款后,高x公司却无法交付土地。双方经几次协商,后范某提交了一份退款申请书给高x公司,高x公司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到2013年2月都没有退款。《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是高x公司没有钱退回时与范某签订的,利息也是经过双方约定的,高x公司主张两个合同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没有根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实质是一份退款协议,属于一份独立的合同,并非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从合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协议具体内容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书》,是独立的有效合同,而不是属于原合同的从合同。那么,什么是补充协议?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怎样判定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究竟是一个从合同,还是一个独立的有效合同?
办案法官指出,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办案法官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对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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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签劳动法以外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就是不想给离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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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意思就是,公司有权给你调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如果员工不同意而离职的不给补偿金。这份补充不签,马上就让员工离职。而且此协议不给员工。这种违法吗
辽宁 沈阳 沈河区发表时间: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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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6 条
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与我联系帮你
回复时间: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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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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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行为,单方变动合同行为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回复时间: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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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法,是霸王条款,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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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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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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