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电气检修规程供检修劳务及材料企业财务怎样处理

 赵海龙  电话 010-[2016年]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2016年度C级检修及调爬劳务分包招标公告 13:11:18[2016年]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2016年度C级检修及调爬劳务分包招标公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2016年度C级检修及调爬劳务分包招标公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2016年度C级检修及调爬劳务分包招标公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以本公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具体内容如下:1、项目单位及招标人:1.1、项目单位/招标人: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序号 项目名称 地点 工期(天) 招标范围一 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2016年度C级检修及调爬劳务分包 绍兴 365 所涉及到的线路C级检修调爬及拆除劳务施工2.2、 招标范围 (具体以招标文件前附表为准)2.3、 工程质量要求: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国家电网基建[号)要求。2.4、 资金来源:自筹。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招标的要求。2.1、 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2、 220kV输变电工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3、业绩要求:自投标之日前三年内(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具有承建并完成本地区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三个以上的优先考虑,并且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具备相应的政策处理能力和处理抗御台风等突发事件的施工经验。4、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5、截至投标之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6、开标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开标日前半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开标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开标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开标日前半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一的;开标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施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开标日前一年内在招标人其他工程中未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开标日前半年内未发生被浙江省电力公司通报且勒令停止施工的。7、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问题;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分包工程的行为。8、企业现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往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9、熟悉该地区施工的各种政策、法规、自然及社会环境,有丰富的当地协调和解决影响施工各种因素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10、潜在投标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证明资料参加投标报名,否则该投标人的报名无效。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企业先进行注册登记办理电子钥匙才能获取详细资料。联系人: 李斌 高经理联系手机:联系电话:010-传真号码:010-电子邮箱:企业相关资格发送到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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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用个人的名字从劳务公司承包了个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的甲方是劳务公司的乙方是我弟弟签名,这个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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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用个人的名字从劳务公司承包了个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的甲方是劳务公司的乙方是我弟弟签名,这个合同有效吗?人
山东 青岛 发表时间: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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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双方意思自治,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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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好!合同有效。
回复时间: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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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回复时间: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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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忠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3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民终8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喜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亦江,男,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忠泽,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晓辉,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费忠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6)辽0104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小丹主审、审判员邹明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费忠泽原审诉称:我平时在家种地,农闲的时候出来打工。出来打工主要就做下电线的活,一般都是通过别人介绍找的工作。2014年11月份费忠泽经朋友韩露介绍受雇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当时韩露告诉我为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承包的位于张官附近的金地小区工地作下电线工作,当时说的每天工资150元,每半个月一结算,介绍完之后我就去干活了。安排活和带班的是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单位的人叫张力伟。日上午八时多,费忠泽受张力伟的指派,在下线拽线时左手大拇指被电线挤压受伤。干活现场有工友高国军和王恩文在场。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不欠我工资。费忠泽受伤后带班的张力伟让费忠泽自己去医院治疗,费忠泽到浑南陆军总院检查,医院让我去沈阳军区总院住院。于是我在沈阳军区总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手大拇指指末节子骨开放骨折甲床破损。出院后费忠泽要求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报销药费和赔偿。2016年1月末,带班的张力伟给支付了7028.16元药费。费忠泽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78.52元,伙食补助费600元和休息期间的误工费以及取钢钉的847元医药费全都没给费忠泽赔付。我现在治疗已经终结,我不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也不向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主张伤残赔偿金了。虽多次找吉恒电气安装公司要求赔付费忠泽损失,可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拒不理睬,无奈,费忠泽只有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赔付费忠泽人身损害的医药费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578.52元,误工费117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925.52元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伍角贰分);2、本案的诉讼费由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承担。
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原审辩称:我们不认识费忠泽,费忠泽所述出事地点,是否是我单位的工程我需要回去核实,张力伟是我单位的员工,但是张力伟没有雇佣过费忠泽,跟费忠泽没有关系。费忠泽受伤的事我们不清楚。我们与费忠泽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费忠泽受伤的事情我们也不清楚,我们也不同意赔偿。费忠泽起诉超过追偿时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费忠泽经人介绍到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承包的位于张官附近的金地滨河国际左岸小区工程工作,主要工作为下电线。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日150元,每半月结算一次,施工现场由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公司员工张力伟负责。日上午八时许,费忠泽在拽线时左手拇指被电线挤压受伤。当天,费忠泽到沈阳军区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拇指挤压伤、左拇指末节指骨开放骨折伴甲床破损,住院治疗5天。住院期间医疗费7028.16元经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员工张力伟支付给费忠泽。日,费忠泽将手指内克氏针取出,后期费忠泽复查共支出医药费203.5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费忠泽表示不进行伤残鉴定并放弃向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主张伤残赔偿金。
原审法院认为,费忠泽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处从事电工工作,并由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支付报酬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现费忠泽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费忠泽称张力伟已将住院相关医疗费用支付给费忠泽,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在庭审中否认雇佣费忠泽,但承认张力伟系其公司员工,故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证明其并未雇佣费忠泽的举证责任。现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吉恒电气安装公司称费忠泽系事发当天现场管理者,不应得到赔偿,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费忠泽要求后期支付的医药费847元,但提供的票据数额只有203.5元,故应按照该数额计算医药费。费忠泽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天数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计算为488元。费忠泽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时间确定为2个月,按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费忠泽要求的交通费数额过高,且未提供票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费忠泽医疗费203.5元;二、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费忠泽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三、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费忠泽护理费488元;四、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费忠泽误工费7099元;以上一至四项,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费忠泽,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五、驳回费忠泽、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与费忠泽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审法院的认定无事实依据。费忠泽原审时提供的证言系费忠泽写的,证人并不认识字,是费忠泽让证人按的手印,是假证,原审法院采信该证言,是故意错判。费忠泽住院天数仅为5天,原审法院误工费的计算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费忠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费忠泽二审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吉恒电气安装公司的抗辩理由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对张力伟系其公司员工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张力伟不能到庭陈述事实。费忠泽原审时提供了病历、医药费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费忠泽提供电工的劳务活动,由张力伟将吉恒电气安装公司给付的报酬支付给费忠泽,故该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通过张力伟雇佣费忠泽等人从事劳务活动的事实,原审法院在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承认张力伟系其公司员工,而又主张张力伟不能到庭陈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应由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承担提供其未雇佣费忠泽的反证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在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未能提供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费忠泽提出的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存在雇佣的事实,并无不妥。
关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提出的证人证言是假证,不应采信的主张,书面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并未要求必须由本人书写,且该证人均已到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与质证,系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吉恒电气安装公司仅以书面证言非系证人书写而主张证人证言系假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结合全部案情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吉恒电气安装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费忠泽住院为5天,原审法院误工费的计算没有依据及证据支持的主张,费忠泽住院天数为5天,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为:术后14-16天拆线,术后6-8周复查取出固定克氏针,石膏继续外固定三周等,原审法院依据费忠泽住院情况、医嘱及治疗过程等情况认定误工时间为2个月,并进行相应的误工费计算,并无不妥。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内容未提出上诉请求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沈阳吉恒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悦
审 判 员  邹明宇
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星丹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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