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生产许可证细则则变更

生产许可证换证流程是怎么样的?_其他_土巴兔装修问答
生产许可证换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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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换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求问生产许可证换证流程是怎么样的?要带上原来的证件前去更换吗?其他还要准备什么材料?
提问者:席睿博|
浏览次数:3379|
提问时间: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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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48|被采纳数:18
沈阳万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448
换证和新领证的程序是一样的。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填申请书,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可以下载申请表格)----省级质监受理(5个工作日发受理决定书)----现场审查(对照细则的要求逐项审查)----封样送检----等待发证
从申请到拿到证大概半年左右。
回答数:7132|被采纳数:295
深圳市华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7132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6.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回答数:5358|被采纳数:88
福建祥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5358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 &&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 && && &&③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 && &&④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回答数:5248|被采纳数:309
深圳市八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5248
您好,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省级质监受理-现场审查-封样送检-等待发证。希望能帮到您
回答数:9461|被采纳数:713
杭州康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9461
换证和新领证的程序是一样的。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填申请书,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可以下载申请表格)----省级质监受理(5个工作日发受理决定书)----现场审查(对照细则的要求逐项审查)----封样送检----等待发证 &&
从申请到拿到证大概半年左右。 &&
详细的东西请看细则,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下面全有,地址是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
回答数:16762|被采纳数:243
广州铭筑雅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6762
到期换证和一开始申请的流程都是一样的
回答数:5683|被采纳数:466
安徽巨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5683
三、取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6.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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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日期:1989-0;委托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其他检测单;价部门备案后,方可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办法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日期: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制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保护国家、用艉拖颜叩睦婕盎裰て笠档暮戏ㄈㄒ妫莨裨悍⒉嫉摹豆ひ挡飞砜芍な┬刑趵芬约霸揖7个部门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统一登报并公布发证结束日期,自结束发证日期起,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均属无证产品。 第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出厂日期的,视为无证产品,也要予以查处。 第四条 企业新投产的产品,凡属于已结束发证工作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五条 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省、市技术监督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查处具体组织工作。 发证部门要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市产品归口厅、局、总公司提出本系统、本地区的无证企业名单,由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发出停产、停售的通知,抄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抄送地方工商、财政、银行、物资、商业、能源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无证产品经核实后就地封存,按规定抽样、封样后,样品由被查者在限期内送达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逾期不送者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被查者所在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发给被查者。 第九条 无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或
委托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其他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无效,企业不得随意送检。 第十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被查处时应写出无证生产或销售的书面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库存量、产品成本、出厂价格、产值、利润等清单,销售单位要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模、数量、销售的起始日期、进货价、销售价、营业额、利润以及无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厂址等。上述材料应在限期内由被查处单位或个人同时送交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在本地区销售的外地无证产品,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立即与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第十二条 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进行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 第十六条 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经过检测单位检测,产品质量尚属合格的,亦应按本细则第十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停产整顿后,发证部门应允许其提出取证申请。 在取证期间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保证条件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可暂不以无证论处。 第十七条 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粼斐裳现睾蠊幸曰乜酆托谢呶饕侄握撸湎凼杖肴棵皇眨⒘钇渫V股跸抵凑栈蜃⑾闷分值木āT斐裳现睾蠊囊婪ㄗ肪科湫淌略鹑巍 第十八条 对查处过程中查封的无证产品,需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者,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已出售者要追踪处理)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均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就地销毁。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按国发[号文件精神,低于其成本定价销售。其中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定价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分等降价的处理价格,并报物
价部门备案后,方可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自行降价处理,并标明&处理品&字样,在指定的销售地点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问题的轻重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企业对查处决定持有异议,允许在15天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收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销售收入及销毁物品的残值部分,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查处无证产品的检测等费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由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在年初核定该部门当年业务经费时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因查处工作量大,确属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增加办案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加管理: 1.建立预算、决算和审批制度。 2.严格掌握开支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产品检测费,按财政部参加发布的国标发[1988]99号文件中的费用标准核算;工作人员旅差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旅差费标准开支;管理费;宣传费;资料、会议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查处工作。一旦发现,要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查处无证产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索取产品、礼品; 2.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3.不准吃请、受贿和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违反上述规定者,企业有权举报,当事者除退赔违规物品和款项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局   食品卫生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国家局)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  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日内)  办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和认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06等内容。 
 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管发[ 号发布) (1989 年 9 月 30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 技监局管发[ 号发布...  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 4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基本要求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基本要求 1 总则 为了做好产品...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 IC 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以下简称 IC 卡读写机) 产品...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实施 全国...4.1.3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 促进...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化学试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 的工作;...  (27)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4.1.4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  三、由于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 告查处的 3 类产品的具体品种发生变化, 现将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予以重 新明确(见附件...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 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变更、增加产品明细等到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含酒类、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三类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变更、增加产品明细等到变更
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审批范围及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
5、申请人、法人、投资人、化验员的身份证(明)和化验员(检验证复印件及劳务合同);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7、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8、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或质量手册目录;
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1、新增明细产品检验报告。
材料审核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照批复样例
受理----审核----办结。
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咸宁市温泉双鹤路1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7:45(夏) 14:30-17:15(冬)
咨询建议方式
□有&网址:&&&&&&&&&&&&&&&&&&&&&&&&&&&&&&&&&&&&&&&&&&
年办理量(估)
年咨询量(估)
CopyRight&(C)&2014 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 地址:咸宁市温泉青年路6号邮政编码:437100 联系电话: 鄂ICP备号&&&技术支持:&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2016年15号公告)
发布时间:日 来源:产品质量监督一处  点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号),以及新颁国家行政法规、产品标准、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对人造板等60类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不含食品相关产品)。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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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细则名称
  修订内容
一、共性修订内容
人造板等99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删除“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章及全文有关内容。
——删除“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管理办法”中的“七、安全防护”章以及全文有关内容。
二、各产品修订内容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2删除 “重要用途钢丝绳、密封钢丝绳、电梯用钢丝绳、索道用钢丝绳和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产品品种应具备完整工序(集团公司内所属单位构成完整工序的也适用)。”
——表1“产品品种”重要用途钢丝绳、密封钢丝绳、电梯用钢丝绳、索道用钢丝绳、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工序类型”仅捻股和合绳工序对应的“适用范围”修订为“成品钢丝外购外协”;“工序类型”仅拉丝、捻股和合绳工序对应的“适用范围”修订为“拉拔用热处理磷化钢丝外购外协;或拉拔用镀锌钢丝外购外协;或拉拔用热处理磷化和镀锌钢丝外购外协”。
——删除表1中注3。
——4.1.1.1删除“或‘集团公司内所属单位构成完整工序’。”
——删除4.1.1.5 条。
——表4 “注1: ……;粗直径钢丝绳、一般用途钢丝绳、压实股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平衡用扁钢丝绳、公路护栏用镀锌钢丝绳、航空用钢丝绳、电梯门机用钢丝绳不要求必备1~4项生产设备。”修订为“注1:……;其余产品品种不要求必备1~4项生产设备。”
——表5“产品品种”重要用途钢丝绳、密封钢丝绳、电梯用钢丝绳、索道用钢丝绳、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关键工序”栏热处理工序修订为“热处理工序*”;“关键控制点”栏热处理“三温一速”修订为“热处理‘三温一速’*”;“特殊过程”栏热处理修订为“热处理*”。
——删除 表10-4。
——删除 附件2中5.1.6款。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表2-2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相关标准增加“铅酸蓄电池中镉元素测定方法JB/T ”。
——表5“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抽样数量”每组电池样品中增加一只电池,用于镉含量检测。
——表7“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中表7-1至表7-13增加检验项目名称“镉含量”、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JB/T中 3.1”、检验方法依据标准及条款“JB/T中4”、不合格分类“A”。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表1 1、名称修订为“预应力混凝土枕发证单元” 2、删除“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这两列;序号为3个,对应的产品单元分别是1混凝土枕、2混凝土岔枕、3混凝土轨道板 。 3、“注:”修订为:产品替代原则如下,“可互代”的产品仅限能满足5.6.2.1b)款“产品图纸”要求的产品。(1)混凝土枕:取任一规格混凝土枕进行许可证检验,可互代。(2)混凝土岔枕:取任一图号混凝土岔枕进行许可证检验,可互代。(3)混凝土轨道板:取任一规格混凝土轨道板进行许可证检验,可互代。
——表2、表6、表9-15 ,“铁道部科技基[号《客运专线铁路CRTSII型板式无砟轨道混凝土轨道板(有挡肩)暂行技术条件》” 修订为“TJ/GW 111-2013《高速铁路CRTSIII型板式无砟轨道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暂行技术条件》、TJ/GW 118-2013《高速铁路CRTSIII型板式无砟轨道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暂行技术条件》”。
——表2、表3-4、表4-11、表5、表6、表7、表9-15、表10-15,“CRTSII型”均修订为“CRTSIII型”
——表3-4,删除序号5、6、12、13、14、15、16、17中的设备。
——表6、表9-15、表10-15,涉及检验的内容以TJ/GW 111-2013《高速铁路CRTSIII型板式无砟轨道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暂行技术条件》和TJ/GW 118-2013《高速铁路CRTSIII型板式无砟轨道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暂行技术条件》为准。
——表7,“CRTSII型”修订为“CRTSIII型”,对应的“抽样基数”修订为“不少于500块且不少于10批”,“样品数量”修订为“10块”,“备注”修订为“混凝土龄期不少于28天的样品不得少于5块”。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表1“斗轮堆取料机”产品单元对应的产品品种由7个修订为3个,分别是:臂式斗轮堆取料机、臂式斗轮取料机、臂式堆料机;对应的规格型号分别是: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 额定生产率≤10000t/h、额定生产率≤11000t/h。 ——表1“斗式提升机”产品单元对应的规格型号“斗宽≤1000mm”修订为“斗宽≤1600mm”。 ——表1“埋刮板输送机”产品单元对应的规格型号“槽宽≤1000mm”修订为“槽宽≤1250mm”。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划分为14个产品单元、65个产品品种,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修订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指一般环境下使用在江河、湖泊、感潮河口、水库、明渠、地下水系以及具有自由水面的封闭渠道中的测量各种水文要素(参数)的仪器。(一般环境要求参照GB/T《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执行)。水文仪器产品划分为12个产品单元、38个产品品种,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水文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修改如下: 1.“水(液、闸)位测量仪器”中删减“地下水位计、振弦式水位计”,“光电式水位计(含激光式)” 缩减 为“激光水位计”,“超声波水位计”修改为“声波水位计”; 2.“水深测量仪器”中删减“绳长测深仪、压力式测深仪、将“水文缆道测距仪”调至“水文缆道/船测设备”; 3.“降水测量仪器”整合并重新划分为“雨量器”、“翻斗式雨量计”、“容积式雨量计(含浮子式、容柵式、光电感应式、虹吸式、声波式)”、“雨雪量计”; 4.“ 流速/流量/流向测量仪器”中删减“光学流速仪、明渠流量仪、浑水流量计,将 “数据记录器/存贮器”单元中的“流速仪计数器”调整至此; 5.“泥沙测量仪器”中单元名修改为“泥沙测验仪器”,删减“推移质泥沙采样器、颗粒分析仪、测沙仪”; 6.“水质采样及监测仪器”中删减“水质监测仪”、“水质自动化系统设备”缩减为“水质在线综合监测仪”; 7.“土壤水分(墒情)监测仪器”中删减“土壤湿度仪、土壤蒸发器、土壤水势测定仪、墒/旱情监测仪、墒/旱情自动化系统设备”,“时域/频域反射仪”并入“土壤水分测定仪”; 8. “水文缆道/船测设备”整合并重新划分为“水文绞车、缆道测流控制系统设备(含缆道控制台、缆道测距仪、水下信号发生器)、船用测流控制系统设备”; 9.“ 桥测/巡测仪器”中删减:水文桥测车; 10.“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中删减 “中继机、前置通信控制机”; 11. 删减“冰凌测量仪器”单元、“数据记录器/存贮器”单元。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划分为20个产品单元、94个产品品种。具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指土木工程中涉及岩石测试、土工试验、大坝等土木工程结构物监测或观测等技术活动中使用的各类仪器、仪表、设备、装置的统称(环境要求参照GB/T《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划分为14个产品单元、39个产品品种。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修改如下: 1.“密度试验仪器”中删减“最大(小)密度仪”; 2.“湿度试验仪器”中删减“收缩试验仪、颗粒分析仪”; 3.“颗粒及矿物分析仪器”单元名修改为“颗粒分析仪器”,删减 “比重计、移液管分析仪、矿物分析仪”; 4.“渗透试验仪器”中删减“渗透变形仪、毛管水试验仪”; 5.“压缩试验仪器”中删减“压缩仪”; 6.“强度参数试验仪器”中单元名修改为“强度试验仪器”,删减“承载比试验仪”,整合“静力三轴剪切仪、振动三轴仪”为“应变控制式三轴仪”; 7.“原位试验仪器”中删减“旁压仪、螺旋板载荷试验仪、波速测定仪;整合“静力触探仪、动力触探仪”为“触探仪”; 8.“土工试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设备”中单元名修改为“土工试验自动化设备”,删减“土工数据采集器、数据采集系统主控机”; 9.“变形观测仪器”中单元名修改为“变形监测(观测)仪器”,删减“变位计、大坝视准仪”;将“现场原位观测仪器”单元中“收敛计、倾斜仪”调整至此单元,其中,“倾斜仪”并入“测斜仪”。 10.“应力/应变观测仪器”中单元名修改为“应力/应变监测(观测)仪器”,将“孔隙水压力计/渗压计”调整至“渗流渗压监测(观测)仪器”单元,删减“无应力计”; 11. “渗流观测仪器”中单元名修改为“渗流渗压监测(观测)仪器”,删减“振弦式水位计、孔内水位计、渗流量观测仪”; 12.“温度观测仪器”中单元名修改为“温度监测(观测)仪器”,振弦式、铜电阻式、热敏电阻式温度计3个品种并合为“温度计”1个品种; 13.“信号接收仪表”中删减“电容式仪器接收仪表、步进式仪器接收仪表、差动电感式仪器接收仪表、差动电感式数字指示仪、电感调频式仪器接收仪表、数字式应变指示仪”,将“集线箱”调整至“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单元; 14.“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中“系统自动测控装置、系统中央控制单元”2个品种整合为“自动测控装置/数据自动采集单元”1个品种; 15.删减 “动态观测仪器”单元、 “岩样加工制备设备”单元、“岩石测试仪器”单元、“岩体测试仪器”单元、“现场原位观测仪器”单元、“岩体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单元。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防伪标识产品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的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3层307”,邮政编码变更为“100029”,电子信箱变更为“”,联系人变更为“陈锡蓉、余斌、李聪聪”。
——5.2 表3-1 “印刷防伪标识”中的生产设备“裁切设备”修订为“模切或裁切设备”。
——附件1(1)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邮编变更为“100029”,联系人变更为“程海燕、伍琴、黄铁翔”。
——附件1(2)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联系人变更为“张黎明、王树茂、殷仲强、高玥”,电子信箱变更为“
——附件1 (3)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的联系人变更为“李霞、孙晓燕”。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防伪材料产品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的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3层307”,邮政编码变更为“100029”,电子信箱变更为“”,联系人变更为“陈锡蓉、余斌、李聪聪”。
——表3-1全息防伪纸生产设备栏删除“全息制版系统”。
——表3-1防伪油墨生产设备“灌装设备”修订为“灌装装置”。
——附件1(1)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邮编变更为“100029”,联系人变更为“程海燕、伍琴、黄铁翔”。
——附件1(2)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联系人变更为“张黎明、王树茂、殷仲强、高玥”,电子信箱变更为“
——附件1 (3)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的联系人变更为“李霞、孙晓燕”。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的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3层307”,邮政编码变更为“100029”,电子信箱变更为“”,联系人变更为“陈锡蓉、余斌、李聪聪”。
——附件1(1)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邮编变更为“100029”,联系人变更为“程海燕、伍琴、黄铁翔”。
——附件1(2)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联系人变更为“张黎明、王树茂、殷仲强、高玥”,电子信箱变更为“
——附件1 (3)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的联系人变更为“李霞、孙晓燕”。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压缩、液化气体产品部分)
1.3修订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无人值守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的产品除外),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版权所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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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山东省质监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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