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款

私企对员工罚款,这合法吗?
「」是已被知乎认证的「」,文末有对这位新朋友的介绍:)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同行严肃探讨,与善良知友友好互动。
要探讨企业是否有权罚款,要先搞清罚款是什么,故先以例子做一概念辨析:
劳动者 A 被法院判决向其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本质是&代扣代缴&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社会保险、个税等项目
劳动者 B 因重大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其 20% 工资赔偿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劳动者单方离职导致的损失;
劳动者 C 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本质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违反竞业限制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 D 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本质是&减发工资&而非罚款(注:减发的概念比较模糊,且规定该概念的法规年代久远,在部分地区已不再执行)。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罚款,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工进行的一定数额上的经济处罚。根据本定义,&罚款&应当具备几个前提:
员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以及另一个隐藏的前提
经济处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适当。例如: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打架者按情形处以 50-200 元罚款,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及送达公示程序;某员工 E 某打架后公司对其处以 100 元罚款以示惩戒。
问:而企业到底有无罚款权?
答:法律无统一的明文规定,而部分有具体规定的地区,观点并不统一。即使在我们江三角律所内部,不同律师也有不同观点。
有具体明文规定的地区观点却不同,例如: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有罚款权;而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罚款权。由于深圳是特区,在地方法规制定上有一定自主权,故出现同一省份内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至于律师观点的差异可能会给大家更多启发,例如:
本所(上海总部)王黎丽律师认为,在一定限度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包括经济处罚(罚款),理由是:
罚款是企业管理权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并不否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法不禁止即自由;
举重以明轻,企业有权制定&严重违纪&的标准,从而依此解雇严重违纪的员工,而罚款惩戒力度明显轻于解雇,故企业有权对违纪员工制定罚款条款;
国外立法,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但此种罚款权的行使应受到比例、数额等方面的严格限制;
本所(北京分所)刘宇翔律师认为,企业不可以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
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罚款&,劳动法的公法属性决定了在罚款这个事项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罚款行为的对象&金钱&属于员工的财产权利,个人财产权利受到法律明确保护。企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害员工的财产权利,是会被认定为违法。
1982 年生效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但该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6 号明确废止。自此,企业再无进行罚款的任何依据。
对此,我们只分享观点、不乱下结论,请各位知友自行判断。
补充:罚款作为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到底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还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一般来说,前者是私法领域(例如民法、商法)的原则;后者是公法领域(例如行政法)的原则。而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发展中不断公法化,成为公私法融合的一个领域,故适用何种原则确无定论。类似于&罚款&这种空白点在劳动法领域还有很多,对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律师的观点有异实在正常。知乎高手云集,我们仅将疑难问题的不同观点展示给各位对比参考,并无法保证每一位读者都得到确切的结论和收获。若您有其他观点,欢迎友好探讨:)
精选留言 1:@孤独的行者:目前我国司法主流观点应该是不赞同企业有罚款权,却而代之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因为我国劳动法与企业管理还不发达,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进一步不平衡,加之劳动法律的不健全。这种不平衡还会进一步扩大。影响劳动力市场。因此,现阶段不赞同用人单位有罚款权。
精选留言 2:@田木:虽然对是否有罚款权存在争议,但对于奖金的处置却相对统一。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奖金的处置上是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以灵活的奖金制度取代罚款制度更为多见。
注:感谢本所王黎丽律师《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的合法性探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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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官,这篇文章有意思吗?劳动法规定企业能否对员工罚款?
劳动法规定企业能否对员工罚款?
编辑:贵凤
  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那规定企业能否对员工罚款?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代替而被废止,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商标公司抗辩,企业设置罚款是扣除潘某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报酬。商标公司将劳动者每周作一次工作汇报进行劳动报酬的量化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商标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罚款的规定不合法,亦不合理。
  1.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
  罚款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个曾经的&必备条款&,现在已经被新法所废弃,故所谓&企业罚款权是契约的一种体现&的依据,就失去了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见,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
  纵观全球,各国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国是明确禁止企业罚款权的。即使在其他承认企业罚款权的国家,企业行使罚款权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就我国国情来看,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就业竞争压力巨大。每年的应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分流人员及农村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得到或保住工作岗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和企业进行正面冲突;再则,劳动者分散在各个领域,力量不集中,更无法和企业进行抗衡。劳动者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企业工作的安排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劳动者的义务,企业由于其用工自主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另外,我国企业工会的现状是大部分企业工会经济上、人事上都受制于企业,致使相对独立性的地位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难以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也无法运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如平等协商或职工的民主管理。故在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力量对比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平等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力量明显失衡、以财产关系属性为主而以人身关系为辅的社会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劳动法等社会法的法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来使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得到相对平衡。
  综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在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罚款权,并对适用的情形、程序、罚款额幅度进行严格规制的情形下,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假如允许,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企业很容易凭借其优势地位,滥用罚款权,随意处罚劳动者,故司法机关不应支持企业依据内部罚款制度对劳动者克扣工资。
  3.企业罚款制度应被其他合理的制度所替代
  企业设置经济处罚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终身制&的用工形式,是时代的产物,然而,随着新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实施,劳动者在企业不再是终身制。现实中一些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往往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易引发劳动争议,且这种经济处罚的形式令劳动者怨气较大,比较反感,也难以达到促使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借此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管理目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应适应新的要求,完善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废止前的惩戒措施被现行法律部分替代:开除、除名被法律规定的惩戒性解雇替代;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被赔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替代;行政处罚性质的一次性罚款实际上被禁止。因此,企业应当在法律调整的环境下相应的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鼓励,从不平等(从属)管理转向平等(协商)管理,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企业采取复合工资制工资,即多个组成部分的累加,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等,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注重及时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对迟到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妥,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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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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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就职企业乃桂林一家合资企业,平时管理规范且严格,人力资源部门称是“人性化管理”,呵呵。。。。用闲话开头。
& && &&&前段时间,有公司几位员工在工作之余,进行带彩头的打牌娱乐,打牌的本意是赢方请客吃饭、喝酒。不想后来遭举报,说是聚众赌博,严重影响工作和工作环境,于是公司高层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最后给相应人员予以经济处罚。那么在这里我想说的事,作为用人单位是否有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或是公司制定经济处罚权是否有国家相关的法律依据。下面针对该次事件,我分两部进行分析,一部份是“游戏娱乐活动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区分界限”,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请各位看客、大虾、童鞋一起参考、讨论。(下面的内容有点多,请慢慢细看,也许对大家会有些帮助也说不定。)
游戏娱乐活动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区分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是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理界的定义是,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是赌博为业的行为。如何区分赌博违法形或犯罪行为与游戏娱乐的界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看主观方面,是否是营利为目的,它是构与赌博或赌博犯罪的主观条件,而正当的游戏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二是看主体,正当的游戏娱乐多是在正规的游戏场所,或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三是看组织者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犯罪客观上必须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四是看彩头量的多少,具体要根据当地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季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施行。& && && && && && && && && &2005年5月11日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㈠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㈡ 、组织三人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㈢ 、组织三上的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㈣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第规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吸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源,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从重处罚:㈠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㈡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伍条第㈣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第、通过赌博或是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赌博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据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赌博的资金、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如下内容摘自“百度”目前我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大体可分为四大类型: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所以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此,这部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至今30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因此企业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这既是权利条款,也是义务条款。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注意:
& & (1)内容必须合法。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制度中,内容不违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
& & (2)程序必须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为:①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或者是经过职工集体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应属无效。②必须向劳动者公示的,即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开告之。
& & (3)禁止行使经济处罚权。大多数企业往往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劳动者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依据来源于1982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然而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出台,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并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1997年颁布《行政处罚法》中更加确定了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行政法规,不能对抗上位法即《劳动法》和《立法法》。因而,企业不能对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权,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经济处罚权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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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喏,修业是不能进行经济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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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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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遇到过 ,不知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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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扣奖金这些也算经济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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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有的呢,扣钱还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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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这个也太专业了吧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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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fu 发表于
迟到早退扣奖金这些也算经济处罚吧
& & 这个具体事情得具体分析,如果单位以这个为理由进行经济处罚,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如果因为员工迟到或早退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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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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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天天顶版主
说起来也简单··你可以因为这个事情去控告你们单位··估计单位会因为这个事情败诉·但是以后你还想在这里继续工作吗?·以后续签合同还想有份吗?升职什么的就更不要想了··
话说楼主说的工作之余是下班时间在宿舍·还是上班时间在工作的地方?如果是后者,我觉得就算这个单位处理得不合法·也算给脸了··上班时间在车间或者办公室之类的地方赌博·就算开除你们·劳动局也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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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不好啦, 要打牌回家打,老板花钱请你们来不是给你们在公司打牌的, 要打回家克打,说出来还不怕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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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不好啦, 要打牌回家打,老板花钱请你们来不是给你们在公司打牌的, 要打回家克打,说出来还不怕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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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交友版主
太专业了,搞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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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鱼新闻 发表于
说起来也简单··你可以因为这个事情去控告你们单位··估计单位会因为这个事情败诉·但是以后你还想在这里 ...
所以楼猪就是专门说模糊,这“工作之余”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后,楼猪人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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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交执法部门处理后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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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鱼新闻 发表于
说起来也简单··你可以因为这个事情去控告你们单位··估计单位会因为这个事情败诉·但是以后你还想在这里 ...
诚如你所说,讲得有一定道理,但是
1、是在下班时间,没有占用工作时间。
2、是在休息间
3、注意用词,是娱乐,而非赌博
4、对事不对人,只是针对这件事的处理是否合法讨论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每个人每个企业只为方便自己管理,无视法律,那还制定那么多的法律条例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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