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伤残赔付的伤残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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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交强险能赔多少钱,包含拿几项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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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交强险能赔多少钱,包含拿几项的赔偿。谢谢!
山西 太原 发表时间: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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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364****
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
回复时间: 22:48
wl8747xobc山西 太原
医疗费按票支付 伤残赔偿金4万8 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 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赔付 营养费 交通费
张成律师山西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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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据实核算,
回复时间: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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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8747xobc
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不可以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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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根据经常居住地计算的。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差率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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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农用车投了交强险和第三险,这种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交强险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数额,由第三险来赔偿;再出的话,要你本人来赔偿。 对于对方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是: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
此景、如梦
对于事故中存在第三方有人上的,机动车这方肯定是会有责任的。 无论责任多少,只要占有责任交钱险限额内都得赔付,2000财产损失要赔,6000的医疗费虽然没有超过限额,但是其中几项你需要注意,住院一周是否存在用药费,医保内药物85%,非医保用...
在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支付。超过的部分,对方再承担70%,你个人承担30%。 目前的交强险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具体赔偿多少,取决于你所在地方的统计数据,法院认定的你的损失的总的数额,然...
可以赔的。交强险的目的就是赔第三者,人伤死亡11万,医疗1万,财产2000。以上是交强险的总保额,具体赔多少还要看发票。 对了,保险公司赔偿一定要有现场,就是说你在现场一定要报案,保险公司的查勘员会到现场查勘,如果你现场没报案,保险公...
哎。出事了,才知道保险的重要性,见过不少你这种事故了,请你千万要确定,你是不是只买了一个交强险?如果是。 这个事故这样处理,一、交警队定责你是怎么样的就怎么样的。最好责任越小越好,最好搞个同等或者次要责任出来。 二、保险公司那边...
因为车子只购买了交强险,而且你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国家对交强险的规定,你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医疗费用最高1万元补偿,财产损失最高2000元补偿,如果伤者有残疾那么保险公司最多会赔偿11万元。这个要看伤残程度。根据你的情况你应该先了解伤者...
让交警在认定书上写上“修理费用各自承担” 回保险公司就能用2000元以下互碰自赔了
裸奔的蚂蚁一家
1、这些项目保险公司都可以陪,先以交强险,然后商业险做补充。 2、你可以不请律师,你请律师的钱保险公司不给出,保险公司的律师会过去应诉的 3、既然你已经被认定全责了,那你就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答辩,简单点说,你可以对他们提出的费用的...
一直好愧疚
伤残费是这样算的,按照出险日期上一年度的收入及户口不同使用不同!农村:农村居民纯收入,非农户: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不知道你哪个省的,每个省不一样) 收入*年限(不知道你爸爸多大了,不超过60,20年,超过一岁减一年,最少不少于5年)...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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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案例
篇一:交强险赔偿案例分析(1264字)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陆某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现在通行的《条款》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篇二:刑事案件中的交强险赔偿案例(1325字)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者除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若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将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身份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实中,投保有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公共交通范围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肇事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保险公司是否同样应向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常有遇到,但在理论上却少有关注。为此,笔者将结合案例进行探讨,以作抛砖引玉。
某日,被告人甲某驾驶货车在某修路工地上行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在翻车过程中造成车旁的乙某当场死亡。经查明,甲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丙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在保修期内。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甲某系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民事部分,因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乙某的家属丁某以丙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被告,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丁保险公司则以该案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案被告人在道路以外的地点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而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换言之,只有交通肇事相关犯罪中,保险公司才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案被告人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保护基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司法解释而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但刑事上的行为定性并不能改变民事上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发生事故而产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条件仅限两项,其一是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其二是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至于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即使在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引起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对受害人的损失先行赔偿,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保险公司依法理赔的事实基础是事故的发生于机动车有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推行的险种,其法定义务只限于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见,其他机器设备或者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需购买交强险。换言之,只有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才能保险公司依法理赔交强险的问题。事故的发生与结果均与机动车无任何关系的,自不存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篇三:交强险赔偿案例(1105字)
“5月8日,我开车从大湾到明园时刹车坏了,因为车没有年审也没有保险,所以我害怕就跑了。”5月8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区交警大队的审讯室里,肇事逃逸连撞6车、涉嫌毒驾的肇事司机艾某脸色苍白。
5月7日20时10分左右,在乌鲁木齐市友好路与哈密路路口附近,乘出租车回家的徐女士突然听到旁边的BRT车道传来一声巨响,她向BRT车道望去:“一辆闯进BRT车道的小轿车撞在BRT公交车上,交警过去让小轿车司机下车,可他拒绝下车继续前行,小轿车的车头部位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了。”
与此同时,正在友好路与哈密路路口疏导交通的民警王鹏成接到指令,拦截这辆肇事逃逸、由南向北行驶在BRT车道的小轿车。
“当时,我挡停了一辆BRT公交车把BRT车道出路封死,然后又把警车开到BRT车道的一个入口处。”王鹏成说,“没想到,肇事逃逸的小轿车根本不减速直接就撞,撞完就倒车,一直倒到经贸委附近,又撞上1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车没法再跑了,小轿车司机就跳车继续逃逸,他一边跑一边喊‘不要来抓我’,逃到滨河路后,我和同事追上了他,并控制住了他。”
当晚,这辆小轿车在沙区法院门口与1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途中又撞了1辆越野车和1辆轿车,慌不择路驶入BRT车道后,又与BRT公交车发生追尾,倒车时撞到了拦截的警车,最后撞上1辆出租车才被拦停。
艾某交代有吸毒史,其尿检结果也显示阳性,涉嫌毒驾。沙区交警大队表示,涉嫌毒驾的艾某肇事逃逸将面临15天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过失赔付责任。
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即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付,而不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该规定中,并未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一致,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以外,也未确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其他免责事由。即使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以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救助,但而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温馨提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巨大,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将回受到法律的制裁。
篇四:交强险理赔案例(259字)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篇五: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案例(1104字)
车主黄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妻子撞死,经**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分歧]在合议该案时,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黄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其系醉酒驾车肇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限额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为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本案原告妻子是由黄某驾车撞死,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该条例第22条规定的情形中第(一)项即醉酒驾车的情况虽然与本案事实相符,但从该条第2款看,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国家制定该条例的本意看,主要是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救济渠道;其次,从该条例的规则看,其是为机动车造成的损害保险而非为驾驶员保险。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角度出发,为使受害人的损害能以快速有效的方式得到补偿,应当是该条例制定的初衷。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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