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社保是否55岁开始领社保了?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凉山州州本级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和待遇发放前期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启动实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及待遇发放经办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0号)、省局《关于做好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及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社险函〔2016〕8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凉山州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三部门相互沟通协调、互助合作,于9月18日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及待遇发放前期工作。截止目前,凉山州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312户,参保人数16979人,其中在职9944人,退休7035人。前期工作的圆满完成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州委、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抓,在各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州人社局罗卫平局长高度重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启动之初就对各参保单位的材料报送及州社保局的经办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更是与州社保局副局长周春萍同志一起亲临一线协调指挥、统一调度,与工作人员一起加班加点,为工作如期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工作方法的创新和拓展。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业务经办工作,我局成立了两个工作组,一个组负责各参保单位2015年的工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及&中人&预发待遇的申报;一个组对改革前退休人员待遇进行再次审核,明确统筹内、统筹外待遇,明确发放主体,确保发放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是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人员充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按照州人社局&白加黑&、&5+2&节假日不休的工作要求全力以赴开展经办工作。在8月州本级成功试点启动4家单位经办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积极总结和推广试点经办取得的经验,强有力推进业务经办工作的全面启动实施。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发放前期准备充分,为下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收、退休人员2016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及2016年10月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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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调整2015新参保者一律60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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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养老的财政补贴力度今年再次提高,同时首次按照缴费多少进行分档补贴,以体现多缴多补。根据市人力局昨天发布的有关通知,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而此前的财政补贴统一为每人每年30元。同时,从明年起,新参保者不论男女,领取待遇年龄统一为60岁。
  财政补贴
  至少翻一倍多缴能多补
  《通知》明确,本市城乡居民与国家给出的12档参保标准不同,仍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今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
  同时,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再次加大,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而此前相应的财政补贴统一为每人每年30元,与缴费多少无关。
  据悉,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本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预计涉及经费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领取年龄
  新参保居民均须年满60周岁
  《通知》规定,自日起,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政策适用明年新参保人员,但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老办法”: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女性。
  大龄人员
  可一次性补足未满15年差额
  通知中还提到,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还对部分“大龄人员”开启了一次性补缴的通道。
  大龄人员针对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其中本市居民在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以及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已经超过45周岁者,因其再连续缴费,也达不到15年缴费年限,所以允许这两类参保人在60周岁退休前以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而对于本市居民在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计发标准
  与职保现行标准统一
  此次,《通知》还明确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转移接续
  居民转职工缴费年限不合并
  据介绍,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最基本的原则是职保转居保,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年限,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但居保的转入职保,只并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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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凉山州社会保障卡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 09:56:53 阅读量:
  总 则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为规范凉山州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发行,用于参保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州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制作、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等工作,并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第五条 挂有社会保障卡经办标识的金融机构网点为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及金融应用两大基本功能。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一)信息记录 记录参保人个人基本信息,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内的事务办理;
  (二)身份凭证 作为参保登记、缴费申领、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就业登记、用工备案、求职、失业登记,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
  (三)信息查询 查询本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个人账户等信息;
  (四)医疗费用结算 持卡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购买药品等;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 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业务;
  (六)待遇发放 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及各种扶持政策补贴的发放。
  第八条 金融应用功能。
  (一)凭卡在国内合作银行柜台、国内带有银联标识的金融机构自助终端、ATM机存取现金、转账、消费、查询;
  (二)社会保障卡具备金融机构支持的相关金融服务功能。
  第九条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任何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社会保障卡在本单位的应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十条 16周岁以下的,使用年限为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使用年限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使用年限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使用年限为长期。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权对非本人的应用予以拒绝。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挂失和注销
  第十二条 在本州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填写《凉山州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二)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三)未满16岁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监护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人1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四)港澳台人士提供往来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供护照及1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五)委托他人代办理除需提供本人办理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申领人在申请60个工作日后,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到申办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领卡后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完成社会保障卡的激活并启用。社会保障卡激活后,金融功能密码可凭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在其代理银行各服务网点柜台或自助终端、ATM机上更改;社会保障功能密码可在卡服务机构前台和定点医院、药店更改。对持有医保卡的人员激活换领社会保障卡后,原医保卡上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的保险账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卡服务机构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挂失期限届满后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失单到原申领机构申请补领。未办理补领手续的,原卡社会保障功能不能自动恢复使用,其中金融账户部分在未办理补发卡或解挂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挂失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在挂失期限内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补领手续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和原卡、原挂失单到原挂失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已经办理了补领手续,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解除挂失手续必须本人办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失去社会保障卡使用意义的,持卡人或者其委托人(继承人)在办理终止社保卡的各项使用业务后,持社保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持卡人可在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卡面污染、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三)卡面信息变更的;
  (四)其他失效情况。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一)出让或者出借社保卡造成的损失;
  (二)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
  (三)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
  (四)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发生的损失;
  (五)其他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卡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发放社会保障卡。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卡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持卡人激活使用一年后方可选择变更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收卡片工本费,补(换)领新卡应当按规定收取补(换)卡工本费。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管理、申领、挂失和注销的具体办法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事社会保障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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