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的社保保障费可以法院扣划的款怎么做账吗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是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5%计提.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手续应当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额的60%。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招标标底。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投标报价。
  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应当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专用账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和挪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第十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提取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后,其余资金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代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取的自治区调剂金应当上解到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的提取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3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00338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实务】最高院法官:对“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复函的权威解读(含全文2015)
【实务】最高院法官:对“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复函的权威解读(含全文2015)
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作者解读背景该批复(法客帝国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作出的背景是,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以《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函)(以下简称劳办函),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浙江高院所请事项不属于协调事项,而是审判执行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经过研究后以函文形式直接答复浙江高院。[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一、浙江高院请求协调的原因&多年来,浙江高院在执行涉及退休人员的民事案件,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各地社保机构以劳办函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养老金,导致不少案件无法执行。劳办函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二、浙江高院的意见&浙江高院认为:&(一)劳办函意见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的是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这是考虑到社保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当社保机构作为债务人时,只能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动用其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但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与上述《通知》针对的情况完全不同。&(二)社保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后,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由原工作单位发放,改为由政府社保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当退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时,其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养老金。考虑到退体人员属于特殊群体,最高法院法研[2002]13号答复,对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已经在执行顺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境遇远比作为被执行人的退休人员困难。故社保机构于法于理于情都应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三、最高法院函复意见的理由&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不能执行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性质上属于资金请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一类特殊债权,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扣划。但是,由于养老金涉及的群体比较特殊,其谋生的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冻结、扣划前,依照查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至于劳办函中提到的《通知》不得查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时,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其逻辑前提是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而特定化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则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不在《通知》限制之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在日在法研[2002 ]13号答复中认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我院应当重申该答复精神。&另外,还涉及对浙江高院请求协调事项的处理方式问题。如果按照浙江高院的思路,由最高法院去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行废止劳办函,从实践看程序比较复杂,弄不好协而不调,徒费周折。而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下发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妥当性有待商榷,该文件自然也不能成为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一方面,当然要讲究工作方式,多做解释和说服工作,最好能够取得社保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社保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否则,一旦某一机构出台了非法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去协调,显然是自缚手脚,自损权威。所以,经过研究,最高法院直接以函文形式答复了浙江高院。[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此复&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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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近日县社保局收到云和县人民法院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裁定书,其中一份通知书上申请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梁某某所有的在景宁县社保局社保基金账户每月3800元,并每月将此笔款项划扣至云和县人民法院中转款专户。另一份通知书上则申请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钟某某所有的在景宁县社保局社保基金账户每月2750元,同时也按月将此笔款项划扣至云和县人民法院中转款专户。据悉,这是县社保局在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建立社保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丽社险【2016】2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自日公布施行后,首次根据文件精神依法协助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该通知有效地对执行中有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以及被判刑人员清单告知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建立社保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协作机制,主要事项如下:一、强化协作配合。对于在丽水市社保经办机构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执行人,如执行法院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协助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终止扣划养老金的,执行法院也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划转相应的养老金至指定账户,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暂定每月1500元。社保经办机构因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而引发的纠纷或诉讼,由执行法院负责处理或承担法律责任。二、加强信息交流。法院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被判刑人员清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将市中院一审案件被判刑人员清单告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区)法院执行局负责汇总本院刑事生效判决,将被判刑人员清单告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完善协调机制。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建立市本级联络员机制,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负责落实协调有关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络协调机制。各退休人员在退出工作岗位后仍应当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时事事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清廉自守,洁身自好,方能做一个光荣的合格的退休人员,安享晚年之乐。
审核:叶伟萍社会保障费问题(中税网)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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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的社保基金专用帐户法院能扣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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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的社保基金专用帐户法院能扣划吗
新疆 乌鲁木齐 头屯河区发表时间: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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