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权的转让的北京商贸公司股权转让多不多?

创业教训:应该如何做股权设计?
文/李俊慧“6:4”。这样的初始股权结构会是创业公司的发展“死结”吗?日前,由两位前媒体人联合创业的自媒体项目“首席娱乐官”,因两位创始股东对吸纳融资和创始股权稀释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在上展开了多轮的“撕咬”,迅即引发业界关注,科技圈、投资者以及媒体圈无不感到大跌眼镜。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或冲突为何无法达成一致?除去个性、利益之外,究其根源,确实跟两人联合创业创立公司设置的股权结构有关。关键数字:“2/3”以上、和“1/2”以上该公司创始股东有两人,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40%。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的话,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此外,在涉及引入投资人,稀释创始股东股权时,谁先套现减磅,也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创始股东仅两人时,如果有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融资套现,一旦另一股东反对,则股权对外转让就会有“障碍”。当然,对于股权对外转让,《公司法》还有其他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创业教训:出局的王志东和掌舵的贾跃亭“找对人,做对事”是创业公司成功的必要因素之一。“找对人”,既包括找对合适的合伙人,也包括找到合适的员工。其中,对于创业伙伴是应该纳入合作人还是员工范畴考量,是创业者必须反复斟酌的事情。创业伙伴成为合伙人,有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全身心投入到创业项目中,但是,一旦合伙人在发展方向及理念上产生偏差,就容易产生矛盾,持续的内耗也可能把创业公司拖垮。此外,创业初期,资金相对紧张,很多创业团队选择“股权+薪资”的方式招募合作伙伴或员工,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也是降低创业成本、实现风险共担的好方式。但是,创业者必须确保对创业公司或项目的主导权,否则,不是在创业过程中,被合伙人牵绊,就是在融资后,可能被投资者踢出局。应该说,早期股权过于分散的教训是深刻的。当年的创始人王志东,在新浪上市一年后,于日被当时的其他董事、股东在董事会免除其在新浪的一切职务,只能黯然离场。而造成王志东被迫离场的关键就在于作为创始人的他,在上市之前,经过几轮融资之后,他个人持股比例不断降低,早已变成小股东,命运只能被其他大股东所左右。而在公司控制权方面,乐视贾跃亭应该是做的比较好的。细心地人会发现,乐视很多公司的股东里除了贾跃亭,还有贾跃民、贾跃芳等。抛开业务不谈,仅从股权架构上来看,这种设置对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就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一方面,在股东人数上,仅贾跃亭相关的就有3人以上,早期的持股比例应该会更集中。这样的好处在于,即使在未上市前,因为贾氏兄妹的股东地位及股权存在,有助于贾跃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即使在乐视上市之后,新设其他关联公司时,贾跃亭也通过设置多个合伙法人,再以合伙法人投资企业等方式,在确保新项目对引进高管予以持股权激励外,同时,也确保自身对整个项目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确保项目不至于偏离创始人选定的方向。股权架构:比例重要,章程及协议更重要那么,创业者在起步阶段到底该如何设置股权结构呢?简单说,持股比例越高越好。但是,最安全的应该是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比例要高于60%。这样不论对于增资、减资还是融资,都可以确保创始人主导节奏和进度。而在股东人数设置上也要有所考量。对于第一大股东的有利的一些决议或决策,通常需要剩余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股东人数设置上,创始人也需要确保早期股东人数中,除自己外,还需要确保剩余股东中,与自己相关的人数及比例要大于一半。当然,这些建议,其实是在于创始股东或创业者不想花太多时间或精力去构建公司的管理制度。其实,如果创业者或创始人寄希望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也不想因为持股过于集中伤害创业合伙人的积极性,在确保稍微多于6:4的前提下,或自己持股不低于40%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做好安排就好。回头本文开通的提到的创业纠纷,一方面确实是股权结构有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方面,两位股东未做细致规定,比如对于首轮融资时,先稀释谁的股份?或两位创始人按照什么比例共同稀释?而这些如今令创始人头疼的内容完全可以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事实上,这是投资者们最擅长的内容。不论是天使轮融资,还是其他轮次的融资,每个进来的投资者,都会对后续有新进来投资者时,如何退出加以规定。他山之石:阿里如何利用协议控制虎嗅如果是纯粹财务性质的投资,一般都希望优先退出,如果是控制性质的,一般都要求其他股东先退出,同时,确保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比如,拟挂牌新三板的虎嗅,占股仅15%的第三大股东上海云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日设立,日,该公司股东由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股东权益,在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等多项条款。其中,“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等条款是为了确保后续引入其他投资者,确保上海云鑫对虎嗅的控制力,它有权优先购买新增资本或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而,“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则是为了确保上海云鑫想要退出时,能够全身而退。简单说,持股15%的上海云鑫,通过股东协议就给自己设定了各种路径。从这个维度来看,早期创业公司股权结构或股权比例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好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实现分权或有效控制,则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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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点:如果涉及股权转不征营业税  财税[号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第四点:如果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纳税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点:涉及契税如何缴纳?  财税[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财税[号文件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国税函[号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184号文件进行解释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国税函[号再次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进行解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那这样一种理解二者区别的方式对吗?企业整体转让行为是一个就企业的消亡和一个新企业诞生或者壮大,股权转让行为没有新旧企业的交替。
企业整体转让行为造成企业所有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发生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所有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发生所有权没有转移。
企业整体转让行为的账务是不接续的,而股权转让行为的账簿是接续的。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00338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公司】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有哪些?  一、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  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还有人会将信将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的告诉你: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立刻会有人质问:不对啊!公登条例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登记事项吗?我们要提醒你: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详细讲解。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  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号】,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来源:计兮网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10月,经二十几的发展,已是一家集综合性、专业化和规模化团队服务为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法制建设与转型升级背景下,2009年12月份与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签订联盟协议,两所强强联合、资源整合,开创新服务模式。目前拥有专家顾问、律师、客户服务团队将50余人,为客户提供专家顾问、资深律师、专业客服三位一体的立体化创新服务。律所拥办公场所一千余平方米,配有各种电脑化、自动化办公设备。& 律所崇尚法治与正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律所成立二十余年,先后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房地产等案件,并参与政府决策、重大商务项目洽谈,担任100多大中型企业、社团、社区法律顾问,与电信部门联动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 “强化责任感,拥有正义感,提供专业服务”是律所一贯推崇和坚持的执业理念,正成功所将秉承这一理念,努力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在社会法治进程中体现自身的价值。...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公司设立国际贸易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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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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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公司有两个股东A和B,近期B股东把自己手头上的股份转让给了C,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公司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税。对于这个问题我咨询过不少人,但是各有各的看法,现将观点总结如下:
第一种:不缴纳,这种情况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移,而不是公司本身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所以不缴纳。
第二种:要缴纳,国税发【号,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 & 今天到地税局的咨询窗口咨询了一下,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公司不需要缴印花税,转让股权的双方需要交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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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太简单,印花税是对合同双方征税的,股权转让的合同双方毋庸置疑是双方股东。
这个问题太简单,印花税是对合同双方征税的,股权转让的合同双方毋庸置疑是双方股东。
对的,但是我们的税务顾问坚持要我们缴纳印花税。
原则上来说印花税是股东的事情,但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公司就有可能被要求协助税局追缴这些税款,反正在中国,出现啥事都不必奇怪
对的,但是我们的税务顾问坚持要我们缴纳印花税。
把你们的税务顾问给炒了。请来是浪费钱啊。
对的,但是我们的税务顾问坚持要我们缴纳印花税。
这样的税务顾问请来干嘛,这个问题明摆着的啊,股权双方当事人缴纳印花税及所得税,关公司什么事
这样的税务顾问请来干嘛,这个问题明摆着的啊,股权双方当事人缴纳印花税及所得税,关公司什么事
对的,但是我们的税务顾问坚持要我们缴纳印花税。
是否交税是讲依据的,依据是税法,不是你们税务顾问。
既然他说要交,请他给出依据,至少也要给出理由
这样的税务顾问请来干嘛,这个问题明摆着的啊,股权双方当事人缴纳印花税及所得税,关公司什么事
我也不知道我们顾问是不是脑子被门夹了
在地税做股权变更的时候,有些专管员会要求出示转让方和受让方完税的凭证再给予变更。如果双方未缴纳会要求企业缴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执行的。
印花税应该缴纳。税务顾问的意思,可能是公司代扣代缴吧,但没有说清楚
印花税应该缴纳。税务顾问的意思,可能是公司代扣代缴吧,但没有说清楚
在地税做股权变更的时候,有些专管员会要求出示转让方和受让方完税的凭证再给予变更。如果双方未缴纳会要求 ...
这个还比较有说服力
恩 我上一家公司做股权变更是就是全部由公司代缴的
钱又不从公司过,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
另外书据持有人交税也很扯淡,工商局也是书据持有人之一,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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