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入股协议有效公司重组,没入股的职工有权买断工龄吗

2016年下岗买断新政策
2016年下岗买断新政策
导语: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下岗事业工人新政策:
职工下岗、停薪留职后,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其档案保存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问题:
1、如果是在日后办理退休,不存在退扣。
2、退休金是根据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上年度职工 社平工资来计算的。
3、如果你原来所在的企业破产,有向你支付工龄补偿金,那么,从此往后的社保缴纳金额,则要由你自己承担缴纳。
医保问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从2003年9月起就能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谋职业人员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应办理 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您如果是在2003年9月之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文件规定应从2003年9月起缴纳。
参保时请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 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含本年度个人在流动窗口缴费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另,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 业人员、从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非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续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享受低息小额贷款,可以免除缴纳三年的所得税。
2016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六、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七、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买断工龄最新补偿标准
买断工龄应当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如下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日发布)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在买断职工工龄后需要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对职工进行补偿,工作满一年的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要是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的话,那么除了要全额发放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照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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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股份制公司,现准备被收购,我现已工作有六、七年,但没有股份,现在公司只为有股份的股东们保障了他们的待遇与保险问题,不知我们这些没有股份的员工能要求什么吗?如果不能,是不是就只能任他们随意的安排?
我们公司是日企,2011年被松下集团收购,2012年松下集团要更换原来的厂名和法人代表,我们和原来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是不是要重新再签一份,我们以前的工龄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买断?
股份制医院,效益不好经营不下去,别的医院要来收购,给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但2004年后所有进入的职工没有股份,这部分没有股份的职工是否能享有同等待遇?如果享有,但该医院不愿给没有股份的职工编制,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准备上市,部分员工购买了公司原始股,也完成了股权登记,现在有个别购买了的员工要离职,请问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在离职前卖掉原始股,或者他们是否有权不卖,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原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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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员工必须参加劳动竞赛,并买断产品?
我是日进公司工作。签了俩次俩年的合同。里面都没有说要帮我们买保险什么的;什么副利都没有。明年三月就五年了到时不想做了我能叫公司补偿吗,如果有补偿的款项有那些
我被公司辞退,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看到劳动法上是规定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的,但是公司拒绝赔偿,请问到劳动局投诉和申请仲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我现在有公司工牌,工装,一些工作总结和计划,公司曾任命我为主管的任命书照片,上面有公司老板签字和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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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还需要别的证据么?
我公司一员工,于6月20日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直至7月17日公司仍没有对其工作进行交接,但是该员工提出了休假申请,公司对已经递交离职报告的人是不予批假的,经过协商,同意其假期结束后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已经于7月10日为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转出了社保关系,其档案也于离职前拿走了,但是经几次催促,该员工至今未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经核查,在他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斤万元的经济损失,请问:1、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有权利叫他来办理交接手续?2、如果...
我于2002年进厂工作,期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曾裁剪一批工人,我们被裁剪后两个月又回来工作,结果从2003年至2007年公司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障金,今年我一辞职三个月后公司买断了,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补缴2003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障金呢?
公司在三个月的试用期之间没有给我买保险,如果想维权的话需要什么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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