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机关牌匾规格单位装修规格超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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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苏财规[2013]18号&&省各部、委、办、厅、局:&&&&&《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已实施近两年。根据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厉行节约的要求和我省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原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修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标准》在原《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办公用房装修预算标准,并对部分通用资产的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调整。&&&&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三、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见附表。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四、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预算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安排资金购置。&&&&五、本《标准》是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申报审批。&&&&&六、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我厅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作更新和调整。&&&&七、本《标准》于日起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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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公款、公物超过规定标准装修住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响,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干部还要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属违纪行为。  二、对超标准装修住房所动用的公款,由该干部现所在单位负责向其全部追回。所动用的公物,由该干部现所在单位按装修时当地的国家规定价格折价计款追回。追回的款额一律上缴国库。  三、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除了按本通知第二条处理外,还要根据其超过规定标准所动用的款额(含动用公物折价款额)和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款额不满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款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款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多次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动用款额给予处分。  四、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侵占、挪用和克扣救灾、防汛、扶贫、教育等公款、公物的;  (二)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共同动用公款、公物,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伪造、销毁单据,阻挠他人坦白,对检举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五)先以公款、公物高标准装修,后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价购买该住宅的。  五、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款额(含动用公物折价款额)不满一万元,情节轻微,本人又主动检查,及时纠正并退回款、物的,可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在本通知发出时,正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为使住房不受损坏,可按规定的标准重新设计装修。  七、对违反财政法规,批准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直接责任者,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处理。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其上级党的机关进行处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也可以按管辖权限和处分程序直接处理。  九、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正、副省(部)级干部,适用本通知。  十、国营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正、副省(部)级的干部,适用本通知。  十一、本通知执行情况,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  十二、凡在《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按照本通知精神处理;在此以前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参照本通知精神酌情处理。  十三、军队机关的高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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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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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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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兴建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指的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这一问题和楼堂馆所问题一般是并发的。近年来,违反规定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这股歪风,在少数地方和部门愈刮愈烈。这股歪风,反映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表现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是非和荣辱观的颠倒,也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和制度法规观念的松弛。纠正和查处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是实现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的实际行动,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塑造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具体措施。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规范楼堂馆所的建设工作,中办、国办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问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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