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规则对wto政府采购购有哪些具体要求

论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论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一、论我国加入WTO建立政府采购规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大力推广,许多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规章相继颁布施行,如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日和日云南省分别发布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日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日陕西省发布了《陕西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等。此外,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广播电影电视部、铁道部、部、电力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也都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2]  虽然以上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解决了我国各省、市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很多具体,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状况十分严重,而且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上过于强调财政资金的管理,不能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多元的价值取向,不具有政府采购制度的真正涵义和意义。  二、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挑战  加入WTO要求我国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体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而我国现有的实践水平和制度框架根本不能适应这一要求。这对于我国正在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来说,无疑意味着多方面的挑战。  1.时间异常紧迫。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国家,并随着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而逐步完善。也就是说,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和经历了20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相对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和立法才刚刚开始,而且这不是一项孤立的活动,它涉及到预算管理改革乃至整个政府和市场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也涉及到政府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方式的根本变革。虽然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和,但同时要顾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许多问题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这一系列的变革仍需要一个过程。1995年12月,在日本大阪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主席代表我国承诺,将于2020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WTO,我国就得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承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义务,无疑大大地缩短了这一过程。概而言之,我们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面临着制定和使其现代化的双重任务,不仅任务艰巨,而且时间也异常紧迫。  2.观念难以转变。虽然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些思想观念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他们对政府采购缺乏基本的了解,对这一创新的改革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个别部门还会因利益的调整产生抵触情绪。如有些预算采购单位认为,根据预算分配的资金,应该由自己支配,不需要政府统一采购。又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朝南坐”,等人上门办事,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意识。所以他们往往把采购搞成控购。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形成了重审批、轻管理的制度模式,注重采购审批程序和对采购进行监督的权力归属,忽视对采购过程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不能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正式加入WTO的时间不长,不可能要求大家对与WTO相关的规则都有深入的了解,但是,当时间表指向我国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时,就不能以此为借口来避免成为被告的尴尬。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表明,观念和思维方式转变的难度,远远胜于建立制度本身。  3.转型时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已不仅仅是一国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它已经融入到世界性贸易组织、地区性贸易组织的有关制度协定中,体现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相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和具体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在目标上有很大差异。国际间的政府采购协议旨在扩大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追求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而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则旨在使本国尽可能进入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极力保护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所以,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就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是要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尽可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大多数都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后期过渡阶段,与政府采购制度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体制、国有企业等,正进行着轰轰烈烈的改革,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要考虑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如政府采购主体如何界定,是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中,由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呈现出多元化走向,对他们的主体地位不能做简单的取舍。这样不仅增加了立法技术上的难度,而且对立法的效果难以形成可靠的预期。  4.国内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个高度保护的市场,甚至在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之初,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随处可见歧视政策与手段。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品不受冲击。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几乎是同步的,国内企业显然就失去了一个既发展又受保护的宝贵时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国外供应商就要进入我国市场与国内企业竞争,使国内企业不出国门也将面临国际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产品多是低水平的重复生产,技术含量不高,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厂家竞争市场。现在我国虽然没有对外声称开放采购市场,但由于我们很多项目是靠外国或国际机构的贷款,所以这些金融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致使该市场事实上已经部分开放。因为在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采购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性竞争招标投标。国外许多企业通过这个渠道已经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据统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大约为15%,外国供应商已经基本垄断了我国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碳酸饮料以及一部分家用电器行业。如果不改变国内产品的现状,等待我们的将是残酷的结局。  5.专业的采购人才匮乏。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我们再来看一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情况。香港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由政府物料供应处集中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管理局)服务,每年采购总值约50亿港元。目前,物料供应处人员总编制为1368人,其中1125人协助60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采购工作。政府物料供应处招募人员的最基本条件是高中毕业生,实际上主要是招收大学毕业生。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进入物料供应主任系列的人员,要求持有公认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如英国特许采购与物资协会学位或香港理工大学采购与物料证书等。政府物料供应处现有181名物料供应主任。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和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采购人员的权限是按级别确定的。总物料供应主任负责最高20万港元的采购事务,高级物料供应主任为12万港元以下,物料供应主任为7.5万港元以下,低于物料供应主任的为5万港元以下。为了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物料供应处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和培训。主要形式有:资助物料供应主任级别人员进修专业课程;为职员提供课堂培训,包括采购专业知识、审计、、成本核算、仓库管理等;安排高级职员进修专门技能课程,如高级谈判课程、采购技巧以及采购法律课程等;派遣高级职员参加本地及国际论坛和会议,掌握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置的门槛金额虽然会比香港地区的高,但大陆的采购规模仍会远远超过香港。据有关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政府采购消费大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按199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8万亿元的规模,政府支出大约有8千亿元之巨。[4]规模之大,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政府采购需要一支十分庞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采购队伍。这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人力资源,其缺位可能构成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的基础瓶颈。  6.信息发布不畅,发布与接收不对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只有少量的信息通过政府网页发布。相反,外国政府采购大都采用了技术,信息发布快捷、简便、高效。如美国,设有查找采购信息较快捷的“采购改革”,该网的信息窗、最佳资产采购方式、采购培训等栏目,分别发布政府采购的文件、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实践中的成功的创新实例及采购培训方法等。同时,采购金额高于25000美元的采购,都可刊登在美国《商业时报》特设网络或《商业日报》的报纸上。此外,美国政府机构还使用了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合同进行了分类安排。这样,大家随时都可以免费浏览和提取这些信息。相比之下,我国不仅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少,而且对外国采购信息接收的障碍更多。信息发布的渠道少,表明信息公开的程度不够;接收的信息少,就会无端失去很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这都会置我国政府于被动地位。  上述事实表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较之发达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那么,在WTO框架下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又能带来怎样的契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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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法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立法目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取向,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的规定。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澳大利亚的悉尼市为举办2000年奥运会建设了大量的体育场馆,根据澳大利亚政府规定,所有场馆必须由本国企业承建。美国1933年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涉及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之一)开宗明义规定&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并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例如,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构时,60%以上的资金必须购买美国产品,而且车辆必须最后在美国组装;各州如果接受联邦高速道路局的补助,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等。美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对外贸易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对非成员仍然适用。再如,德国、挪威等欧盟国家的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避免,但由于对外采购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国内企业发展,有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此,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中标的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必须给予必要的补偿,即政府采购补偿交易,具体形式有,规定购买国内产品的比率、转移技术、在国内投资、协助本地产品外销或其他类似条件等。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有类似规定。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国货意识普遍不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市场开放,外国产品和供应商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市场日益丰富,而且外国产品的质量普遍较高。一些预算单位只要具备支付能力,一般是优先购买外国产品。即使有的国内产品完全能够适用其需要,而且也具有价格优势,也不愿意购买。在许多机关,小到铅笔,大到电梯,都是国外名牌产品。这种做法直接冲击了国内产品的市场,加剧了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有悖政府采购的精神。我国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一项紧迫性任务。下令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其支持方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完全不同,是给予商业机会,扶持优势企业,增强其竞争实力。这种做法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政府管理企业的机制。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期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内企业整体上竞争能力不强,就业压力加大,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利用关税和行政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力度逐步弱化,迫切需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予以保护,给予支持,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当前,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开始承担应有的义务,但是,我国在申请入世时,只是承诺要签署但并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近期还不受WTO规则和《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即使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也是有保留地开放,对未开放的领域还可以继续实施保护。从长远来看,我国最终要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为此,我国应当利用好这个时间差,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保护和促进作用,培养一大批有竞争实力的国内企业,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贡献。综合上述考虑,本法将采购国货作为一条重要条款专门作出规定。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要求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只要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应当采购国货。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条规定了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三种例外情况,实际明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实现采购目的,必须要进行采购,但国内无法提供,或者国内虽然能够提供但商业条件极不合理,只能采购外国产品。前者是迫不得已,后者则是无法承受,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外采购,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改善商业条件,缩小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这里涉及保密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对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作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3.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本法没有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而是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界定方法还有待国务院依本法规定另行制定。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本法关于购买国货的规定非常重要,从某种程序上讲,购买国货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标,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由于国货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一项工作,国家要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法只是提出了采购国货这一原则要求,对国货的认定、合理的商业条件等关键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法实施前后,国务院将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正确认识本国工程和服务货物因具有流动性,因此有本国货物与外国货物之分。工程和服务都在国内,不能流出国境。因此,工程和服务本没有本国与外国之分,只有承建人或服务者是本国供应商还是外国供应商之别。本法规定的本国工程和服务的含义是工程和服务合同应当授予本国供应商。为了表述上的方便,统一称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称为国货。无论哪种表述方式,含义都一样。2.要增强国货意识。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通常只要求满足基本需求,不是要采购性能最好、价格最高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则都有质量要求。因此,只要国内已有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购国货。采购国货应当作为优先目标。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规定,当政府采购的原则与政策目标冲突时,应当优先实现政策目标。其实际意义在于,采购国货是国策,只有采购国货,国货才有市场,才有发展,才有提高,才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自行生产的产品门类齐全,工程和服务提供者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采购国货的条件。3.制定国货的认定标准需要时间,有关部门应作出指导性规定。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非常复杂,它实际上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原产地标准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本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通?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通常为50%以上),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由于本国货物品种繁多,各具特点,要在短时间内出台具体规定,很困难也不现实。但是,为了尽快将本法规定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指导实践工作。&WTO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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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
WTO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间要对等的开放本国市场;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要有透明度;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WTO的主要规则为关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WTO就降低关税和承诺不同产品的关税上限制定了规则。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例如,一成员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WTO规定了这些条件和程序。例如,一成员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同时,在有关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例如,若某成员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则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措施,抵销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或用其他手段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WTO对于这些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WTO协议还制定了规范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同时,所有这些领域都已通过保障、争端解决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被统一在一个共同的实施框架内,以保证各成员国的权利得到保护,其义务得到履行。
WTO的有关协议
(一)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由两部分组成: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有关货物贸易其他领域的协议,也就是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下列12个领域的协议:
(1)《农业协议》;
(2)《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6)《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措施协议》);
(7)《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
(8)《装船前检验协议》;
(9)《原产地规则协议》;
(1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2)《保障措施协议》。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四)《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五)诸边协议,即《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信息来源:搜狐网世界贸易组织概论作业及答案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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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B)。
A、临时生效的多边贸易协定
B、 国际法人
C、法律地位较低的国际组织
35、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第(B)个成员。
36、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履行的义务不包括(C)。
A、遵守非歧视原则
B、确保贸易政策透明度
C、迅速开发外贸经营权
D、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37、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理论基础是(C)。
A、自由贸易理论
B、比较优势理论
C、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和政策
38、最惠国待遇是指(A)。
A、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B、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C、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协商后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D、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仅限世贸组织成员),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39、1947年关贸总协定条款开始实施的时间为(B)。
A、1947年11月
B、1948年1月
C、1947年10月
40、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包括(B)。
A、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B、按生产成本。
C、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
D、按结构价格
41、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B)。
42、专利的保护期应不得少于(C)。
43、《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对象不包括(C)。
A、清单中规定的服务采购范围
B、除规定例外的所有货物采购
44、《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日期为(A)。
45、 《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B)。
A、多边贸易规则
B、诸边贸易规则
C、展边贸易规则
46、世贸组织规定发展中成员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日期可推迟(D)。
47、世贸组织第一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地点为(A)。
48、到2005年12月的香港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已有(D)成员。
49、截至2003年9月,世贸组织已拥有成员(A)个。
50、中国加入WTO的主要谈判原则是(B)。
A、平等互利
B、发展中国家地位
C、公平竞争
D、和平共处
51、多哈部长级会议的主要业绩不包括(C)。
A、接受中国台北加入世贸组织
B、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C、接受中国香港世贸组织
D、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52、世贸组织建立后到2006年底,共举行了(C)次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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