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2016年出口退税大于上一年度的2016净资产收益率排名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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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日 11:20:3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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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正式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和规范了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为了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及纳税人更好的了解和把握新政,服务江苏出口经济发展,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金城7月3日下午3时走进“中国江苏”在线访谈直播室,为大家详细解读出口退税政策,并现场解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省国税局副局长王金城
7月3日下午3:00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 15:00:10]
[主持人]:为了稳定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和简化退税手续;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及纳税人更好的了解和把握新政,我们特地请到省国税局有关专家,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 15:01:14]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他们是: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金城,省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陈林、副处长王进凤,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徐云翔,省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主任科员陈克建,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科员李平榕。欢迎各位的到来! [ 15:02:16]
[王金城]: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我们将在这里介绍并解答出口退税方面的税收政策问题,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 15:02:53]
[主持人]:王局长,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江苏省出口退税的情况。 [ 15:03:16]
[王金城]: 针对当前外贸出口、出口退税工作形势,江苏省国税局加强政策解读,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一是按季开展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加强出口退税政策性调研,重点跟踪关注品牌产品、409户省定点联系重点出口企业的发展状况;二是加强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和出口退税分析预测,充分利用税收数据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推进出口退税退付税收凭证无纸化、销号对帐电子化,提高出口退税退库效率,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 15:04:29]
[王金城]: 今年1-6月份,我省共办理出口退(免)税 934.05 亿元,同比增长11.97%,出口退(免)税规模位列全国第三。 [ 15:05:00]
[主持人]:王局长,这次《通知》和《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 15:05:26]
[王金城]: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从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经过27年发展,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成效明显,退税规模越来越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申报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也存在着政策频繁调整所带来的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等问题。 [ 15:06:21]
[王金城]: 由于文件多,变化频率快,有效的规定散落在二十多年的文件之中,给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学习、掌握、执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规定增加了难度。 [ 15:06:53]
[王金城]: 这次《通知》和《办法》的出台,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顺应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关于汇总整合现行有效规定、调整不合理条款、统一政策和办法的强烈愿望,同时,出于稳定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考虑。对文件进行了梳理归并,对原文件规定不清楚或没有规定的进行了明确,对不适应形势变化和出口企业反响比较强烈的政策和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 [ 15:08:01]
[主持人]:此次出台的《通知》和《办法》具体有哪些主要内容,请陈林处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 15:08:28]
[陈 林]: 好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等十个条款。 [ 15:09:30]
[陈 林]: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变更、注销的管理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期限、资料、申报数据的调整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程序、期限、资料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规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申报的规定;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规定;其他规定;违章处理等。为了确保出口退税新老政策的衔接,对《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 15:11:07]
[主持人]:下面,请王进凤副处长介绍一下《通知》对原政策有哪些调整? [ 15:11:39]
[王进凤]: 好的。为稳定出口,减轻企业负担,《通知》对部分政策做了适当调整,包括:扩大生产企业收购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的范围,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可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 [ 15:12:37]
[王进凤]: 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规定,明确销售保税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调整进料加工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公式,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 [ 15:13:32]
[王进凤]: 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免)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口岸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的进口免税品,以及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等。 [ 15:14:29]
[主持人]:《办法》对原有规定有哪些调整? [ 15:14:51]
[王进凤]: 为简化手续,规范管理,《办法》对部分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的次月或最迟在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15:16:04]
[王进凤]: 理顺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明确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规范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均可享受退(免)税等。 [ 15:17:08]
[主持人]:《通知》和《办法》所涉及的调整,对出口企业都有哪些利好? [ 15:17:32]
[王进凤]: 《通知》和《办法》所涉及调整对出口企业的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报期限放长。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视同内销征税。《办法》对退税申报期限作了放宽调整,规定当年出口的货物可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 15:18:36]
[王进凤]: 二是取消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满一年退税的规定。为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废止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取消这一规定后,可大大减轻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压力。 [ 15:19:04]
[王进凤]: 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范围有所扩大。《通知》增加了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的范围,明确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 15:19:38]
[王进凤]: 四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等。 [ 15:20:02]
[主持人]:《通知》、《办法》中对执行时间有什么特殊规定? [ 15:20:25]
[陈克建]: 考虑到本次多为对出口企业有利的调整,在执行时间上部分规定向前追溯了,并对2011年度部分申报期限再作了延长。《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从日起执行。 [ 15:21:47]
[陈克建]: 《办法》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申报期限、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日开始执行。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到日,免税申报期限延长到日。 [ 15:22:17]
[主持人]:王局长,新《办法》在鼓励企业“走出去”方面有哪些举措? [ 15:22:44]
[王金城]: 为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企业,新《办法》对现有规定中不明确或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对外承包工程为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原申报规定为,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可凭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新规定对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均明确予以退税。 [ 15:23:50]
[主持人]:《通知》对原“先退税后核销”政策有何新的规定? [ 15:24:07]
[王金城]: 《通知》调整了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原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如果符合企业年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从未发生骗税、企业拥有一定资产等5项条件的,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退税。 [ 15:25:03]
[王金城]: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 15:25:55]
[王金城]: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三、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四、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五、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 15:27:03]
[主持人]:谢谢各位的介绍。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友提问。 [ 15:27:35]
[网友 南通出口退税会计]问: 您好:请问一下,我一朋友单位因会计工作经验不足,2012年4月份领取营业执照,进出口权,4月份就开始出口,5月1号批复为一般纳税,5月26号办理了出口退税认定,5月1号到5月25号也出口了,5月27号也出口了,4月份是否要按小规模免税,5月初的是否按一般纳税人免税,能不能也办理退税的,因为现在的外贸行情不好,损失很大,对应的成品发票也开好了,退单也齐全了。 [NO.1]
[王进凤]: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这样处理,即:在5月1日批复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其4月份出口的货物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享受免税。在5月26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之前,自5月1日至5月25日出口的货物,只要企业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也可享受出口退(免)税。 [ 15:30:05]
[网友 包建清]问: 外贸企业原来老的政策在申报退税时,可以将原辅材料和加工费发票一起申报退税,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申报,加工费按报关成品的退税率申报,现在新的政策对委托加工商品的退税申报有了新的要求,要求加工费包括原材料的金额,是不是相当于只能凭成品进货发票申报退税了?这样的政策不不利于我们外贸业务的开展,请问在具体执行时应如何操作? [NO.2]
[陈 林]:你好。从简化申报手续,方便纳税人的角度,《通知》和《办法》对外贸企业委托加工退(免)税政策管理作出了一定调整,退税率为出口货物退税率,委托企业需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后生产企业全额开票给外贸企业用于申报退税。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15:31:52]
[网友 胡贵帮]问: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有关出口换汇成本是怎样规定的? [NO.3]
[陈 林]:您好。换汇成本是随着美元汇率的变化而变化。出口企业日常只需按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进项价格和美元离岸价即可。 [ 15:32:35]
[网友 wxq]问: 超过90天还要延期吗? [NO.4]
[陈 林]:“办法”对退税申报期作了放宽调整,规定当年出口的货物可自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新“办法”取消了延期的规定。 [ 15:33:08]
[网友 好风四季]问: 如果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其增值税适用何种政策? [NO.5]
[王金城]:《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 15:34:33]
[主持人]:对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有哪些新规定? [ 15:35:02]
[陈克建]: 《通知》调整了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退(免)税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的货物,原规定是按加工费和原材料分别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的问题。因此,现规定调整为,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 15:35:58]
[主持人]:新《办法》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作出了调整,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 15:36:26]
[陈 林]: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 15:37:15]
[陈 林]: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 15:38:02]
[主持人]:新《办法》对备案单证有哪些规定? [ 15:38:27]
[陈克建]: 《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15:39:57]
[陈克建]: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与原办法相比,此次取消了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备案。 [ 15:40:51]
[主持人]:对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 15:41:07]
[王进凤]: 《办法》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来的规定只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出口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有免税管理的规定。对其他免税出口货物,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免税出口货物的管理,《通知》中规定,免税出口货物,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 15:42:03]
[王进凤]: 《办法》中规定,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 15:43:22]
[王进凤]: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等。 [ 15:45:17]
[网友 云中客]问: 我们是一家航空供应公司,我想请问一下新政策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航空公司的退税有什么新的规定? [NO.6]
[王进凤]:《通知》明确了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原规定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免抵退税,而对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没有实行这一政策,导致政策不平衡。因此,《通知》对该类业务,也实行免抵退税。 [ 15:46:09]
[网友 青草]问: 我公司是做免税品销售的,请问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有何税收规定? [NO.7]
[陈 林]:《通知》重新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口岸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的进口免税品,以及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口岸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给离境人员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实行零税率。具体办法是: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税,在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国产货物,实行退税;免税店零售免税等。 [ 15:47:38]
[网友 风轻云淡]问: 请问旅游购物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NO.8]
[陈克建]:《通知》明确规定:“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15:48:20]
[网友 星星点灯]问: 我是南京的一名财务人员,我们公司主要做来料加工业务,请问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什么为准? [NO.9]
[陈 林]:根据《通知》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其加工费收入。 [ 15:48:57]
[网友 紫金]问: 对外加工修理可以出口退税吗?如可以,具体怎么办? [NO.10]
[王进凤]:《通知》明确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其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办法》也对申报要求作出了规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二、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三、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15:49:40]
[网友 买买提]问: 我公司是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请问我们购买出口加工区外提供的燃气可以退税吗?如果可以,时间上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NO.11]
[陈克建]:可以的。输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率为增值税适用税率,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 [ 15:50:36]
[网友 虞山老人]问: 我公司生产笔记本电脑出口,现应客户要求,将笔记本电脑组件不组装成成品,而以整套配件以原材料方式出口,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吗? [NO.12]
[陈克建]:根据财税39号附件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你公司出口的上述原材料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 15:51:37]
[网友 淡淡烟草味]问: 我公司专门从事装卸设备的生产和维修,今年上半年从德国客户进口两台装卸设备,为客户做维修,预计在8月份能出口,请问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吗? [NO.13]
[陈 林]:财税39号文件专门明确了进境复出口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退(免)税政策。据此,你公司出口的维修设备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 15:52:03]
[网友 小河流水]问: 我公司生产的服装委托给本地的另外一家生产企业出口,我的问题是现在政策有没有变化,是否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NO.14]
[王进凤]:这次政策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对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受托方取消了原有的限制性规定,调整后的政策没有对受托方作限制性的规定,即你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也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15:53:43]
[网友 草上飞]问: 请问旧设备的退税规定是怎样的? [NO.15]
[王进凤]:一是实行退免税办法: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是实行免税办法: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同时,《办法》明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日以前购进的设备、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 15:55:12]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网友的参与! [ 15:56:35]
[王金城]: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省国税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今天现场没来得及回复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您提问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答复。 [ 15:58:15]
[主持人]:也感谢各位嘉宾的关耐心解答,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和参与我们的在线访谈栏目,再见! [ 15: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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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字体:&&】&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八条&&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
  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附件3),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二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五)在国税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第十四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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