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供暖的企业有什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策

向居民供暖的企业可否放弃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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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由于2009年开始,煤炭增值税率调高至17%,而销售蒸汽增值税率为1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可免征增值税......
  问:由于2009年开始,煤炭增值税率调高至17%,而销售蒸汽增值税率为13%。按照《》()文件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可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偏低,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还得缴纳税款。请问供热企业是否可以不办理免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问题涉及的供热企业有权放弃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该供热企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号)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冬季取暖费(12、1、2三个月)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另外,还要注意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0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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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贴的取暖费要不要缴税?有这几项标准
随着期待已久的供热季来临,单位补贴的取暖费要不要缴税,也成为近日咨询比较多的话题。11月13日,记者采访石家庄地税局相关人士,给省会职工详细解读了石家庄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管理办法。
石家庄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说,石家庄对取暖补贴实行“明补”的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则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单位,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人士还举例进一步说明,比如石家庄某单位发放给职工张先生的取暖费为3900元,那么他应缴的个税为0元,11月、12月、1月、2月、3月均匀计入50元、100元、100元、100元、50元,再将这部分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依据个税税法规定计算。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计算比较简单,如石家庄某单位发放给职工李先生取暖补贴收入3000元,那么李先生当月的个税计税依据就是当月工资+3000元,以此为准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如果职工对自己取暖补贴是否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仍有疑惑,还可以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详细咨询。
(本文来源:长城网
没有相关新闻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电话,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日,经国;财税[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1.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电话,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日至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自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测算。
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断时,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首先,需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按照财税[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
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月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时,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其次,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还有另外一种计算向居民供热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方法,由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将不同热值的煤炭换算成标煤,也可以计算出一单位的热力,耗用多少标煤,利用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提供的向居民供热量,计算出耗用多少标煤,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至于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更准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确定。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其进行比较,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做出上述判断还需要考虑未来几年企业经营及税金上可能的变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目前有些地方的掌握是,如果是新办企业,一直没有享受此免税政策,则可以从开业后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也就不需要去申请放弃免税权了。
2. 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如经过测算,决定享受向居民供热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还存在着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的比例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但是,这个免税收入比例的确定,部分地区还需要税务机关先行认可,才可以进行免税,这就存在着时间差异,生产企业不能在当期进行直接享受免税。于是,有的地方执行的是供热企业当期居民供暖可以按照免税进行,但生产企业要先进行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整个供暖期结束以后,再核定经营企业的居民供暖比例,反馈到生产企业,再进行退税。
此种操作虽然是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的,但存在着一定风险,因
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另外,对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相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由于增值税归国税管,城建税及附加费归地税管,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相对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费能否退还,还需要积极与当地主管地税局沟通。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直接向居民供热,是否享受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级政策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财税[2009]11号和财税[号文件则是这样规定的,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文件,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措辞上比较模糊,各地执行时有着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则认为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有的地方下发了具体政策,比如北京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号)第三条规定:对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生产企业,应由热力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其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第四条规
定:供热企业在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内可按上一年度免税比例自行计算本年度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也可先暂按上一年度免税比例计算本年度免缴税款,于本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本年度免税比例重新计算免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已缴税款多退少补。
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是否享受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级政策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积极争取。
三、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1.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涉及的流转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大多供热企业对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存在疑问: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燃气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该政策理解,收取的初装费应按照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而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按该政策理解,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部分供热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到底是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应营业税发票,无法做出判断。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
税[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号文件,我们可以做出判断:供热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供热企业与客户要签订供热合同,如合同约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与供热期内供热量有直接关系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供热期内供热量无直接关系的,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供热企业当地物价局会规定供热单价,一般居民采暖热价采取政府定价,其他热价采取政府指导价,取暖费可以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对供热企业来讲,较难判断所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否与销售数量有关,对于新区开发,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其外管网建设费一般是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对于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其外管网建设费一般也是由收益住户承担。多数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合同所规定的供热量往往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无直接的关联,应按“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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