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单位值班摔伤胫骨骨折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认定工伤之前走了基本医保保险自己花的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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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之前拉自行车摔伤算不算工伤?
 毛琴系衢州江山某书店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女职工。日下午5时50分许,毛琴在临近下班期间到本公司图书门市部后面的停车棚里推出自行车,准备骑自行车到自己上班的文具、音像门市部办理交接班手续后下班回家,由于当天下雨路滑,毛琴在骑车途中不慎跌倒摔伤,后经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职工摔伤,公司经理自然着急,在毛琴伤情经治疗基本稳定后,公司于日,为毛琴向江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毛琴所受损伤为工伤。
    离岗拉车不属工伤
    社保局接受申请后,对毛琴之伤的形成进行了有关调查,之后,社保局认为:职工毛琴是在上班时间离开岗位到车棚拉自行车,当时准备将车拉到公司文具、音像门市部,然后办理交接班手续再下班回家,毛琴的上述行为和目的,与本职工作没有相关性,其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工伤情形。日社保局作出江人劳社(2007)工伤字26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毛琴所受损伤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服,于12月21日向衢州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衢州市社保局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江山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定滥用职权
    公司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并以原告的身份于日将江山社保局推上了江山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被告席,毛琴作为第三人到庭诉讼,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第三人毛琴在临近下班期间,前往停车棚拉自行车准备办理交接班手续的行为,发生在下班之前,该行为及受伤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被告社保局对第三人所受伤认为与工作没有关联性的理解,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本意不相符,其对第三人所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社保局作出的江人劳社(2007)工伤字269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社保局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已对职工毛琴在下班之前因拉自行车而摔伤的情形,重新作出决定认定为工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连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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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员工下班在单位如厕摔成骨折算不算工伤
摔成骨折后的涂艳只能靠拐杖走路
涂艳已经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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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新闻网讯(记者 熊亮)今年34岁的涂艳女士在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打工,一日下班后在公司如厕,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左胫骨骨折。
    9月15日上午,涂艳柱着拐杖,在婆婆杨女士的搀扶下,从二十里外的家里,和记者一起来到先前打工的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门口,涂艳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景。
    摔伤的时间是日上午11时半左右,快到下班的时间,已经工作了一上午的涂艳,由于内急,一听到下班的铃声,就赶忙向公司的卫生间跑去。没有料到卫生间地面非常湿滑,涂艳脚下没站稳一下子摔倒了。这一倒下去,涂艳就无法站起来了。涂艳急忙喊人,后在工友和公司的帮助下,被送进了南昌县人民医院。
    涂艳在入院后的三天,也就是日开展手术治疗。根据涂艳讲述,在住院期间,经过家属先后多次向公司交涉后,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位于副总经理,给涂艳借支了3000元人民币,并且还写了一张借条。之后,公司方面就没有为涂艳支付其他的医疗费用。
    在万般无奈之下,涂艳这才拨通了本网的投诉电话。那么,员工在上午下班时间,在去单位洗手间的时候,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西阳明律师事务所的雷晓群律师。雷律师表示,如果涂艳的摔伤,是在已经下班后,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该事故的发生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原因。但如果是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就应认定为工伤,哪怕是喝水烫伤都应认定为工伤,因为那是工作期间的生理需要。在此事件中,如果公司的卫生间地面湿滑而且没有警示标志,那么公司应该为员工的摔伤负一定的责任。
    9月15日上午10时,记者在涂艳打工的这家公司,没有找到当时给涂艳打借条的于副总经理。但是通过电话与于副总经理取得了联系。对方在电话里表示,涂艳的摔伤不属于工伤范围,公司方面也借了3000元钱给涂艳,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当记者问到,公司将会如何继续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于副总经理说,公司将会通知涂艳家属在9月16日下午进行进一步协商。于副总经理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对方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另外公司方面很可能不会要涂艳对借支的3000元钱进行偿还。
    9月16日中午,涂艳的婆婆打来电话,说公司方面已经答应一共赔付医药费用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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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圆网版权所有1700 天未了的工伤认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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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53岁的河北沧州某集体企业职工赵艳玲骑着自己的三轮车来到了厂区,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但让她万万想不到的是,此后1700余天,她不仅承受了工伤所造成的伤痛而且饱受工伤认定所带来的困扰。
  意外的痛
  在同事和朋友的眼中,赵艳玲是一个极其要强的人。虽然自幼患小儿麻痹症让她的左腿落下了终生残疾,但什么事儿她却都要&往前冲&,&积极尽责&成为赵艳玲在其他人那里的代名词。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这样那样的奖状,赵艳玲能从家里拿出厚厚一摞。这也是她最值得骄傲并珍藏的。但她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原本健康的右腿因长期劳累,被诊断患上了关节滑膜炎。这为她后来的工伤维权留下隐患。
  日,在厂区仓库做统计的赵艳玲和往常一样,办理完产品出库手续后准备返回自己的工作岗位。因年久失修,仓库办公室门口的地面早已变得坑坑洼洼,这一回赵艳玲被绊倒了。
  &我当时就发现左手拇指和手掌立刻肿了起来,非常疼。因为这,回到车间后我就把这事儿告诉了我们车间主任。右腿有些皮外伤,但感觉没大碍,又因为早患有滑膜炎,本来就时好时坏,所以也没有在意。&赵艳玲回忆着当时的情景,&第二天,我感觉左手的伤好了一些,就又回去上班了。&
  摔伤三天后,赵艳玲开始感觉右腿不适。赵艳玲来到了市中心医院,医院诊断为&右膝肿胀,伸曲活动受限,浮髌(+)&,属于&右膝滑膜炎&。由于早患有这个老毛病,赵艳玲也没有在意,医生建议药物治疗,等天气转凉后再进行手术治疗。
  此后的一段时间,赵艳玲的右腿病情日渐加重,虽然一直没有停止吃药和理疗,但却始终未见好转。走路,骑车,上厕所,甚至晚上睡觉改变一下睡姿,都已经成为赵艳玲难以承受的痛苦。再到医院检查,医生的诊断依旧是&右膝滑膜炎&。
  7月11日,大量的膝关节积液和疼痛让赵艳玲再也无法坚持工作,于是休了病假。
  在家卧床休养近俩月,右腿的病情却始终没有好转。9月2日,赵艳玲来到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就诊。在保守治疗无效之后,赵艳玲决定手术抽取积液。在术前检查的过程中,医生发现赵艳玲的韧带和右腿胫骨都有损伤,并询问赵艳玲是否在之前有过摔倒的经历,在之后的出院病历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1)右膝关节滑膜炎;(2)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陈旧);(3)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陈旧)。
  踏上维权路
  后来,赵艳玲从朋友处得知,在工作时摔倒受伤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待遇。于是趁着单位劳资科长来家里探望她时,赵艳玲说了自己想申请工伤的想法。劳资科长当时就告知了申报程序。
  日,赵艳玲将工伤认定申请、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历、X光片,以及仓库保管员的证明交车间主任,并由车间主任写申请报告交劳资科。
  虽然交了申请报告,但是想得到批准还得厂长同意。因为行动不便,赵艳玲只能通过电话与厂长进行联系。&因为害怕和单位的关系搞僵,起初我都是请求厂长同意。厂长先是说只有一个仓库保管员作证不行,后来说仓库保管员证明我摔倒了,但不能证明我摔坏了,只要摔倒当时没拍片子证明就不能同意,后来又说如果给我认定工伤,后遗症太多??再后来我打电话,厂长要么不接,要么关机,不再理睬我了。&赵艳玲无奈地说。
  不知不觉中4个月过去了,单位还是没有批准赵艳玲的工伤申请。
  日,赵艳玲直接向沧州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右膝滑膜炎;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劳动保障局要她提供在单位的身份证明,于是赵艳玲再次找到厂长。得到的回答是:&不给开证明,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好在此时赵艳玲手中尚有一份劳动合同,能证明她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3月26日,沧州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了此案。单位在赵艳玲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是:&没有当时摔伤证明,不同意&,但并没有举证。至此,赵艳玲心里彻底明白,单位的态度不会改变了。
  遥遥无期的艰辛
  日,沧州市劳动保障局对赵艳玲的工伤申请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其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属于工伤,对其右膝关节滑膜炎以不是此次事故造成为由,没有认定为工伤。赵艳玲对此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将右膝关节滑膜炎也认定为工伤。
  日,沧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赵艳玲认定右膝关节滑膜炎为工伤的请求,要求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想着有政府出面为自己撑腰,这个工伤肯定能批下来了,但结果让赵艳玲很失望。日,劳动保障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仅没有将右膝关节滑膜炎认定为工伤,而且否定了之前对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陈旧)和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陈旧)的工伤认定。赵艳玲当时就懵了。
  赵艳玲只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8月,赵艳玲终于盼来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劳动保障局第二次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在3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戏剧性的一幕上演了。手握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赵艳玲,没能盼到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却收到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单位不服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日,运河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市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单位撤诉。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后,劳动保障局第二次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就有效力了,这显然是赵艳玲无法接受的。于是,赵艳玲在运河区法院行政裁定书下达一个月后,第三次向沧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7月,市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赵艳玲的请求。
  命运似乎故意要让赵艳玲感受到强烈的波折。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赵艳玲又收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单位又一次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一回沧州市中院作出了支持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赵艳玲的单位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赵艳玲还在等待河北省高院二审判决。
  合理诉求更有利
  赵艳玲的单位对这起工伤认定案件,最大的意见就是认为赵艳玲的右膝关节滑膜炎不属于工伤。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由于赵艳玲早就患有右膝关节滑膜炎,工伤认定部门在首次和第二次工伤认定中,都否认了这属于工伤,复议决定实际上持相反意见,用人单位显然认同了工伤认定部门的意见而不同意复议决定,由此导致争议,历经两年多的诉讼未能终结案件。各方当事人为此投入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有关工伤保险专家表示,除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及职业病以外,其他疾病是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没有外伤的因素,赵艳玲患有的右膝关节滑膜炎并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当外伤与疾病完全重叠时,就可能发生争议。例如本案,一方面,右膝关节滑膜炎早已有之;另一方面,该部位又遭受工作伤害,可能产生同样的&疾病&或加重这一疾病。伤害发生后的右膝关节滑膜炎究竟是原先的右膝关节滑膜炎还是新发生的或加重后的右膝关节滑膜炎,根本难以区分,实践中应征询医学专家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处置。
  北京俊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认为,造成工伤认定之路难走的首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实,工伤保险不仅保护职工的权益,同样也保护企业的权益。其次,在伤害证据比较明确的情况下,赵艳玲接受第一次工伤认定结论,即其右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属于工伤,其右膝关节滑膜炎不属于工伤,可能更为明智。由于该种损害很明显是外伤所致,又有医院的诊断结论,只要证明存在伤害事实,不管是通过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很难推翻这一认定结论。这样的结果与赵艳玲的预期有距离(她希望全部认定为工伤),但可以迅速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诉讼风险(复议或诉讼后仍不能支持自己的全部主张)。在本案中,即便高院能够支持复议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仍然难以确定工伤认定部门第三次作出的工伤结论一定会支持赵艳玲的全部申请。即便工伤认定部门全部认定为工伤,可以想像,用人单位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要好几年才能解决,这样的结果对劳动者来说并不非常有利。无论是维护劳动权利还是工伤权利,都应当懂得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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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在线问答  职工李某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服,拒付工伤待遇,近日,历时4年,经仲裁、一审、二审,李某终于讨回了公道。
  2005年6月份,李某到菏泽市某木业公司工作,2009年2月份,被派遣到公司驻福州办事处。同年3月4日上午,李某在仓库内工作时,不慎摔伤右腿。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李某住院治疗19天,由家人护理。日,李某从木业公司领取1万元后,回家治伤,之后未再到木业公司工作。日,李某向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后,木业公司不服,先后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李某为工伤的认定。日,李某被鉴定为9级伤残。李某在木业公司工作时的平均工资为1250元。由于木业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日,李某向牡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请后,木业公司不服,向牡丹区法院起诉。
  木业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是在工作外、酒后自行摔伤所致,不是工伤,并且计算其各项损失的依据和方法不正确。
  法院认为: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李某受伤后一直未到木业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决定》的规定执行。李某的工伤认定在《决定》实施前,故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由于木业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分别为12个月和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木业公司无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菏泽市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每天15元计算。李某的伤情属胫骨上端骨折,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为9个月。李某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因其亲属为农业户口,应以2009年菏泽市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即每天13.7元。2009年,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当以2008年菏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即每月1400.25元。
  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木业公司给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8649.55元。随后,木业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孙富柱)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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