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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 & &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就业 & 资金 & 办法 & 通知
抄送: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 & & & & & & & &日印发 & &
共印 500份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 &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就业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六条 &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特定就业政策补贴;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贴; & & & & &
(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 &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 省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各地就业状况、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八条 &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土地购置、房屋建筑物的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公代就业服务机构。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 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0年底。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合法职业中介结构给予补贴的标准为:150元/人。
(二)职业培训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800元/人。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对培训对象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实确认后,可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后予以补贴。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创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创业培训就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省政府鄂政发[2008]60号文件第(十)条确定的人员。
1、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以上。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武汉市保持在3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5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于同级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本省城乡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机制。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给予资金支持。省级和市州县要共同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余下部分由各地担保基金承担。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 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好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源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按规定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暂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号)执行。
(八)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其他特定就业政策,由省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另行制定。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支出)。省级财政对市州县扶持公代就业服务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作为的发生。
(十)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对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派驻专门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 的经费补贴和奖励。
(十一)“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奖励。对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按规定逐级申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评定后,给予奖励。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对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
第四章 & & 资金管理
第九条 &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帐,在年芳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就业专项资金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同级财政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就业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按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帐。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培训生活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后,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其他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在分配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五章 &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直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狡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 附则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 & & & &因各国社会制度不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社会保险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_深圳市社保宝安服务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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