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第三者的处理有没有规定大货车要买多少保额的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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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货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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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货车出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怎样赔偿?近日,在受雇运布时,司机老李将车停在布店门口。未料未,货车装满货物时,压塌车下方的化粪池侧翻,司机老李被挤压后身亡。
  事后,老李家人将雇主、布店店主、房主、当地村委会、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6方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雇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担责;而且,此车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保金,应按&第三者责任险&标准赔偿。
  司机遭侧翻货车砸死
  江西人老李,是名司机,其名下车辆曾挂靠在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
  去年10月18日中午,老李受雇于做布料生意的程某,到晋江市安海镇坝头村的一布店拉货。当时,他将小货车停在门口,待布料快要装完时,老李打算绕个弯,从车厢尾部与布店墙壁间的空隙,穿行到另一侧。不料,满载的货车,右后轮突然压塌下方化粪池,侧翻后将老李挤压在车体与墙壁之间,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布店店主为许某,系其向村民王某承租。
  事发后,老李的妻儿将雇主程某、布店店主许某及房主王某、晋江市安海镇坝头村委员会、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及天安保险公司6方,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他们起诉认为,程某作为雇主,理应对老李的事故担责;该布料店门口设有化粪池,但店主许某及房主王某均未告知老李,导致事故发生;另外,化粪池设置在道路下方,影响交通,是坝头村村委会管理不善;而保险公司,则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当时算&第三者&
  法院审理查明,货车超载是事发主要原因,老李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程某作为雇主,其对所购货物重量清楚,却雇佣载重仅1吨的车辆运输,存在指示、选任等方面的过失,应担责30%。
  经查,化粪池距公路路沿14米,屋主王某在此处修建化粪池并无不当;而许某为布料出卖人,无需对运输事宜担责;而坝头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村民所建化粪池不具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靖县这家运输公司与死者老李是挂靠关系,不担责。
  按照相关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需具备两要素,一是在公路、城市道路上,二是机动车处在通行状态。
  法院认为,本案货车停在民宅前,且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
  法院同时认为,老李虽是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在车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最终,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需担责30%,按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予以赔偿。
  慧择提示:以上是一则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案例。据悉,最终,法院认定雇主程某和天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希望上述案例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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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差多少?
记者 王沐阳
如今交通运输发达,每个人开车的时候都想快捷顺利到达目的地。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要怎么赔?车辆买没买保险,赔偿有什么不一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以下3种最常见的典型案例向广大市民介绍保险对机动车的重要性。 案例 1& 未买交强险自己赔偿近10万 日,郑某驾驶粤F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区街口街与张某驾驶的粤A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查,郑某驾驶的粤F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
经查后交警部门作出由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
后来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6863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的总损失为99750.61元(包括医疗费9235元、车辆修理费903元、死亡伤残赔偿金89612.61元)。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由于郑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张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郑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张某赔偿99750.61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郑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车辆修理费、死亡伤残赔偿金,各项赔偿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郑某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案例 2 只买交强险次要责任也得赔18万 日,李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反光标志不符合技术规定及超载的大货车在从化市江埔街某路段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此时,江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以时速73.1公里从尾部与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李某驾驶的赣C号牌大货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来,死者江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承保公司共同赔偿323864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的总损失为723856元(包括抢救费3286元、死亡赔偿金等)。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由于李某驾驶的赣C号牌大货车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江某家属113286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李某承担30%即承担183171元,即由李某负责赔偿183171元给死者江某家属。
最后法院判决,K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江某家属113286元;李某赔偿给死者江某家属183171元,驳回死者江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赣C号牌大货车仅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K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江某家属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由李某承担30%即赔偿183171元给死者江某家属。 案例 3 车辆保险齐全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日,谢某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在从化区太平镇与梁某驾驶的粤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另查,谢某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由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后来,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与B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632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梁某的总损失为142113元(包括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修车费等)。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梁某142113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谢某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轿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中谢某负全责,且无商业三者险免责之情形,梁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应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谢某应赔偿给梁某的款项,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 1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杨某驾驶自家的中型拖拉机途经一路口时,不慎将韩某刮撞,致使韩某受伤住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某欲起诉杨某。那么请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律师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理法院有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权利人可以在以上三处法院选择任一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韩某可以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杨某的住所地以及承保杨某拖拉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三者中任选一法院提起诉讼。 2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人身伤亡保险请求权? 陆某受王某雇佣,驾驶一辆货车与林某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陆某应负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之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康某是林某的债主,其找到李某要求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以折抵林某生前债务。那么请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请求权?
【律师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伤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正是因为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故本案中李某的死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但是,若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存在财产损失,那么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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