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的潜在风险有哪些

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二)_律师专栏-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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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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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投资前注意风险防范1、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投资时要认真审查自己签署的合同,注意合同细节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同,是其与基金公司之间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其合法与否的关键证据,这不仅仅是涉及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而是此基...
三、投资前注意风险防范1、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投资时要认真审查自己签署的合同,注意合同细节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同,是其与基金公司之间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其合法与否的关键证据,这不仅仅是涉及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而是此基金依法存在的根本。如果协议本身违法,从法律上讲,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涉嫌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健全,加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导致金融领域中,鱼龙混杂、真假难变,这样以来,投资人在选择投资时,就更要认真审查相关合同,注意合同细节,以做到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而私募基金计划中都有大量专业术语,如果投资人对其中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最好是不要投资。如果最终还是选择投资的,那就要注意风险防范,以降低自身风险。在中金智富一案中,从材料表面上来看,投资人和资金募集方是有限合伙的法律关系,但是从文件内容上来看,里面有涉及收益率的内容和个人情况调查表等,有些像银行理财产品承诺收益,类似委托理财的形式。但委托理财产品的发放需要证监会的资产管理资质,要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资金管理方很可能并无资格,但为了规避风险,以合法的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做,但本质上却没有履行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这种投资方式,很可能是挂着有限合伙的名义,实为高息借贷。如果涉及人数较多,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不要被高息所诱惑民间闲置的资本比较多,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理财途径或其他保值增值有效方法,很多闲置资本,都选择了稳定的银行理财,但也有些投资者选择了高利率、高回报的私募基金投资。高利率、高回报,同时意味着高风险,如果投资人只看见了高利率、高回报,而忽视了高风险,加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更容易让投资人失去理智。因此投资人在选择高息理财方式时,一定要冷静,而且要注意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3、选择投资机构,对投资团队人品的考察很重要在实践中,选择一个好的投资团队非常重要。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一定选择那些信誉比较好、比较稳健的投资机构或理财产品。当然,这需要投资人对相关团队进行认真考察与分析,并从自身情况出发,选择一个投资团队。但事实恰好相反,相关投资人中年龄较大者占多数,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盲目追求高回报,这就忽略了投资之前的相关尽职调查。4、注意扩张或完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其要积极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了解资金投向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扩张或完善有限合伙人的以下权利:(1)允许有限合伙人对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在合伙人会议中,应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及其对合伙事务的影响进行类别化,不同的类别使用不同的表决程序。&&&&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过半数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部分事项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针对普通合伙人的特别表决事项,可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参加会议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通过。(2)完善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悉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报告的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将报告周期确定为一年或半年,很显然,报告周期过长。应当将报告周期调整为一个月,至少应为一个季度。二是查阅合伙基金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查阅合伙基金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使得有限合伙人的这项权利能够真正落实。(3)明确有限合伙人有权更换执行合伙人代表。普通合伙人通常为执行合伙人,其委派代表具体处理合伙事务。对于执行合伙人代表的更换,目前合伙协议通常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鉴于执行合伙人代表为基金的实际管理者,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涉及有限合伙人的根本利益。在完善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之后,有限合伙人也要积极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再完善,若不主张或行使,那么也是形同虚设,毫无意义。5、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国家创业投资的监管有人把2005年称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元年”,主要是因为在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创业投资如火如荼的背后,却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我国,对于创业投资这种新兴的金融投资形式,政府承担了一定的引导、监督职能,但将创业投资更多地交给了市场调节,这容易引起创业投资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同时,对于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创业投资活动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等内容,使创业投资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四、私募基金跑路后,尽快报警或向法院诉讼私募基金跑路后,投资人应当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而非选择非法上访或通过黑社会追债或雇佣相关社会闲杂人员无理取闹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原因在于这些方式都是非法的,事件发生后,不能简单的以非法对非法,这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另外,如果这些方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其自身也涉嫌构成犯罪。自己合法利益无法保护的情况下,自身却已身陷囹圄,得不偿失。1、向公安机关报警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情况、被害人数量及金额、相关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相关负责人的情况等,如果其涉嫌构成犯罪的,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民事案件,那么投资人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的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等,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确定相关罪名,以移交检察院,最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往往认为,公安机关介入是追回财产损失的最快途径,但往往事与愿违,公安机关介入后,需要进行侦查,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的侦查期限最长为7个月。这类案件,由于涉及的投资人数比较多,案件侦查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短时间内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在没有任何抵押物或资金去向成谜的情况下,追回损失会更加困难。2、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应当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以查封基金公司的现有资产。在中金智富一案中,从运作上来讲,如果找不到资金投向,资金链断裂将导致投资计划无法如期兑付,那么该投资项目的管理方中金智富也可以通过拍卖投资计划所涉的相关抵押物来兑付投资人的本息,这样也能将投资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投资项目时,会要求被投资人提供相关的财产抵押或担保,比如房屋抵押、担保人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及相关公证,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这些措施都可以降低风险。但问题是,中金智富在计划书中所描述的所谓抵押物比较神秘,外人根本无迹可查。而且目前而言,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抵押物是否也真实存在,这些都是该投资计划的重大疑点,如果这些都不存在,那么巨额的投资又到底去了哪里?如果项目、抵押物都是假的,那么中金智富的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只能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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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专题咨询[经典]当前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问题【2】-
&&&&【提要】本篇《[经典]当前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问题【2】_》由66test小编特别为需要经典综合文库的朋友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以21绿靴资本近日获悉的一只合伙基金“安徽淮南政府安置房建设投资基金项目”为例,该项目的模式为中融鸿海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融盛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合伙基金向投资者募集优先级份额,并将资金认购深圳一家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由该定向资管委托兴业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贷款给融资方用于安徽淮南潘集区滨河新村安置小区的建设。&&&&值得一提的是,对私募基金来说,寻找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作为投资通道,也和其产品包装需求有关。&&&&北京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坦言,“许多合伙基金推介时的噱头都是说产品已备案且由证监会、银监会监管,但事实上只是借了券商或信托的一个通道。”&&&&而据资料显示,前述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10%-12%,高于一般的集合类信托或基金子公司专项的预期收益率,而支撑私募基金份额更高预期收益率的,正是其背后潜在的高风险业务。&&&&“区县一级平台和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风险很高,最近又多了99号文的监管,信托公司更不敢碰了。”东北一家信托公司经理告诉21绿靴资本,“现在做得更多的往往是一些合伙基金。”&&&&这意味着,和银行的通道业务相比,机构为有限合伙基金做通道的风险明显更高。&&&&私售事件频发:“高返点”下的风险转移&&&&今年关于有限合伙基金的违规代销、私售的事件也再次出现。&&&&此前爆发的齐鲁证券一案并不是违规代销有限合伙基金的个例,2012年,华夏银行员工曾因私自销售有限合伙理财产品出现巨额亏损而广受关注;而去年底,宁波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事件亦遭曝光。&&&&不少代销机构及其员工之所以敢违规私售这类私募产品,离不开有限合伙产品高风险、高收益支撑下带来的“高额返点”。“一般返点在1%-2%,高的时候3%-4%,有时甚至能更高,销售费用本身就是有限合伙产品中成本的大头。”杜晗坦言,“按照返2个点,销售人员只需要卖50万就能拿到1万的奖励。”&&&&值得注意的是,近来信托业反腐的原因之一就与“财务费用”和“销售返点现象”有关。而由于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方多为私募机构,其监管体系尚待成熟,因此也并未受到波及。&&&&“私自代销属于富贵险中求,不出事能赚大的,一旦出事就可能被抓。”一家三方财富公司代销人士坦言。&&&&“代销用的是银行的窗口,其实透支的也是银行的信用。”浙江一家商业银行资金运营部负责人告诉21绿靴资本,“现在一般银行都是把理财代销和理财业务统一进行管理的。”&&&&另外,机构违规代销有限合伙基金一旦出现风险,相关机构也将承受相应信誉损耗。部分机构违规参与有限合伙基金代销的过程中,其项目的隐性风险也在向相关金融机构平移。&&&&备案不明:多数管理人无信息&&&&当下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思路已有据可循。今年2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称备案办法)正式施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业协会在备案办法中要求。&&&&在备案制度的确立下,有限合伙基金本可通过登记手续等程序实现自身的合法化运作。&&&&而据21绿靴资本了解,当下基金业协会在案的有限合伙基金仅有5只,而亦有多家合伙基金管理人并未能在基金管理人名录中出现。&&&&以开展“山东邹城LNG 天然气气源基地建设项目”的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就未能在基金管理人名录中被查询;无独有偶,从事“中嘉·北京大钟寺中坤广场项目”的中嘉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无法被检索,而前述多家基金公司未在备案名录中见其身影。&&&&事实上,类似无法在备案系统中检索到的私募基金更是不胜枚举。&&&&不过亦有人士指出,由于登记系统刚刚确立,亦可能存在部分基金信息显示不全的情况。“可能存在一些公司已经提交了申请,但是还没有走完程序的情况。”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透露,“所以一些私募可能没有显示出来。”&&&&然而,在21绿靴资本调查了解多家合伙基金项目销售过程中,其仍将管理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作为主要推介依据,而对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程序却“只字不提”,该类私募纳入私募监管序列的消极性或可见一斑。&&&&而对于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监管层已有明确表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解答私募基金备案登记问题时曾表示。&&&&作者:松壑&&&&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66提示】如页面失效,请百度标题查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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