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会计核算行业销售会计做账

零售行业会计做账??????????1.进货借:库存商品借:应交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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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会计做账??????????
存款(应付账款)
借: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些分录都没问题,但是零售行业肯定要搞活动,会产生折扣,①那么这个折扣分录怎么做??最好举个例子,②销售退货分录??③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
共计3个问题,谢谢。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3、销售退货分录
(1)本月做冲销,先全额冲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红字)
(2)然后冲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最早一批专业财会代理公司之一(许可证号036),拥有近千名专业会计人员,服务近两万家国内外中小企...
举例向你说明更便于理解:
你原来进材料时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总价117元
你记入的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的明细账,你可以根据需要自己设置,这个没有什么硬性规定.如果对一个大型超市,没有什么电脑管理的话,每种商品都设一个明细科目,那是很难达到目的的.为了简化...
1、用于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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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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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弟现在遇到一个项目,有点问题请教一下各位。
某做批发业务的客户A以及客户B、供应商C。假如有以下情况,应分别如何处理:
1、a本月向b销售了100W的商品,但b要求a在本期针对以前期间的销售优惠10w(该优惠的商品不一定跟本期销售的商品有关),那针对这种情况,应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及开具发票?我个人认为是应开具红字发票在当期冲减收入。或者说,针对优惠的商品与本期销售的商品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之前销售的商品价格不确定,不应确认收入?公司销售模式应为经销改为代销?
2、a本期向c采购一批商品,但c在本期发票中给予a因以前期间的采购所带来的折扣,针对这样的情况,a应如何进行账务核算,是否应要求c另行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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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原先的合同中对价格后续调整问题没有约定,该事项是本月临时谈判确定的,且按照以前的合同条款来看,当时按合同约定价格确认收入是合理的、不构成前期差错,则此次对前期价格的调整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不追溯重述前期报表。该事项对后期收入确认的影响,要考虑该事项是偶发性、临时性的,还是就此确立了一个系统性的后续价格调整机制。
2、A在前期采购时,应根据当时的合同条款和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应获得的采购折扣金额能否可靠估计及能否合理保证其实现。如果是,则应于以前期间计提应收款项并冲减采购成本,到实际享受到该折扣(通过抵减本期采购款实现)时冲减该应收款。如果不能在前期可靠计量的,则冲减本期的采购成本即可。
1、如果原先的合同中对价格后续调整问题没有约定,该事项是本月临时谈判确定的,且按照以前的合同条款来看 ...
感谢陈版在凌晨悉心指教。
1、因为A所处行业为批发业,面对供应商、客户均较为弱势。在销售端,对于账务处理,可以按照您说的冲减当期收入,但该冲减事项是否一定要红字发票来支持?因为A本期销售的货物与前期的销售可能存在差异,在本期销售蓝字发票中以优惠本期销售的方式抵减该前期价格的调整是否可行?
2、在采购端,因不能可靠计量前期采购应获得的折扣金额,供应商本期给予公司折扣,但公司本期的采购与前期采购存在差异(比如,前期因采购台式电脑在本期享受折扣,但本期采购的系笔记本电脑),供应商直接在本期采购发票中直接将本期采购金额扣减折扣后的金额开票还是将该折扣体现在本期采购的蓝字发票上,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红字发票?
1、2、理论上应有红字发票,实际操作中看当地税务机关的把握。此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感谢陈版在凌晨悉心指教。
1、因为A所处行业为批发业,面对供应商、客户均较为弱势。在销售端,对于账 ...
谢谢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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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资金管理是一项常态化业务操作,如何能够让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动态化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通过机制设置、岗位设置、通道设置等,贯穿资金的计划制定、使用监控、事后分析、异常处理,本期嘉宾将围绕上述事项,来分析她的工作经验,希望对你有启发。
《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Powered by商业批发会计怎么做帐我是外行,刚入这行,老板让老会计带我,让我做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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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会计怎么做帐
带我,让我做我们这个中型连锁超市的批发会计,老会计转身就不教我,求救各位前辈,能教我如何作这个批发会计吗?我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
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
按商品进价
借:库存商品
按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结转成本时,可按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 个别记价法 后进先出法 毛利率法中的一种,(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在报表中说明)
结转发出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
入库时按商品售价 借:库存商品
按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贷:商品进销差价
销售和发出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月度终了:按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出实现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
按商品进价
借:库存商品
按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结转成本时,可按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 个别记价法 后进先出法 毛利率法中的一种,(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在报表中说明)
结转发出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
入库时按商品售价 借:库存商品
按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贷:商品进销差价
销售和发出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月度终了:按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出实现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做帐实际上挺简单的。
1.帐前首先应该具备一定的基础会计知识。比如说要大概了解会计要素的大分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表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
按照会计原理做账,总归是平的啊,呵呵
可以的,像碰到节假日银行不对公处理,公司又急需这笔款项。在银行操作时,要填写现金缴款单,个人姓名与公司名称要填写正确。交于财务时要财务确认后开一张收据以入账的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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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年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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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企业销售废旧物资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销售废旧物资账务处理问题
我们单位搬迁,所以处理了一批废旧物资,按照下面文件规定,开票税率是4%,缴税是减半征收,也就是2%,就有一个优惠税率2%的差额,先是咨询了当地的12366,答复说是只答复税务问题,不答复账务处理问题,又咨询了010-12366税务咨询热线同样答复只答复税务问题,不答复账务处理问题。在网上查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营业外收入,一种是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依据是财会字【1995】6号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于颁布(已废止)。财会【2000】3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于颁布(已废止)。分析对比“营业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内容,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反应。
&&&&&&&&&&&&
&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摘自日星期一第3095期《中国税务报》第7版
&&&&&&&&&&&&&&&&&&&&&&&&&
作者 杨中英
新修订的《》(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总局《》([号)第四条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了继续执行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按《》来处理,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在中,应纳增值税按4%征收率计算,但实际缴纳时却是减半的部分,对其余金额的会计处理,有人认为要通过“营业税收入”科目下的“政府补助”核算。依照《》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是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那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的税额是否在“政府补助”科目中核算?《》明确,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适用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政策,属于直接减征形式,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核算要求,会计处理减半征收的增值税额,不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举例说明上述规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例】某企业2005年购入1台生产设备,原始价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日,该企业将设备对外销售,取得收入5万元。
  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万元
    累计折旧           8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处置收入
  借:存款           5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元
  3.发生的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4%&50%=961.54(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1.54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961.54元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元 
  税务处理: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记载的货物金额为48076.92元,适用税率为4%,应纳税额为1923.08元。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作如下处理: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为48076.92元;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923.08元;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为961.54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已失效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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