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包括哪些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主要是

医保和商业保险中的重大疾病有什么不同?(原创
医保和商业保险中的重大疾病有什么不同?(原创
&&&&&& 这两天有几个网友不约而同地问到同一个问题:医保和商业保险中的重大疾病有什么不同?
&&&&&& 先说商业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它通常是特指的若干种疾病,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将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统一作了定义。其中有六种是必须要有的,不管是哪家保险公司在设计重大疾病险时,必须要包含这六种,另外的十九种,是可选的。为了彰显各公司的物色,各公司还可以自己设定一些病种,比如,信诚人寿的重疾险,除了这二十五种之外,还增加了三种,总共二十八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标准定义)
&&&&&& 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险,在赔付时,是给付型的,也就是说,只要医院确诊的疾病,符合合同中的定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客户在获得理赔后,可将此笔款项用于疾病治疗。
&&&&&& 医保中的重大疾病险,是非强制性的保险,很多单位不会帮员工购买这个险种,如果有购买这个险种,哈,您要怀着感恩的心,感谢你的老板。
&&&&&& 医保中的重大疾病是属于报销型的,解决的是住院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没有指定疾病的限制。这笔钱是在医保统筹的共付段支付后,依然没有被报销的额度。总的报销额度是15万,前10万报销90%,后5万报销95%。
&&&&&& 但是,因为这笔钱是必须在医保统筹的共付段用完之后,才能用着的钱,而共付段的额度是随着每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而递增的,所以这笔钱很难用到,真的用完这笔钱,自付的部分也会高得吓人。
&&&&&& 举个恐怖一点的例子来看下吧。假如这个客户是广州的,在2009年的三月,因为某个重大疾病,在广州最好的医院,住院30天,花了四十万,治好了。看看医保和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是怎么来配合的哈。
&&&&&& 这四十万中,其中有五万是进口药和自费药(不过分吧)。
&&&&&& 按照目前,广州医保的报销规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
&&&&&&1、自费药和进口药是不报的,要自己出5万,能在社保报的部分还有:40万-5万=35万;
&&&&& 2、起付线是2000元,这部分也是自己出的,还剩下:35万-元;
&&&&& 3、自付段,报销80%,20%自付,封顶线是748元:
&&&&&&&&&&&&可获得报销金额:(0)*80%=元
&&&&&&&&&&& 需自付金额:(0)*20%=31749.6元;
&&&&& 4、重大疾病第一段:报销=10万*90%=9万;自付=10万*10%=1万;
&&&&& 5、重大疾病第二段:报销=5万*95%=4.75万;自付=5万*5%=2500元;
&&&&& 6、没有报完的部分:748-10万-5万=39252元。
&&&&&& 总结一下,如果客户花了40万的费用,医保总共能报销:+=元;
&&&&&& 客户需要自费:5万+.6++.6元;
&&&&&&&但是,客户要先垫付40万。
&&&&&& 如果,客户购买了30万的商业重大疾病险,信诚的至佳搭档4万保额,住院津贴200元/天;
&&&&&& 那么,在重大疾病确诊后,信诚会一次性给客户30万,这30万可以支付医院的费用;
&&&&&& 出院后,客户除了社保报销外,还可以获得:
&&&&&& 1、住院费用的报销:3万;
&&&&&&&2、住院前后的门诊:2500元;
&&&&&& 3、进口药和自费药:7500元;
&&&&&& 4、住院津贴:(30-2)*200=5600元;
&&&&&&& 那么本次住院,该客户可在信诚获得:30万+3万+00=345600元;
&&&&&&& 除去住院的费用,还有21万余元,可以调养身体。
&&&&&&& 因此,商业保险是医保的一个非常好的补充,一个30岁的男性,可能一天不超过30元,就能获得上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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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主要是()
A.经营主体不同
B.保险对象不同
C.均不体现互助性
D.以不缴费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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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小于等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
C.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大于等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
D.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主要是-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主要是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主要是什么?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以保证社会安全为目的保险制度,不是赢利机关。
与的差异主要是
(1)商业与社会保险的概念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用以帮助社会成员在遇到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发生时,为防止劳动者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便使他们得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实施的各种政策或制度的综合保障手段。
2、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以自愿参保为前提,由(人)利用大数法则的原理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风险基金,当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给付金额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一种风险专家机制。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以保证社会安全为目的保险制度,不是赢利机关。
商业保险是一营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予补贴。
(2)作用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规定标准给予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以全体国民为对象。保险人和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按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盒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与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来才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商业保险是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4)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
商业保险机构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
(5)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是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保障水平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消费水平,并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注重保障)
商业保险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注重偿还)
(6)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商业保险是企业的金融活动,合同双方利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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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题目:“新国十条”及《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对商业保险的定位与之前的不同点在于( ) 选项A:把商业健康保险放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通盘筹划
选项B:把商业健康保险放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中通盘筹划
选项C:把商业健康保险放在健康服务业整体发展中通盘筹划
选项D:其他三项都是
标准答案:
选项D:其他三项都是
【参考资料】
宋福兴:健康保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大有作为 日 在“新国十条”中,29次提及“健康”、“医疗”等关键词,这不仅指明了健康保险的发展方向,更加凸显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理念和信心。
“新国十条”把健康保险放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通盘筹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下规划和发展健康保险,其本质在于用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与完善。
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正式颁布, 为中国保险业做出顶层设计,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保险业转型升级的新蓝图愈加清晰。
充分认识健康保险面临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作为金融改革关键阶段特别是保险业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战略部署,“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尤其是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政策利好,必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健康保险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适应新形势的行动指南。
(一)深刻把握保险业新的发展定位和目标 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板块,经历了不同凡响的风雨历程,从最早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再上升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定位有了实质性的飞跃。与2006年的“国十条”相比,“新国十条”把保险业的发展上升到融入国家改革战略的高度,意在将保险业建设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作为近几年在保险业中始终保持最快增速的健康保险,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
(二)深刻把握和做好“健康”这篇大文章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民生保障。此次在“新国十条”中,29次提及“健康”、“医疗”等关键词,这不仅指明了健康保险的发展方向,更加凸显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理念和信心。
“新国十条”把健康保险放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通盘筹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下规划和发展健康保险,其本质在于用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与完善。明确了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可以看出,在加快推动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健康保险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新国十条”把健康保险放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中通盘筹划,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规划和发展健康保险,其目的在于使健康保险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新国十条”提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并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对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护理四大健康保险险种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此外,还明确要求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预见,随着支持政策的逐步落地和细化,健康保险将呈现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态势,在构建完善的民生保障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国十条”把健康保险放在健康服务业整体发展中通盘筹划,在产业链整合的大框架下规划和发展健康保险,其用意在于利用保险机制促进健康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条的融合发展。“新国十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并明确提出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和健康服务机构。这些要求为健康保险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市场,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大健康”产业战略布局日益完善。
面对如此重大的政策利好,作为国内最大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更应认真贯彻好“新国十条”的各项要求,学习再深化,认识再提升,工作再加力,做实做好“健康”这篇大文章。
坚定使命自觉,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人保健康是在党和政府亲切关怀下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承担着探索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道路、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使命和责任。自开业以来,人保健康坚持将自身发展深度融入国家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大局,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委托业务,不断扩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障覆盖面,探索形成了“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平谷模式”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实践,为国家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新国十条”的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将以全新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战略定位,参与到服务经济社会的大格局中。作为与共和国同生共长的中国人民保险旗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必须秉承中国人民保险深厚而光荣的历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谋事定位、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出不懈努力。在保险业大发展的历史机遇下,人保健康将以奋进之姿,外树品牌、苦练内功,积极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肩负起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
打造政府信任、人民满意的中国健康保险第一品牌 作为“新国十条”等系列政策的受惠者和落实者,健康保险被社会各界寄予了更多期待。人保健康作为国内最大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的各项要求,坚定地扛起主动发展、引领发展的大旗,以“加快转型、创新发展”为指导,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和健康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专业化的服务水平。
积极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致力于丰富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一方面,积极对接医疗保障体系,重点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保障自付医疗费用的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发挥好医疗费用分担的作用,降低参保群众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关注人们基本医疗保险之外高品质、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打造覆盖全生命周期,涵盖医疗、疾病、护理、失能、意外五大类保险需求的保障计划,为不同人群构建起全方位的健康风险屏障。
积极开展受政府委托的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致力于提高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助推政府公共服务创新。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大病保险相关指导意见,完善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把中央保民生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按照市场规律和民生保障要求,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创新经办方式,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率。随着国家新医改的不断推进,重点开发政府可用于购买服务的专属产品,进一步促进“管办分离”,配合政府用中国式的办法,解决好医改这一世界性的难题。
积极开展各类健康管理服务,致力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提高国民健康素质。通过搭建覆盖医疗、体检、远程健康监测、健康促进等全国性的合作服务网络,丰富客户的健康管理服务选择。加快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提高综合健康服务的实施能力,培育专业服务特色。积极参与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择机介入养老、护理、体检、医疗等领域,强化健康保险与医疗健康产业协同发展的能力。同时,将健康管理服务附加到商业健康保险和政府委托项目中,通过提供健康监测、指导和维护,降低疾病发生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快速上涨,推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的转型之路。
“新国十条”的出台,是一个时代的需求,健康保险阔步发展的大门已经打开。新的起点,开启新的篇章,人保健康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和国家医改政策,用优质、丰富的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助推经济发展,助力民生改善,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新浪财经 | 作者: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宋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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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所建立的保证社会成员在年老、失业、残疾等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安全措施的总和。
除了社会保险外,它还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国家出资或慈善机构援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十分困难者,在物质上给予帮助的活动属于社会救济(或称社会救助);国家以及各种社会群体举办的文化卫生福利事业,如社会服务、各种公共福利设施、及残疾人福利工厂、孤儿院、养老院的建立等,便是社会福利事业。而社会优抚,则是国家对于为保卫国家的安全而作出贡献和牺牲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
社会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保险则是以劳动者为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有以下特点:
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并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保费义务,这是社会保险的首要特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项目和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哪些保险项目和享受怎样待遇标准等无权选择和更改。
当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国家通过法律保证实施的社会保险将为其提供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稳定社会秩序,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社会保险的互助性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分配的整个过程中,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集的保费可以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强者和弱者之间的调剂使用,实行风险分担,其实质是参保劳动者之间的互济行为。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对于维持和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保证社会安定,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疾病、意外伤害和失业的威胁,不能再通过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满足生活需要,这就会影响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可以使劳动者在疾病、失业等特殊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保障,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例如,通过社会保险,患病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医疗费用补贴,及时得到医治,有助于劳动力的早日恢复;通过社会保险,使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生存得以维持,也就保护了他们所具有的劳动能力,不致于衰退和萎缩;另外,社会保险对于女性劳动者提供的生育休假、医疗费用补贴等,既保证了女性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恢复,同时也使新的劳动力得以延续,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顺利进行。
2.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
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除了要有一个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率,使物质财富不断增加外,还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要想社会环境安定,就必须使社会成员的多方面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劳动者除了应享有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之外,还能够在衰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获得物质帮助,能满足自己及其赡养家庭成员最低生活需要。如果众多的劳动者面临各种劳动危险和收入损失,并且得不到及时解决,使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无法维持时,就会形成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威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部分地与其劳动期间的贡献相联系,工作时间长短不同,工资高低不同,可享受的保险待遇也适当有所差异,这样就可以鼓励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消费产品的分配主要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存在差异,因此就会产生劳动收入和生活富裕程度上的差别和不平等。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这种差距必然会进一步地扩大。收入差别和贫富悬殊程度的扩大,如不能得到及时调节,就会产生和激化社会矛盾,有碍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以法律形式,采用强制手段对社会消费产品分配的干预,调节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程度,使之保持在适度的水平上,从而实现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普遍要求。
国家通过强制措施收取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再分配给那些收入较少或丧失收入来源以致生存发生困难的劳动者,使之赖以维持基本生活,这就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到广大低收入和生活贫困者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分配。
& & 4.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险具有储蓄返还性,即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国家就将其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和价值以保险费形式逐年逐月强行扣除储存起来,等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实际需要时再进行分配使用。众多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形成数额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基金在分配使用之前可以在较长时间内进行资金运用,—方面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参与社会资金的再分配,使社会资金的积累规模扩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障行为,它们区别联系的主要通过以下内容反映出来。
& &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二者的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永恒的主题。商业保险通过出售保险服务商品获取利润,经济效益是评判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
&(2)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公民参加,而且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遵循的是平等、互利、自愿原则,投保人投保与否是自愿的,其投保险种、保险水平等都有选择余地,而保险人承保与否、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选择也有自主性。个别保险项目(例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也是强制参加的,但投保人对保险人和保险金额仍有选择余地。
&(3)二者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福利国家已经覆盖全体国民,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长短、收入水平高低、健康状况如何,都必须参加。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其范围即将扩大到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同时寻求发展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内容相对较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在职期间、失业期间、退休后发生疾病、残废、死亡、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劳动者的医疗、生育休息、死亡丧葬、遗属抚恤等基本需要;而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因此不具有普遍性,但其保障内容比社会保险宽泛得多,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当然,社会保险的某些项目(例如失业保险),一般商业保险也不涉足。
(4)二者的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除了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高外,大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都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一般介于社会贫困线与在劳动者职收入之间。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依投保人的购买能力和风险保障需求而定,“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所以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
(5)二者的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现收现付制和预筹积累制。现收现付制也称横向平衡式,是根据当期支出需要确定保险费率组织收入,当期征收当期使用。每年的保险费率将随人口年龄结构和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变化而变化。预筹积累制也称纵向平衡式,是根据有关人口、健康、物价、利率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后,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个长期费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但是由于利率、人口、工资变动等指标难以进行长期有效准确的预测,所以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收支平衡。
这两种方式都是事先测算出当前或以后社会保险给付需求总额,然后按一定比例强制分摊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来源于个人、雇主(单位)和政府,这种计算方式尽管也考虑保险精算方法,但都带有以收定支性质,所以,对长期给付不必完全提存准备金,其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有投资运用的责任;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理论,用科学的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并依此展业承保,保费的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展业承保的措施是否得力,对长期给付须提存准备金。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来投资运用。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
(6)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其义务包括两种含义: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权力人尽到了这两项义务,就可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但是其贡献的劳动量、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与享受到的待遇水平则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决定于被保险人当时的社会地位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互利关系,被保险人享受多少权利,取决于其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局限在契约有效期内,一旦契约终止,保险责任自行消失。
(7)二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统—领导,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实行的是行政事业管理体制;而商业保险通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 &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二者在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上是相同的。从它们的社会角色来看,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合作。
(1)在保险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社会保险的种类限定在较窄范围内(—般只包括养老、医疗、疾病、残废、工伤和职业病、丧葬和遗属、生育、失业等八项),而且保障水平也不高,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作为—种商业行为,哪里有可保风险,保险人就会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其保障水平可以满足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的投保人的不同需求,保险的种类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商业保险不仅在保障范围弥补了社会保险的不足,而且还可以满足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社会保险提供了商业保险不会涉及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使社会成员能够在特殊情况下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2)在实施范围上二者相互补充。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接受社会保险的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关系自愿投保,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提出保险申请,使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外的人员也有机会获得风险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的不足。
(3)商业保险还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办理某些项目的社会保险。在不少同家,针对企业补充养老年金和个人储蓄保险,都是由政府提供优惠鼓励政策,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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