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哪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核准类减免税,哪些是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划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很多,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类项目,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项目,应引起关注,谨防错过时限,留下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闽国税发[号对该通知的补充通知,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如下: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就业再就业;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4.转制科研机构;5.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6.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7.监狱劳教企业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1.免税收入;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3.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6.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10.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经营试点企业优惠;11.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广播电视村村通优惠;12.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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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备案类减免税操作程序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税款可以暂不入库。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1)每年登记备案
  纳税人首次办理备案登记的,在发生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并附报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从第二年起,纳税人在每年的1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的备案,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并附报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同时将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统计表。
  (2)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在发生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并附报地税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的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统计表。
  二、优惠政策
  自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国税地字〔1988〕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1988〕国务院令第11号
  国家指定的指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8〕国税地字第0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与此相关的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专项贷款合同,因在借(还)本付息等借贷手续上与正常借款合同并无区别,应照章纳税。
  ──国税函发〔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公安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发〔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房产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苏税三〔86〕31号《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财税〔200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国税〔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财税〔20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租房产的,对转租人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苏税三〔86〕31号《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地税发〔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房产;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监狱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7〕财税地字第0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税房产税。
  ──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房产税。
  ──苏国税发〔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1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1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1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12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8〕国税地字第0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苏税三〔90〕01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苏国税发〔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苏税三〔89〕017号《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编辑: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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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备案应递交什么单证?
减免税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备案应递交什么单证?
提问者:anonymous Sep 21, 2016
&您好!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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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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