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的签订租房合同注意事项项,签订转让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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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转让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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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转让合同要注意什么一、转让主体资格,即转让方有没有转让物的所有权,具备不具备转让资格。二、转让房屋包括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三、转让的费用约定,包括数额,转让方式,资金的交付等。四、转让物的权属登记,有的转让物必须到政府登记才能完成转让的,比如店铺转让,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及相关的变更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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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谈谈开店时谈转让费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 & 看到很多论坛的朋友们都是新人,最近在找店铺准备开店,我在这里跟大家提个醒,首先说说转让费,目前是社会上租铺开店最常见的一种费用,少则两三万,多则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都有可能。可以想象得到转让费最初的形式是,商户A 由于其他原因不再往下做,把店铺转租给下一家B ,转接过程中,由于店铺装修、设备和货物的转移等原因,向B 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即店铺转让费,同时A 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结束,由B 开始向房东支付租金;转让费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就是商户A 生意萧条,且店铺内一无装修二无货物,但占着店面垂死挣扎,遇到B 急着开店谋生却找不到合适的店面,这时A 把店铺转让给B 并收取一笔转让费,之后由B 向房东支付租金,这种做法相当于A 临死之前拖了人家B 一把,自己活过来了;转让费发展的第三个阶段,随着商户之间转让费现象的普遍,各个店铺的房东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租给第一家商户的时候,就要求收取不菲的转让费,租金另算。此时的“转让费”,已经远远脱离最初转让费的真正意义了,完全变成了黑心房东谋取暴利的一种手段,而风险完全由商户来承担。目前的商铺租赁过程中,三中转让费形式都存在。
1. 租赁商铺的建议& & 最开始做生意的朋友,由于经验不足,租铺开店时往往在转让费上吃了亏。现在将个人的一些经验总结出来,主要从接租这个方面展开,供后来的有志创业的朋友参考:1.1 从商户A (非房东)那里接租主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A 转租给你是否经过房东的同意?& & 《租赁法》中规定,商户A 在合同期内将房子转租给B ,A 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若不同意,则A 与B 所签的合同无效。现实中也存在A将店铺转租给B 而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而B 并不知道转租还需要房东的同意,以为只要跟A 协商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若房东发现A 转租后要收回B 的店铺,B 可以将A 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转租费用,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B 的合同是否快到期?& & 经过房东了同意,但如果A 的合同快到期,比如只有3 个月了,可能也会带来很多麻烦。因为假如房东比较黑心,会选择收回房子而不跟你续租,这是房东所拥有的正当的权利!期满之后,他一脚把你踹走,像前面所讲转让费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一样,另外再租出去,收取下一个商户B 的高额转让费之后,还可以躺在床上眯着眼睛收B 的房租。那你实在想转租,怎么办呢?可行性还是存在的,第一种方案:B 在接A 的转租时,同时与房东签订合同,将合同有效时间延长几年,就是说,从A 手中接铺以后保证自己还能做几年的生意。那B 的转让费该如何处理呢?最好与房东的合同中还须说明,B 在接下来几年的合同期内自己有对店铺的转让权,当然这个转让过程也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第二种方案:B 要充分估计一下接下来的风险。在这3 月内能把投资收回来并有盈利?能盈利多少?不过能接受第二种方案的人一般都不是常人吧!& & 还有一点就是,明明只有3 个月的时间了,A 在转租给B 的时候,房东也同意了,但A 却不告诉B 只有3 个月的期限了。期满房东回收店铺,此时B 肯定欲哭无泪。遇到这种情况,可以B 可以将A 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转租费用,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C 近期内店铺周围是否有重大事件发生?& & 这里的事件是指政府拆迁啊、商场装修啊、搬迁啊等突发事件。如果A 知道政府发了在近期内拆迁的通知下还转给不知情的B ,那么B 可以状告A 并追回相应的财物。1.2 直接从房东手中借租& & 这种情况下,首先得知道这个房东要不要转让费,如果不要转让费更好,说明房东还是比较有良心的人,没那么势利。但是店铺位置好、房东又不要转让费的概率太小了吧。现在就以房东以索要转让费为前提才肯租房的情况为例,说明一下合同中哪些地方要注意:店铺转让权的声明& & 这点很重要!没人保证你的人生会那么顺利,万一你家里出了什么突发事故,或要改行了,或因利润太薄无法经营下去了,需要把店铺转租给别人。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申明期内拥有对店铺的转租权。还是要说明一点,转租需要房东的同意。但是如果房东就讨厌你,就看你不顺眼,就不同意让你转租,该怎么办?注意“房东的不同意”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转租,房东就属于恶意拒绝转租,可以根据法律中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强制执行转租。签约时间的考虑& & 合同时间应该稍微长一些,比如你想做2 年左右,最好签个4~5 年,然后在做了2 年后,找其他的商家把店铺转让出去,转让费收回来了,风险转移到下一家去了。但如果转让费在每一个交接过程中越滚越大的话,越往后接租的商户,风险就越大。优先续租权的申明& & 注意在《租赁法》上,没有规定签约的商户在合同期满后具有优先续租权!所以如果想拥有期满后继续租赁,必须在合同上注明“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租”等类似的项。这样的好处在哪儿?在于如果你的生意比较好,想继续做下去而不想搬走,期满时有其他商户来租这个商铺,你可以以相同的条件优先租赁下来。或者你的你有转让权,但转让费还没有收到,你可以优先续租下来之后,再转租出去。& & 不过问题来了。《租赁法》真是极品,个人感觉还有很多要改进的地方。请注意“同等条件”的含义,就是说你原来租金是每个月2000 元,后来所处地段变好,期满后租金肯定不止每个月2000 元,有的商户愿意出4000 元每一个月,你想续租吗?好,同等条件嘛,你也每个月4000 吧。这倒没什么,正常的经济规律。问题在于,租金根本不值8000 但房东又想抬高租金呢?他可能去大街上叫几个混混过来说要租店铺,给4000 一个月,你有什么办法呢?你想继续做就得出4000 一个月,不做,你收拾收拾走人吧。你可能问,这种现象会发生吗?后面你会看到,由于转让费的存在,这种事情会很常见的。& & 可能上个例子比较极端。如果有可能,在优先续租权上,尽量写明可以优先续租几年。为什么?因为如果你仅仅写了具有优先续租权的话,能续租多久呢?法律上可没保障。如果房东追求新租户的转让费,合同期满后会千方百计赶你走,那续租时间优势房东可以钻的空子之一。你前面的合同的没有写能续租多久是吧?房东又去大街上找几个混混前来租房,价格倒是2000 每个月,只租10 天。不过你有优先续租权啊,好吧,和你再续租10 天,咱们来签新的租赁合同。这个时候,房东的租赁合同上绝对不会让你有优先租赁权了,10天后走人吧,房东再租给别人,收取高额转让费。
2. 最后的矛盾& &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为目前市场上,商户对自己的店铺有没有转让权,都是与房东在合同上约定的,比较狡猾的商铺房东可能还会来这一招,看我想出来的案例:& & 商户A 与房东签了10 年的租房合同,并向房东交纳了“转让费”,合同中申明A 在期内对店铺具有转让权,可以对下一任B 收取转让费。两年后,但当A 真要转让时,房东却对A 说:你可以转让给别人,但是下一任来接租时,我会告诉他们,我不会跟他们签转让权的。这种情况下,就没人敢来接租了,因为下一任B 会发现接下来之后生意若做的不好,想转租出去,由于没有转让权根本就转不出去的。没有人敢接租,那A 的店铺转让权岂不成了空气?& & 那么A 在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店铺转让权这点上,是不是要注明A 的下一任B 也必须具有在合同期内的转让权呢?我们假设房东同意了这条说明,这样做A 的转让权貌似得到保障了,A 能在合同期内能顺利转出去了。真的吗?仔细想想,如果此时商户B 来准备接A 的租,房东又告诉B 说“你可以把店铺转让给别人,但你的下一任C ,我不会让他有转让权的”。听了这样的话,如果B 也想以后收回自己的转让费的话,也是不敢接租的。因为尽管B 可以转让,但如上一段所描述的一样,没人敢接B 的租的,一旦接受,转让费就无法拿回来。B 不敢接租,A 的转让权还是形同虚设!& & 所以,这真是一个矛盾!& & 上面所说的房东还不是最狡猾的,最狡猾的会这样做:租给第一个商户时,申明要交店铺转让费,同时房租另算,合同签约时间永远不会给你签得很长,比如就1~2 年的样子。至于转让权和优先续租权,其实房东给不给你都一样。先说给转让权吧,1~2年的时间,投资都还没收回来呢,合同期就快到了,赶快和房东续租吧,房东肯定不答应。为什么,把你赶走了,好收下一家的转让费啊!不是有优先续租权吗?好吧,再跟你续租1 天或一个月吧。其实是一样的。所以最狡猾的房东会隔一个合同期换一个商户,隔一个合同期换一个商户,这样每换一次,就能收取一次转让费,房租另外再算!这也解释了上面“优先续租权”那一小节中的例子。没办法,人家铺面好啊,地处繁华地段,人流量大!& & 需要说明一下,不管是从商户那里转接过来的转让费,还是从房东那承接下来的转让费,随着转租的过程越滚越大,最后跑到哪里去了呢?肯定是最后接手的商户因为没有转让权,或合同时间太短没人敢前来接租,转租不出去而眼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转让费成了泡沫。& & 由此看来,在转让费发展的三个阶段中,商家与商家之间店铺的转让过程收取转让费还说得过去,虽然听起来也有违背“和谐”二字,但房东租给第一家就收取转让费的做法最不道德,最让人所不齿!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极其的不合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活跃百害而无一利!我想很多自主创业谋生的人,都因为这个转让费而增添了不少烦恼吧!3. 小结& &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看过之后一定也有所收获。总之在这个过程多留个心眼,不要留漏洞,任何与别人(不管房东还是上任商户)产生的费用,记得留有票据,万一打起官司,就是及其重要的证据。& & 楼主认为目前商铺的转让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受到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无处不在,也给很多人带来了麻烦,有时高额的转让费也许多想创业的青年望而却步。当然,关于转让费在商户和房东之间,房东永远是胜者,除非房东还不那么势利,出租店铺给商户时,只收取应得的租金。不过在国内一线二线城市,这样的商铺房东还多不多?就无从知晓了。
& & 要想从法律上解决转让费问题,好像还比较困难,因为这纯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问题。也许人们道德再高一些,房东只拿自己应得的房租而不另外牟取不合理的转让费,商户之间盈亏自负,不把转让费越滚越大加在下一家商户身上,那么这个社会要和谐得多!抑或法律上直接规定,房东在出租时不准附加转让费,即使让转让费仅仅在商户之间衔接,让转让费回归到原始轨道上去,也要好得多啊!但是, 这个能实现吗?希望国家能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市场经济更加充满活力。
对啊,这个转让费合同书上写的不清不楚的,弄的人很烦,害我白交了一次押金
早看到楼主的文章就好了
现在房东黑着呢,你做的好了,他就不停涨房租,你做的不好了他也不停涨房租
转让费挺黑的,当时第一次开店就差点被骗了
提醒下大家,转让费必须要找转让人房东一起谈才可以,单方面找店主而不跟房东谈很容易出问题
房东才是最奸的
yilufa 发表于
早看到楼主的文章就好了
啧啧,我看过你之前发的,就是貌似因为先交了押金,然后转让合同出了问题吧
现在基本都是一年一签了,方便涨房租,3年以上的都很少见了
盘铺子的时候什么都不懂很容易被坑,新手尤其要注意这点
上次看到一家特别便宜的铺子,什么问题都没有,而且地段什么都很好,但是价格出奇的便宜,店主说她有事急需用钱所以转租,我觉得有些不靠谱,但也没发现什么问题,差点签了,还好一个朋友告诉我这家店前一阵发生了抢劫案,被抢的人还躺在医院里,吓得我立马不敢租了,所以说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店主也不会什么事情都告诉你的
转让合同搞清楚就好
不注意细节经常会被坑
那在服装市场里的铺子怎么谈?(不是那种街面铺子,是服装市场的铺子)物业管理的说让我和店主自己谈。那不是还有商场呢吗?怎么搞。我被第一步难住了。后面进货装修运营我都没啥大问题,就是租铺面一点没底,怕上当。现在市场里很多铺面都在转租。
路过 1!!这个不是很清楚哦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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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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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店铺转让或转租可以节省投资、时间及精力等,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一般会遇到:接手后房东不让转让问题,房东恶意涨租,转租人未经房东同意私自转让等问题  店铺转让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有与房东的租赁协议,如果店铺经营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首先要查看店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初步咨询转让价格及房屋的租金情况。  如果店铺经营者也是承租人,则必须查看其与房屋产权人所鉴定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转让(转租)权;鉴定合同时要三方同时在场并鉴字证明。(即产权人、经营者、接手者)  因为一般情况下转让之前,转让人都会要求在签定协议之前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这里不注意很容易被骗。  二、若有意接手,双方可洽谈房屋租金及店铺经营设备、装修等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若谈定则可预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保证优先接手店铺的权利,定金收取方出具定金收条,收条要写清时间、金额、定金的用途等具体内容。  这里要注意是整体转让还是空店转让,如果是整体转让请千万点清设备和物品明细,免得少数量或缺质量。  三、双方鉴定《店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从而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四、合同签署完毕,按合同约定方式结付转让费用。  五、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接手方进行过户变更手续,因此,接手方要及时凭鉴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以确定经营的合法性。  六、务必考察店铺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井。  八、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铺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九、为了避免造成房东干涉转让的事情发生,请务必在合同签定时与房东约定好:有转让的权利,有优先续租权,房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涉店铺转让。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
1、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第三,让房东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周边情况,从言谈间了解房主是否熟知基本情况。2、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3、你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情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5、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6、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7、&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8、&要对房屋维修及费用问题做出约定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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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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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购房人在签订前,要认真审核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或合格证明(或开发商初始登记的《》)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名称等是否相符。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还应审查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委托销售证明。购房者对房价拥有知情权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计算,购房人拥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包括、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布置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时,购房人可要求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还是付款(或),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并追缴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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