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养殖手续可以土地确权手续住房吗

2016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样的?_房产政策_土巴兔装修问答
2016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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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宅基地确权政策是怎样的?
提问者:杨晗玥|
浏览次数:610|
提问时间: 19:56:15
已有5条答案
回答数:11520|被采纳数:47
上海湘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1520
全国“立规”
  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财产权,长期缺乏执行层面的规定。
  “在部领导布置的2016年要开展的工作里,确实包括‘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当时提出的要求是‘抓紧制定’。”4月17日清晨,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证实,2016年国土资源部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回答数:15063|被采纳数:56
常州方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5063
按照一户一宅的条文,你家有两个儿子,一般都可以拥有两套宅基地,可以办理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确权发证这工作就不一定了,
回答数:10615|被采纳数:21
所有回答:&10615
农村的宅基地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的住房能够有所保障,而不会遭受其他人的其他用途的侵害,已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理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城市化迁移,宅基地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它只能用作住宅建造,不能用作商业等其他用途。偏远农村的地价较低,就算是卖出去也只能建房子不能用作商业,所以你的宅基地要卖出去,只能是想建住房的人买了去,但是真的想在偏远农村建房子的人不多,倒不如建个厂房。要综合看这个农村的升值潜力,国家也许会征收土地或者房价上涨的时候会有收益。
回答数:149|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149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回答数:9754|被采纳数:15
peng_zhong
所有回答:&9754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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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以后在自己的承包地建养殖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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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廊坊 发表时间: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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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用我的名字购买的福利房(后转为商品房),我没有使用过该房产,也就是产权证是我的名字,父母应该如何确权该房产归父母所有?
所有解答(8)
严格意义上讲:确权需要过户。变通方式是:与你父母签订一个购房借款协议,之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他项权。
来自余佳珞
无须确权,房子如果要归父母可以通过借款以房屋做抵押的方式,但这又何必呢?
需要这方面法律法规,是不是写谁名字就一定是谁的。我不需要这个房产的,我有房子的。想证明这个房子是我父母购买的,尽管所有手续都是我的名字,但是那是带签的。
来自余佳珞
可以做一个公证来确认该房屋的产权.
来自余佳珞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 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确权,看之初父母给子女购房时是否是借款关系或相应协议约定?否则,这一出资依法属于赠与。如果过户须征得房屋所有权者(子女)同意。
谢谢,我有住房,只是父母用我的名字购买的。我也根本不想要这个房子,父母辛苦一生养大我,我是不会要的。我想知道还有什么办法能让父母对该房产确权。
如果你同意确权给你父母,可与父母一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不过户就不能进行确权吗?
因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则必须过户,不过户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父母出钱购买只是借用名字,因为有取暖费和个人享受面积的要求所以借用子女的名字。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吗?这样情况的房产所有权归父母而不是子女。
最佳方案还是过户。
房产是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的效力。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谁的财产。只有过户才可以将房产所有权确定为你的父母,否则如有证据证实是你父母出钱购买的,也最多确定你父母对你享有债权,而不享有房产所有权。
点击表示感谢农村土地确权到户 小产权房能转正吗?
专家表示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与小产权房转正无关,国家明确界定小产权房违反现有法律制度
&&&&两个多月前,斗门石龙村,10余名村民率先领到了一张农村土地承包证书,红色的本子上注明了农户承包的土地大小、形状、承包期限。这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珠海拉开序幕。&&&&该消息或许很多城里人并未留意,但它却是我国自30多年前实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又一轮影响深远的改革。央视评价,确权登记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变成了农民的“存折”和“活资产”,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抵押贷款等方式“变现”。而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入市,沉睡的农村闲置土地也有可能改变并影响我们的生活。&&&&这一被众多专家誉为农村重要土地制度改革的举措究竟能为农民带来哪些福利?确权进展如何?又遇到了哪些问题?随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不断放宽,这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未来将转正?南都记者就这些热点问题展开了调查。&&&&斗门石龙村&&&&提前五年尝试&&&&“开展时设想了很多困难,但进展得非常顺利。”谈到已经完成的土地确权改革,斗门区石龙村村干部余仕根打趣称,试点推进的速度比领证要快,如斗门区石龙村石龙经济联社800多人都已经完成了确权,但只有十几户领到红本本,相关部门还在加紧制作。&&&&土地确权之初,一些村民并不感冒,觉得多此一举,“土地已经是我承包的了,早就分了,怎么还要确权?”还有村民忧心忡忡,向村干部们反映有些村民如今承包了上百亩地,有的只有几亩地,若按现状确权,土地多的村民肯定占了便宜,地少的就太吃亏了,不公平。也有村民说,自己家里人少,以后若有小孩出生,无地可分怎么办?外来媳妇该不该分配?刚分地的老人死了,土地如何处理等等?&&&&余仕根说,面对这些不同的声音,当时村干部挨家串户逐个去解释政策,同时搜集村民的不同意见,从中尽量寻找大家的共同点,后来的确权方案就考虑了所有村民的意见,决定按人头平均分配,每人0&.85亩地,只要有该村户口或是已经嫁到村里,结婚未满5年还不能落户的新娘也参与分配,对于确权后出生的村民,在这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前,先不确地但可以享受相应面积的土地分红;老人死后,在承包期限内相应土地由老人家属继承。&&&&事实上,石龙村早在2010年就开始了土地确权尝试,并按人头给800多个村民分配了4分免租口粮田和4分半低价水稻田,一户四口之家能分到3亩多地。&&&&“原来土地是村里自己分配,相当于土地确权的雏形,现在确权是对村内土地分配方式在法律上确认。”村干部们说,5年前,村里这样分配时,农村土地确权的事情还不明朗”。&&&&先期的探索,让“土地确权”这一在很多地方推进阻力重重的改革,在石龙村进展却异常顺利:从今年3月底正式启动,经过方案确定、资料收集、现场测绘确认每一块承包地的界限、面积等程序,至9月底结束,前后历时半年。&&&&9月初,十余名村民率先领到了家庭土地承包证书,目前该村1800多亩集体土地确权到户的有645亩多,另外1184.26亩则确地到社,尚未分配给村民。“这1000多亩地作为村集体公共用地,其收入主要用来给村民发放福利、分红等。”余仕根说,如果一下子把集体土地都分光了,村集体经济就难以发展,而以后新出生的村民可能面临无地可分的局面,保留1000亩作为村民公共用地是村民们都认同的。&&&&斗门新堂村&&&&确权确股再确地&&&&在金湾区,目前土地确权试点还在推进当中。当地海洋和农渔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已经完成了宣传、培训等前期工作,尚未实质开展确权,“我们预计到明年六月完成确权,将整体推进。”&&&&率先完成试点的斗门区石龙村能否成为珠海的样本?对此,珠海有农业系统基层官员表达了不同意见,称石龙村作为水源保护区,过去三十多年不像其它靠近城区的村落那样被多次征地,土地权属相对清晰,也没有太多的利益纠葛和矛盾,工作相对好开展,对于那些被征地的村子,石龙村的模式或难以复制。&&&&该名官员称,珠海不少村民都被征过地,有的承包地被村里拿来建设村道等公共设施,已经无地可确,有些村往往只有少部分村民尚留有一些承包地,如果现在确权,将这些承包地确权给相应的村民,占多数的其他村民又不同意,因为这些承包地都涉及到经济利益,一旦再次被征用开发,相应的补偿款如何分配是个问题,“过去征地,除了青苗等附着物是分配给种植户个人,大部分征地款通常是统一给村集体,再由村里分配,但确权后,这部分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相应的征地款究竟还要不要分给村集体,还是全部分给确权的村民,至今还有争议。”&&&&毗邻斗门新青工业园的新堂村属于被征地后的“富村”,则走上了一条与水源保护区石龙村不同的确地路径。&&&&负责确权的第三方机构四川旭普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方桔群早些时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该村土地确权,只是确定村民在村中集体土地所占的份额,“完成确权后,每一位社员都将分配得到一定份额的集体土地份额,但不会指明具体的哪一块土地所属,每位社员以股权的形式占有土地份额。”&&&&据了解,自新青工业园进驻以来,新堂村早在15年以前就“洗脚上田”,全村目前已没有一户村民下田种地,收租、打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新堂村村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村早在2000年,就已被征用1000多亩地,目前村集体承包农田地面积有300多亩,而确权的农田面积仅有270亩,之所以确股权,主要是考虑到土地不多,如果平分,每位村民仅有200平米左右,一方面村民早就不种田了,都在干第三产业,即使给他们地,也不知道怎么管理;另一方面这么少的地,村民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倒腾,必将产生土地收益低的情况。”新堂村村委会副书记告诉南都记者,现在这些农田地统一承包给村民用于培育树苗花圃,同样一块地,以前村民用来自己种水稻、甘蔗才产生几百块的利润,而统一用来培育树苗花圃却可产生上千块的利润,而土地确权后,村民可以继承,可以传给下一代,也可以选择将土地股权卖给村集体。&&&&斗门农业局相关人士总结,新堂村是以土地发包收益为主的股份社,所采取的模式是确权确股再确地。&&&&40多岁的村民余永乐说,他家10口人,按目前的股份每年分红近2万元,再加上村里每月会发给人头生活费,以及自己房屋出租所产生的利润,啥事不干一年的收入能有7万元左右。有村民说,原来大家担心政策有变,到了下一代股权可能要收回村集体,现在确权后相当于给孩子上了份保险,无论户口还在不在村子里,确权的土地有保障。&&&&释疑&&&&●土地确权后,农民可以把承包地转让经营,获得租金,同时不用担忧失去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确权后,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既发挥土地应有价值,同时也能为农民带来收益。&&&&●有了确权证书,村民既可以选择自己耕作,也可以用于流转,比如用证件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土地变成私有?&&&&土地确权,会不会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意味着土地永远属于被确权的农户,这是变相“私有化”?土地确权试点以来,类似的质疑声不绝于耳。&&&&余仕根说,确权确的只是承包权,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确权证书上也有时间,过了时间,土地又回到村集体,然后再根据情况分配,并不是说确权后,这块土地就永久归属于村民了。&&&&余仕根说,原来该村的土地承包时限比较短,通常是三至五年,而该村村民如今大多从事苗木种植,有些苗木成长周期较长,过去就有村民因为担心苗木还没长大承包地就变了,心存顾虑不敢投资,确权后,承包期限延长到十几年,在这个承包期内,村民可以大胆放心地种地,对村民是一个保障。&&&&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公社集体劳动和大锅饭制度,让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土地权益的证明并不明确,很多只是依靠口头协议和互相告知,随着时代变迁,由此产生的土地权属模糊成为农村矛盾多发的一个重要“导火索”。在石龙村确认土地权属之前,珠海不少农村因为土地边界不清晰,矛盾重重,连正常的生产生活都受到影响。&&&&土地确权有助于理顺纠纷。“证书上写得明明白白,哪一个村民多少地,面积、大小、位置清清楚楚。”余仕根说,以前没有发证,有些村民如果自己不想种地,在外面打工久了,还会担心承包权没了,时间一久说不清楚,但现在有了证件,只要是在规定的时间里这块地的承包权都是你的,要出去做生意、打工都很安心。&&&&确权后有哪些变化?&&&&土地确权将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入市铺平道路。过去三十年,突进的城市化,不断推高土地价格,很多城市寸土寸金,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用地权属不明晰,不能像城镇国有土地一样自由流转,农村土地的价值难以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土地确权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获得租金,同时又不用担忧失去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为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不少专家认为,三十多年前,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客观上造成了中国农业碎片化、分散化的现状,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需求,政府确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让土地可以充分流转起来,从碎片化的状态变成连片经营或转为工业、办公用途,发挥土地的应有价值,同时也能为农民带来收益。&&&&石龙村的村干部们说,有了确权证书,村民既可以选择自己耕作,也可以用于流转,比如用证件从银行抵押贷款,也可以撒手不干,将土地出租。但从土地确权到真正流转起来,村民们显然还需要时间适应。余仕根说,该村很多村民这两年靠种植苗木发了财,很多人不缺资金,目前据村委会了解,还没有发现村民在确权后直接用确权证书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案例。&&&&对于石龙村村民,要不要流转,随着权属的明晰,只是个人愿不愿意、需不需要的问题,但对于那些仍未完成确权的村,仍需等待。&&&&珠海农业创业明星、金湾区三板村村民“鸟叔”梁华坤就曾因没能确权吃过亏。2010年,梁华坤不顾家人反对,放弃如日中天的运输生意,回老家承包一千多亩地发展生态养殖,当时在租地和贷款时因为拿不出证明,一度陷入困境。&&&&“这个问题当时纠结了我很久。”梁华坤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承包面积大,又几次遭遇台风,前两年他的资金一度非常紧张,与他创业的一些朋友熬不下去纷纷离职,当时他听到国家有政策,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借贷,随后多次找到银行,但都被拒绝了,“银行说要村委会开证明,证明这些土地是你承包的才可以贷款,村委会说不能开,万一开了证明,你又还不了贷款,那村里承包给你的土地被银行收走了怎么办?村里没法跟村民交代”,梁华坤说,如果当时已经确了权,村民直接拿证就能从银行贷款,而且抵押的是使用权,都是有期限,土地性质还是属于村集体。&&&&梁华坤说,除了没有产权证不能借贷,承包鱼塘的手续也比较繁琐,1000多亩养殖基地中,有一部分是他从其他小的承包户手中转过来的,但因为这些小承包户过去只有承包合同,没有确权证书,自己跟对方签订合同后不放心,怕投资下去,今后万一发生纠纷,自己蒙受损失,所以每跟一户承包户签好合同后,自己还是要找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再次书面盖章确认承包没有问题他才敢租下来,手续非常繁琐,自己也很累,但不这样又担心自己的投资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了确权证书,就不用这样担心了。”&&&&小产权房可能转正吗?&&&&土地确权将给土地供应市场特别是房地产业带来更多可能。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三大政策。&&&&此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变成非农用地,只有一个途径———征地国有化,但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也成为不稳定因素的火药线。《南方周末》援引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称,现在征地引发的纠纷每年约400万件,一半以上群体性事件由征地拆迁引发。&&&&新堂村前任村支书林智仔早些时候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同一时期相同地段的国有土地相比,对农地的征收补偿低的问题显著,比如农村土地被征收的价格过去往往在200元/平方米左右,而一旦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价格可以飙升到2000元/平方米,中间升值的1800元与被征地的农村没有一毛钱关系。&&&&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允许自由地进入市场,“地下流传”层出不穷。珠海一些急于发展的农村不惜打擦边球,通过村集体出地,企业出钱的模式来发展,催生了没有房产证的村办厂房以及各类小产权房。&&&&据了解,在珠海南屏,三灶等毗邻城区的农村,小产权房房价通常只有相同地段的正规商品房价格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三灶有村官表示,过去由于政策不允许,村里面私自流转土地,搞开发时都偷偷摸摸,为了留住投资者,定价能力也很弱,没办法像同地段的国有土地那样竞标,价高者得,价格合适就卖了。&&&&一位长期从事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吴姓中介透露,以前很多农村和村民搞的小产权房因为不被政策承认,只能偷偷建、偷偷卖,很多没有履行报建手续,除了基本的工程成本,用不着其他投入,比起城市的商品房,小产权房的质量和环境确实有差距,所以价格都定得很低,“有的小产权房价格甚至只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十分之一。”&&&&由于不被承认,小产权房的建设也面临巨大风险。三灶镇横石基村2008年曾经与企业合作建房,拿出200亩土地,由企业投资开发,村民每人可按100平米分商品房,余下的建筑和物业则由开发商销售,但在打桩后不久,工程就因违背国家现行政策被叫停。相关人士说,按照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除非政策本身有突破,否则该村的合作建房项目是不允许开建的。”&&&&随着国家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关国家未来或逐渐放开农村集体用地进入房地产市场,小产权房有望转正的声音随之出现。但参与制定上述《意见》研讨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在《人民日报》的一篇采访中说,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入市可能对现有的土地供应,或者对房地产市场有影响。但是土地供应增加的总量都是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控制下,因此短期内不会有大幅提升。&&&&严金明同时表示,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与小产权房转正没有什么关系,国家对小产权房界定是很明确的,它是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而且并没有产权。因为房地产开发商逃避了交给国家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给农民补偿,补偿之后开发房产,通常房价较低,“目前的思路是控制增量,处理存量。控制增量,目标是零增长。对于存量,要慢慢进行处理,可以用‘止血疗伤’这个词来形容。”&&&&确权最大难题是什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最大难题是什么?对此,斗门区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说,还是人和地的问题。一方面,土地权属调查、界线核定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核心环节,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村小组一级的土地界线难以核定,相当一部分存在权属争议,协调处理这些争议将成为村民土地确权的最大阻碍。而另外一方面,有些村民是否属于本村户籍以及对前期工作不理解也存在争议。&&&&解决这些难题关键在于依法依规鉴定事实,针对村民的疑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挥村干部作用,做好村民的调促工作。&&&&而土地确权后,斗门有无土地流转的案例?对此,斗门区农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即使没有开展土地确权,斗门已经有很多村实现了土地流转。以新堂村为例,农民不再种田,而是将农地集体交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3-5年发包一次租出去,这就是土地流转。只是说土地确权后,农民手中有了土地“身份证”,土地流转更加清晰、规范。&&&&统筹:南都记者&杨亮&&&&采写:南都记者&杨亮&袁平峰&&&&摄影:南都记者&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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