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汇款记录,被告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受审怎么办

只有银行转账凭条,可以起诉欠钱者归还借款吗?_法治漳平-爱微帮
&& &&& 只有银行转账凭条,可以起诉欠钱者归还借款…
内容简要:只有银行转账凭条,可以起诉归还借款吗?小李曾借款给小陈,但碍于朋友关系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据。现手中只有银行转账凭条,可以起诉归还借款吗?& & & &原告起诉:被告未能还款,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小陈向小李借款45644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二分息,借款期限从日至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644元。& & && & & & 法院判决: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5644元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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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第A21版:广东新闻
被告人受审今后都是穿便装
深圳中院先行,相关负责人称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3名被告人穿便装出庭。通讯员供图  新快报讯&记者张国锋&通讯员王东兴报道&因为三名被告人穿便装受审,深圳中院昨天审理的一宗普通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昨天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引来众人“围观”,三名被告人从美国走私木材进入国内,偷逃税款100余万元。按常理说,这宗案件并非“大案”,但为何却如此受到媒体关注呢?  原来,该案件是深圳两级法院正式启动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新规定的首宗案件,与以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同,昨日出庭受审的三名被告人,均身着便服,而不是人们印象中的“光头、灰囚服、看守所马甲”等服装。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即从昨日开始,深圳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均可以着便装出庭。在以往,只有高官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身着便装出庭。  据深圳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郭毅敏介绍,该规定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郭毅敏表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身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一项制度,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对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郭毅敏还指出,该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强现代司法理念,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张国锋、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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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最好签协议 只有转账单很难认定是借贷
  1只有转账凭证 当心有借无还
  借钱给亲友,一定要让对方打欠条,否则你极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你有欠条?那也不保险,本期法眼的几位事主都有转账凭证,但到了法院,其中两人的却无法被认定是借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同法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因为各种原因,借条经常会“缺席”。在借贷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借出去的钱可能就同泼出去的水一样一去难返。于是,银行转账凭证成了借款人眼中的“救命”稻草。不过,记者从同安法院了解到,事实上,这棵稻草却不一定能“救命”。
  只有转账记录
  被告否认借款
  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证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阿名和阿玲曾是夫妻,2004年两人离婚。2012年,双方关系恶化。不过,近日,阿玲及其父亲却被阿名的表兄弟阿力告上了法庭。阿力要求阿玲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阿力称,日,阿玲因资金周转要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为3%,由阿玲父亲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当天,阿力将借款扣除利息后把16.4万元分两次转至阿玲父亲名下的账户里。之后,阿玲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日。之后,阿玲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力提供了以上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对于借款一事,阿玲表示该事实并不存在。至于阿力转账至阿玲父亲账户一事,阿玲父亲表示不知情,因为当时该银行卡由阿玲前夫阿名持有使用,故实际借款人应该是阿名。阿玲之所以向阿力账户转账是应阿名的要求帮其还款,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阿力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关系依法生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阿玲否认其向阿力借款,阿力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阿力所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2借钱还是出资没证据说不清
  由于证据不充足,原告阿木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012年,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阿木借款,阿木分别于日、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阿更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6万元。不过,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此后,阿木多次向阿更催讨,阿更却拒不还款,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原告阿木称,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他曾两次向阿更转账共计36万元。阿木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6万元及利息。阿木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关于借款一说,阿更一口否定。阿更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查明,2012年9月,阿木曾向阿更出具《承诺书》,表示愿同阿更及第三人共同经营酒店,将出资100万元。就此,阿更认为,36万元是阿木履行《承诺书》所述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同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所涉转账款项是否是借款本金。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交了其向阿更转账360000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但对于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该转款行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义务的主张,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此外,阿更否认借款一事,并提交《承诺书》等反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6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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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奕佳,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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