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暴力抗法因病死后妻子还能领到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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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家属补助,退休职工死亡家属待遇(介绍)
日 10:38&来源:互联网&&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你打12333进行咨询,或者去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咨询。
&  退休职工死亡家属补助: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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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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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
【阅读全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件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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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版权所有&企业退休人员死后,老伴能否领到其单位的退休工资?
企业退休人员死后,其单位怎样处理有什么补助吗?
老伴无工作无工资,能否领到死者单位的退休工资,怎样安排,有什么补助吗?
请相关专业或经验人士回答谢谢
要看你所在的地区,可以领取丧葬费(3个月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10个月上年社平工资)。老伴无工作可以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月为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
退休工资只是针对企业退休人员而设立的,其家属无权享受。但是因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抚恤金待遇。
【丧葬费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符合条件无收入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等)可以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而不能领取“退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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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1
&&&&&&发布机构:养老保险处
&&&&&&发文日期:
&&&&&&文&&&&&& 号:豫劳险字(1992) 20号
&&&&&&主&&题&&词:
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国营企业职工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善后工作,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解除其后顾之忧。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丧葬补助费由原按本企业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调整为按本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和救济费&&&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的一次性救济费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户口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25元至30元;户口在小城市和县镇的每人每月20元至25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至20元。孤身一人的另加5元。&&& 三、建立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按基本工资。)&&& 四、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十周岁以下的,由原按企业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三分之一调整为二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按基本工资)。十周岁以上的由原按企业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二分之一调整为一人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按基本工资)。&&&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本通知的上述各项规定。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六、本通知各项待遇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经济条件,可参照执行。&&& 七、调整标准后经费列支问题。国营企业仍按原渠道解决。三资企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起执行。属于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其它待遇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总工会&&&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劳险[1993]7号 豫财综字[1993]45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我省《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险字[1992]20号、豫财综字[号)(以下简称“通知”)下以后,在贯彻执行中,部分市、地和单位反映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通知”执行时间之前,即1992年10月底前,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已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供养直第亲属抚恤费,且同时享受劳人险[1985]13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待遇的,其两项待遇高于“通知”中规定的抚恤费标准的,所高出部分可继续享受;对其中未执行劳人险[1985]13号通知的,一律按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1992年10月底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已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其供养直系亲属给付了一次性生活救济费的,不属“调整标准”范围,原则上不享受“通知”中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待遇。但对其中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生活特殊困难者,可给予照顾,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通知”规定按企业“月平均标准工资”,现改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后分别计发补助费标准的基数。&&& 四、离退休职工死亡时,可按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离、退休费(含按国发[1992]29号文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作为基数,计发十个月或二十个月(因工)标准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由于价格体制改革,几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发了关于职工各项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凡补贴对象、范围中明文规定的“职工遗属”的,不论职工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均应按规定标准,享受其待遇。&&& 六、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各项死亡待遇规定的,由其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批后予以支付。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总工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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