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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学习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7%、5%、1%)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7%、5%、1%)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责任编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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