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期间,各种税都交了,证要两个月才办下来。 期间没领结婚证房产证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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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紫薇田园都市E区的业主,前几天到创汇路派出所办理落户才发现是长安区的户口。为什么会这样????房产证都是高新区的怎么户口在长安?还有我们打算领结婚证,按照规定要去户籍所在地那就是长安区民政局吗?什么时候可以转成高新区的户口啊??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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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电话或邮箱必须填写一项!20分钟后,男子终于被围观群众和前来交警叫醒。
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两周,引得不少村民前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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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年头,结婚的越来越少,而离婚的越来越多,没人相信爱情了吗?当然不是!因为虽然离婚人数在上升,但是复婚的人数比例也在提高!事实上,这些离婚的小伙伴们多半是为了多买房子↓↓↓
  由于政策限制,拥有两套住房的夫妻如果要出售一套房屋时,往往得采取离婚、以各人拥有一套房子的形式来卖房,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征收税款。
  在房子面前,大家的节操完全不值钱了嘛,不过也听说不少假离婚的最后成了真离婚!
  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下婚前和婚后买房的重大区别,想买房,要趁早,希望大家看了后能再也用不着“假离婚”了!
  婚前婚后买房到底有啥区别?
  【结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假如离婚,房子也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
  【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结论】结婚前就给自己买好套房是避免“假离婚”等一系列破事的最好办法,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在婚前没有还完的话,婚后另一方是可以分得些许财产的哦。
  父母出资买房怎么算?
  很多人都在问,双方要结婚,男方父母准备为他们结婚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钱款,房产证上面可否写女方的名字?这房子到底算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由于是男方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22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前,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并未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女方没有份。
  反之,婚后,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则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怎么算?
  【共同财产】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两个人结婚后买房到底要注意些啥?
  共同买房除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及证件齐全外,以下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主贷、次贷有讲究
  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所占份额要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那么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写明。
  最不可取的做法就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没拿结婚证前这样做是很危险的!
  看完了以上的解释,
  你现在想好了到底是先结婚还是先买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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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老公在要和我领结婚证前一个月就去办了房产证_今年3月31日老_宝宝树
老公在要和我领结婚证前一个月就去办了房产证
今年3月31日老公知道我怀孕了,4月6日就去把房产证给办了,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当时说去领结婚证,他说到5.20那天再去领,今天才知道他已经把单身证明交了去办房产证。装修的钱全是我从娘家带过来的,孩子所有的东西全是我妈和外婆准备的,婆婆整天在家打麻将,做的饭菜全是老公和公公爱吃的,从没问过我喜欢吃什么,知道我去做产检也一次没问过我什么情况。星期一到星期六都是在我妈那儿,只有星期六的晚上才回婆婆家吃饭。
我还傻傻的跑去买家具,我妈都以为写了我的名字
回复 &霸气威武万夫人&
17:18:13发表的
傻子 还带装修钱过去 你老公比你聪明
婚前就说要加我名字,他说还没办,今天我给物业打电话了,他说下个月底或12月初的时候通知拿房产证
回复 &孕期用户14-10-12 17:18:49发表的
婚后要求加,夫妻加名字不要钱。一定要加
他确实很精明,有的时候看他对我好,我什么都不愿意去计较
回复 &llf918&
17:20:10发表的
你老公有点小心眼哈~
现在心里超难过,我都不知道怎么和家里人说。
房贷每个月2500,一个月的工资3000,剩下的生活费不够就用我的工资,真的觉得自己好傻
回复 &我的最爱-小宝&
17:36:59发表的
如果现在你老公每个月把他的收入都交给你,这样宝妈也可以,但是如果不是给你或者只给你一部分,那你就坦白跟你老公说房子的事,先不要告诉家里能自己解决的问题惊动家里老人不好
装修付款都是我把钱给他去结账的,因为怀孕也不方便出去。
回复 &Loryhoney&
17:38:44发表的
你老公跟你耍心眼了吧,你把装修的证据都留好,再就是要求加名字
刚刚跟他谈了,他说加我名字,我觉得他这样做太过分了,心里过不去,要求只写我的名字,他说可以,就是不知道到时候他会不会变卦,还是因为现在看我怀孕哄一段时间。下个月底或12月初又是生孩子做月子,我又怕事情越拖越复杂。
回复 &撒娇恋爱&
18:07:20发表的
不会吧,你老公真是防的紧,你们像夫妻吗,你自己也防着点。要不不要出钱要不就喊写你的在出,聪明点
宝妈,我能请教你一个问题吗?如果房产证下来了,去改房产证的名字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那以后万一离婚,这个房子该是怎么分的呢
回复 &孕妈小樱&
19:35:26发表的
我得跟你科普一下新婚姻法: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没有你的份,装修款是现金,他去付的钱,他签的字,不算你的,月供是他的工资付的,跟你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你的工资家用那算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了,房子跟你没半毛钱关系,你能分到的只有共同存款。你没房,孩子可能都得不到。
宝妈,贷款买房房产证下来了,真的要把所有贷款还完了才能改名字吗?
回复 &小宝妈幸福&
22:28:19发表的
如果你是贷款买的,他手续提交上去后,在加你名字是要重新办理的,如果办下来了,名字就改不了了,除非把剩下全部贷款还清才能改名字。我俩情况一样,只不过不是我老公耍心眼,是我婆婆跟我玩的心眼,导致我是共同还款人,不是所有人。由于办完了我才发现,所以我就不登记了,我老公求着我去律师那办的房产公正,不管什么情况房子一般是我的。才登记的。都好久了,我现在还恨我婆婆,以后我会报复的。。。
房产证下个月底或12月初才通知拿,估计还没有办好,现在让他们停办,重新提交材料可以吗?
回复 &S涵涵涵&
22:42:36发表的
只写你的不就是赠予了吗?意思把你老公名字去掉?如果是加你的名字的话就是你们共同财产,因为证是加名后新做的,日期在结婚证之后,我就是这样
怎么要求赠予?刚打电话说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就是土地证还没有下来,必须在贷款还完了才能加名字。如果说去公证处公正的话,我都不知道能不能说动他。
回复 &孕妈小樱&
23:00:46发表的
可主张赠予。
哦,是可以随便哪里的律师事务所找律师,还是要在他们家那里找呢?
回复 &小宝妈幸福&
23:33:52发表的
贷款的房子公证不了,也是还完以后才可以公证在加名,我当时去过,你现在只能跟我一样去律师那写公证,房子任何情况下都有你一半。这个没有公证处的有效,但真有用上的一天也算是证据。如果他不愿意,那就是防着你,你的钱也不能你俩日常消费用,花了就白花。我的还款卡是我的但我老公存钱,所以也算我还款了。你必须去律师那写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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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有必要写上夫妻双方得名字吗?
匿名提问于
最近买了房子,付首期时是老公去办理的,听人家说谁办理到时房产证就写上谁得名字。是这样的吗?
我跟老公说到时房产证要写上两个人得名字老公不肯,他说上不上我得名字都一样最后本来是件开心事最终闹得又不愉快。我还应该坚持吗?请帮帮我!谢谢!
你们买房子是为了夫妻一起居住在里面。首付是你老公出的,以后的钱是不是也是你老公付呢?结了婚了,他的钱能单独算账吗?
你们是不是为了结婚买房子还是已经结婚了再买新房或换大房子?
如果你们已经结婚买房子,那你老公首付的钱应该是你们两人的钱。
如果结婚前你老公首付,那以后的房贷还是你们夫妻两人承担。因为结婚了,夫妻两人的钱按理是不分的。
这房产应该是你们夫妻的。应该和你老公说清道理。
如果房子首付是你准老公,在结婚前,你准老公一个人付完房贷,那这房子应该写你老公的名字。
一般夫妻结婚了,老公应该把老婆的名字写上房产证。因为他们要相互依靠生活一辈子。如果夫妻双方现在就为了提防对方,连钱都舍不得为对方付出,那用什么来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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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有了新规定,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只归男方所有,当然了,如果是婚后买的,在办理房产证时肯定会是夫妻的名字了。
  第二,现在所谓的8年后房产夫妻共有已经不存在了。是谁的就是谁的了。
如果夫妻间的感情牢固且好的跟一个人似的,那房产证上的名字不管写任何一方的名字,你们也会感到放心舒心;如果感情基础不好,就是把夫妻2人的名字都写上,心中也是提心吊胆的过日子。你还别说,在我周围的朋友中还真有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的,当时听到这个事情时,我们都感到非常可笑,到后来才知道,他们夫妻间的感情频临在离婚的边缘,而且生活上也是AA制。
你们是先结婚后买的房吗?以结婚证时间和房产证时间为准,如果是,那是写不写都一样的,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用担心,放心好了,以后也不要再提了,影响夫妻感情,他会心理不舒服的,而我们肯定是祝福你们日子好好过,天长地久啦
根据以下内容,再衡量你们的夫妻关系,然后决定是否争取你的名字。
夫妻财产关系-《新婚姻法疑难释解》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和特点,又可以将夫妻财产制分为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
统一财产制,是指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夫统一享有,妻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妻之婚前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一方以合同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
联合财产制,是指夫妻各享有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什么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什么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 (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哪些?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特定收人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时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为止。在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界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是公民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实物或金钱收入,如公民从事承揽、保管、运输、居间、设计、安装、绘制、技术服务、咨询、法律服务、医疗护理、讲学、誊写文稿、辅导、翻译、导游、表演、拍照、家务劳动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公民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所得到的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职工的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职工买断(也有称卖断)工龄的现象,这种做法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并且情形不尽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区,职工买断工龄款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对职工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职工买断工龄款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抵债,也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财产权利如何行使?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我国《婚姻法》第17条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是指:(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夫妻—方处分共有财产,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财产的实际取得在婚后的,也属婚前财产,应届夫妻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商榷。第一,该项规定创制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根据。第二,该项规定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订案施行(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将失去效力。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费用的支出在前,医疗费用的赔偿在后,而医疗费用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则在医疗费赔偿获得后,应扣除预先支付的部分。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国家确立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相矛盾的,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是对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的无理限制。遗赠也属如此,因此,本次《婚姻法》修订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过本规定似乎还不够彻底,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根据在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具有的意志制定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显有不当。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对方(受赠人)所有,而对方 (受赠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括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其他人,包括不赠与给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本项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颇值赞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之视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本次修订只是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以便《婚姻法》更好地适应变化着的形势。
●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次《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应在何时就何范围的财产作出?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约定的时间无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约定的范围,限于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既可就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是有效的?
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法约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订立,他人不得代理。
2.约定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等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什么形式?
《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发生争议。对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或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应承认其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两种: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一般来讲,婚前财产协议是对男女婚姻登记前各自所有物品、存款、债务等做划分及约定。婚后财产协议是对结婚登记后,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赠与、继承等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做出划分、约定。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公证分两种:一种是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另一种是对婚后财产协议做公证,两种都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在婚后办理。办理公证时,需提交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应写明以下事项: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财产及债务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财产及债务归属(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务的归属);另有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清偿等。携带的有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已婚夫妻结婚证等。
公证书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就是说,不是任何公证书一经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经过法律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项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这两条规定说明,如果夫妻双方是为了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抚养和赡养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做出约定,约定无效,即使这个约定经过公证也不行。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什么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时,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什么是扶养?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我国继承法、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广义的解释。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立法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夫妻间相五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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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随便写不写,有离婚的那一天,双方说清自己的婚前财产就可以,本该淳朴幸福的婚姻幸福的家,碰到国家法律这只侩子手剁得鲜血淋漓的婚姻能否维持一个幸福的家。同意的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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