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愿交社保 工伤理赔流程后还能理赔吗

伤残等级结果出来以后,公司不愿去社保局申请赔偿
我自己可以去申请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工伤鉴定结论书已经下来了
可是公司的人迟迟不愿去社保局结构申请赔偿。我自己能不能去申请?
我在公司做了一年半,公司没有给我交过社保,也没有跟我签过合同,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我可以得到什么赔偿,我月工资2300左右。
合同到期3个月公司未能及时续签,该员工在此期间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自己写了辞工单和劳动解除协议,他还可以申请赔偿吗?
您好,我是天宝工业园一名研发人员,因企业不肯定支付保密费,我拒绝跟企业签含有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以此为由,在公司会议室当着20多名员工的面说将我辞退,当时并同意给我经济补偿,但是第二天就不认账,说没有说将我辞退,不肯开书面的辞退通知单,想让我自己辞职,不想给n+1的赔偿,我已经转正,工作5个月,无任何过失。请我您有必胜的诉讼的把握吗
我已经提出离职,但没有正式的书面形式。老板直接让我走。我也已经告诉了他们我会进行起诉。请问现在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吗?
我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当送货员二年多,老板没有跟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交社保(因小孩要读书的关系,我有在朋友开的公司办理社保挂靠).现在老板说我是兼职,要解雇我,请问我可以要老板赔我未签劳动合的双倍工资赔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赔我自已交社保的钱吗?
交通事故赔偿后自己支付的部分可以向社保公司报销吗
本人工伤鉴定结论出来了,公司却迟迟不去社保局申请赔偿。我问催促了很多次,他总说没那么快。我问过他多久他又不说。。我给怎么做
本人工伤鉴定结论出来了,公司迟迟不去社保局申请赔偿。我该怎么办
公司有买工伤保险,自己可不可以到社保机构申请赔偿,如果本人现在辞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去办理赔偿事宜!谢谢!
工伤鉴定结果已经出来材料递交给社保局后还有哪些程序才能得到赔偿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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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能否免责
作者:徐军&&发布时间: 17:32:07
& & 【案件基本信息】
& & 1.判决书字号
& & 一审: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泰姜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 &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中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 &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 3.当事人
& &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 & 被告(上诉人)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基本案情】
& & 2009年月,原告到被告单位上班。年月日,原告在工作岗位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腕关节离断伤,经手术治疗,原告于同年月日出院。年月日,原告经姜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月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五级。被告不服,申请复核,该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五级。被告仍不服,再次提出复核鉴定申请,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年月日重新评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延长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原《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结论通知书》无效。年月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泰(姜)劳鉴通()第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五级。年月至月,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及工伤保险后未再继续缴纳。年月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被告邮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于同年月日签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 & 新益制造公司同意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元,但认为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主要理由:王某因工受伤,没有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现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年月至月,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后,在原告一再请求下,停止缴纳。后原告向被告书面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工伤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
& & 【案件焦点】
& &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 【法院裁判要旨】
&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且被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五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经审核确定: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双方对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生争议。因被告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此时,原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条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新益制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另补充:一审时王某没有提出要求解除工伤保险关系,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给付两项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未考虑被上诉人的过错责任。王某曾两次书面要求不缴纳养老保险,并书面承诺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王某有过错,如果不是其坚决要求,我公司将一直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改判等。
& & 王某答辩主要意见为:我于年月日与新益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新益制造公司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 & 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在新益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被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五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相应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元无争议,依法应予确认。
& &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王某于年月日向新益制造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认为因新益制造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王某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其与新益制造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又因王某此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益制造公司应当向王茂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王某已于年月日向新益制造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解除。王某有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本案中新益制造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新益制造公司向王茂宏支付上述补助金。
& & 新益制造公司认为因王某书面申请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故不应支付,并要求王某承担过错责任。该院认为,一方面,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如果准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书面同意为由不交社会保险费或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则会助长用人单位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主张不成立。
& & 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法官后语】
& & 本案主要问题在于对社会保险性质的界定及劳动者书面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 &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福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等&等对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 &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如果准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书面同意为由不交社会保险费或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则会助长用人单位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容以各种理由不投保,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第三,参加社会保险亦可以为用人单位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不当损失。
责任编辑:陈颖娇
法院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电话:0 & & & & & & 邮编:225500登录沃保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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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赔完了 工伤保险还能再赔吗
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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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给付的保险金呢?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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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赔完了 工伤保险还能再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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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是否应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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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王经理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该单位几名被认定为1级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退出了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 他们是否应当承担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笔者认为,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后,其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理由是:
  第一, 所谓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形式。 而工伤伤残津贴是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从实质上来说是在工伤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既然是工资, 就不能免除法定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 被鉴定为1级—4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应以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某些地方也有相关规定。 比如笔者所在的陕西省, 《关于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 〔2005〕 125号)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后,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被鉴定为1级—4级伤残、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 可以由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并各自按规定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鉴定为1级—4级的工伤伤残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因1级—4级工伤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 退出工作岗位, 故不存在再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第三, 被鉴定为5级—6级的工伤伤残职工也应以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5级-6级的工伤伤残职工能够被安排适当工作的, 领取的是工资, 当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 而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里的 “按照规定” 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 这是指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包括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另一种理解认为,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是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政策, 用人单位缴纳单位部分, 个人缴纳个人部分。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原因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里的 “按照规定” 应该是基本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即单位承担单位部分, 个人承担个人部分。
  关于这一问题, 目前虽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但在地方的一些文件中可见法律的倾向性。日, 四川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给成都市原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5〕57号)显示,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后个人是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该厅经请示原劳动保障部后,提出 “用人单位只履行其应缴纳部分的义务。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的批复意见。这一文件是四川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后作出的批复,对其他地区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陕西省华阴市人社局 张从喜 杨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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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单位报销吗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膝关节多个韧带损伤、断裂,半月板损伤。单位未报工伤,自己去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所花医药费都是自己承担的,现在社保说:个人报的工伤,医药费不给报销,该怎么办?是不是要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呢?诉讼时效只有1年,今年三月份做的鉴定,是不是要赶快申请诉讼。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6********|河北-唐山| 17:08
地区:河北-唐山帮助网友:4239人次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8573分你好,可以起诉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抓紧办理吧。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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