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骗取补贴诈骗罪保险金属于经济诈骗罪吗

正文法律知识
《刑法》认识“保险诈骗罪”
 21人浏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6:12:23
导读:保险诈骗犯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类犯罪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只有在诈骗罪的立法内容中有所包容。为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同日起施...
保险诈骗犯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类犯罪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只有在诈骗罪的立法内容中有所包容。为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同日起施行。该《决定》第16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于日通过;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设了保险诈骗罪,将保险诈骗行为从刑法典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从而为司法实路提供了新的法律适用依据。本文拟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处罚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立法内容及其精神。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首先,保险诈骗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指向保险人的财产。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所补偿的金额。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原本属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险费由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成为保险基金后,这些款项即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完全支配。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和保险合同后,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合理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保险金,无疑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即保险公司法人财产权。其次,保险诈骗罪直接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保险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特定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用集体力量予以社会救济。然而,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本人不应得到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从实际危害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补偿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二)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保险标、保险事故及有关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蒙编保险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向行为人赔偿或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在本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为行为人同时采用。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为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某项财产或其相关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行为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以虚假的保险标的进行空头投保,以骗取保险金。比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人身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未成年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属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此外,虚报保险标的也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金额,进行逾额投保。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原因及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范围,是据以确定保险人应否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按照《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在上述证明文件或资料中作虚假陈述、提供,以骗取本人应受偿的保险金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比如,在人身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其自身伤残,却向保险人谎称其伤残的的结果缘于他人的不法侵害或意外事件,从而骗取保险金,即是虚构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原因。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者或然性,这是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存在基础。如果某一事故必然发生,便无人为此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则人为地将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虚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形式上虽各不相同,实质却完全一样。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行为,按保险标的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二是在人身保险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三)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四)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有保险人法人财产并危害我国保险补偿制度的结果,而有意实施,希望并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保险诈骗的认定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在此前提下,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从犯罪数额上把握。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骗取的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区分本罪与保险诈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获保险金的数额并不是较大,一般不宜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只能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尚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出发,该标准应当略高于目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应当注意的是,认定保险诈骗罪,除将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数额作为基本标准外,也不能忽视其他情节对定罪的作用。此外,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地为相统一的内容,对于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实际上数额并未达“较大”标准的,不能一概排除在本罪构成之外。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为明确目的,已着手实施了诈骗活动,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最后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小或者根本就无所获取的,仍应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论处。其二,从行为人主观方成认定。保险诈骗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构成,过失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因此,在司法实中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的“失实”行为、获取不合理保险金的行为,应作主观上的分析,以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矿以及其他有关事实,不是有意隐瞒事实真相,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对有关事实发生错误认训,提供了与确认保险标的的有无及金额大小、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虚假证明和资料,则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使保险人因此而给行为人补偿了不合理的保险金,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二)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决定》公布实施后,对于保险诈骗行为,不应再适用刑法典第15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应适用《决定》第16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一般不易发生混淆,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将保险诈骗罪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实施的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这两种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都相同或十分相似,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进行诈骗。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保险合同关系,故意虚构或隐瞒保险事故相关事实,以保险金为诈骗目标,则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利用与保险合同无关的欺骗手段,骗取保险人土财产的,则应以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比如投保人以购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假合同,骗取保险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即是普通诈骗罪。(三)要划清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保险金炙目的,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行为,但在主体身份及行为方式上,保险诈骗罪与后两罪有着显著的区别。根据贪污罪的概念和保险金理赔业务的实际,保险金理赔中以欺骗手段实施的贪污罪,是指保险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的规定: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不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行为。保险公司中非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利用理赔保险金的职务或者工作之便,骗取保险金的,即构成此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三者的行为主体虽然都须有特定身份,但主体身份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一罪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保险以司(保险人)中的工作人员(其中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之相应的是,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的行为人骗取消保险金,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要件,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本谈不上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在保险活动中,投保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现。对于此类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实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犯罪,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当依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构成的犯罪定罪量刑,即视具体情况对各共同犯罪人以贪污因此或者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论处: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各共犯罪人均构成贪污罪;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各共同犯罪人均构成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时,为从重惩治,对各共同犯罪人亦应以贪污罪论处。(四)要正确把握保险诈骗罪相关的罪数问题 。使用欺骗手段是保险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是行为人实施罪必不可少的因素。这样,行为人在触犯保险诈骗罪的同时,其犯罪手段可能又触犯其他犯罪。比如,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事故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而杀害、伤害或者虐待被保险人的;行为人取得保险金而杀害、伤害或者虐待被保险人的;行为人取得保险金而故意将被保险人(非行为人)承保的财产盗窃、毁坏的;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行贿的;等等。这些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均属于牵连犯的形态,行为人同时触犯的几种犯罪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我们认为,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对这些情形应按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宜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决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以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行为人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与现行刑法第15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相比,《决定》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罪则具有显著的突破:其一,针对保险诈骗罪行为人贪利性的主观特征,《决定》在对保险诈骗罪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设置了“必并制”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注重运用财产刑惩治此类犯罪活动。其二,尤其是在罚金刑的设置上,《决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采用了两个量刑幅度,且均规定有上限和下限数额。这大大增强了罚金刑的可操作性。&&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很赞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播放数:842播放数:1519播放数:158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套取客户交易金被判诈骗罪--新华日报
第5版:经济
| &&&&&&&&
出版&&&|&&&&&&|&&&&&&|&&&
扬州公布一起网络投资犯罪案例
套取客户交易金被判诈骗罪
&&&&本报讯&&11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警示投资者切莫轻信时下网络上非常流行的高杠杆投资宣传。&&&&2012年8月,被告人杨某、孙某以自己注册成立的珠宝公司名义租用一款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软件使用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两人又在网上设立珠宝电子交易平台。按照网站宣传,客户下载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后,即可采用保证金等模式进行蓝宝石电子盘买卖交易。&&&&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杨某、孙某设立两个交易账户,为每个账户调设高杠杆并各充入虚拟资金50万元。另一同案人张某则通过操纵两个交易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坐庄,与交易平台中的客户进行买卖。客户因为看到软件上每天都有大量成交,误以为珠宝电子盘交易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张某操控的虚拟资金量很大,可以操纵每天的交易行情走势,利用这一便利,被告人在线下又委托他人指导客户操作,让客户取得几次“盈利”后便博得对方信任,客户会继续追加保证金以获得更高收益。而其实,客户通过网银注入交易平台的真金白银从未进过真实的珠宝交易市场,而都是流入了杨某和孙某的珠宝公司银行账户。被害人李某在被告同伙的引导下,曾分5次向该平台注入资金119万元,后在张某操控下,利用瞬间逆向停牌并关闭交易,致使李某直接损失114万元。&&&&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操纵的交易平台为虚拟软件,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晨)
集团 数字报刊: |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吗?
60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人生在世常有意外发生,现在很多家庭经济都比较宽裕,为了能够减少意外给自己及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买保险,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受到很多人的亲睐,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妄图钻法律的空子,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那么这种情形就涉及了,本文将具体阐述保险的相关认定问题。&&  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主要特点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4]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的数罪问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等。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上是律师365小编整理的保险诈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立即拨打律师维权热线:
吉安刑事犯罪律师
擅长,个相关案例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地区找律师
热门刑事犯罪法律百科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热门法律百科
289941人看过 1 78220人看过 2 69228人看过 3 25456人看过 4 22876人看过 5 14366人看过 6 9856人看过 7 9612人看过 8
其他人正在看
191702次阅读 185436次阅读 156044次阅读 111625次阅读 82418次阅读 80204次阅读
刑事犯罪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网站地图|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骗取社保金,属于诈骗罪吗?  案例1  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被判刑、处罚金  日,我局接到关于珠海市某医院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后,迅速组成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经查实,该院通过虚构病人病情、制造虚假病历27本,骗取了医疗保险基金元。  我局已责令该院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于日起停止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日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鉴于该院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诈骗罪,我局于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时任该院总经理黄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经营部总监林某、策划部总监王某、医务科科长潘某均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此提醒各定点医药机构,我局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定点医药机构务必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诚信经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勿以身试法,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2  虚构劳动关系骗保,被判刑、处罚金  2013年,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冯某存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保险待遇嫌疑,我局迅速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经查实,冯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虚高申报参保缴费工资骗取生育保险待遇62557元。  我局已责令冯某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62557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冯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在此提醒参保人,务必遵纪守法,勿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骗取社保待遇,一旦被发现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一、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如何举报?  社会保险欺诈,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可致电1服务热线、发送邮件到等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经查属实的,市人社部门将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有关规定,视举报情况给予举报人最高5000元的举报奖励金。  二、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珠海人社发布百科律师介绍: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回答了 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取保候审所在地区:安徽-合肥市手&&机:执业证号:执业机构:联系地址:合肥市濉溪路(北一环)金鼎国际广场B座2106室热门刑事辩护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骗取失业保险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