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养老保险险年底什么时候办

2016年独生子女证如何办理
2016年独生子女证如何办理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日,&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不再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日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广东省卫计委表示,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政策
  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的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要求再生一个,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此前享受的也不用退还。
  日,计生法草案 删除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由于新法实施后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此,符合两孩政策又不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妇女,需要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应于日之前办理,逾期将不再办理。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此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不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取消以前,自1982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证有什么用
  1、每年发给6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注释、解析。...
谈起郑女士家房子被砸,有村民认为可能与村委发放的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有关,“去年村委给村里部分村民发了社会保险缴费协议,让村民签字,但部分村民对协议有异议,所以大家...
点击排行榜杭报集团主办
11:学与思
本版主要新闻
技术支持 :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重视和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几点建议
杭州从1987年起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平均水平提前11年。截至2014年底,杭州老年人数量已达142.9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9.98%。杭州也是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城市,据2013年资料,独生子女家庭达125万户。“十三五”规划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50后将整体进入60-70岁的老年阶段,构建一个符合市情和民众意愿,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共担的养老体系,推进建设积极老龄化的“银龄工程”,应该成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 独生子女衍生出的“四二一”家庭或“四二二”家庭,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八四二一”家庭,在赡养与抚养结构上呈现“倒三角”,形成“养老倒挂”现象,与多子女家庭养老相比,独生子女家庭将遭遇更大的养老困境。 一是经济保障面临的困境。50后的教育、工作经历决定了大多数步入老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实际收入水平不高,主要经济来源是养老保险。由于独生子女教育成本飙升、婚房倾囊支助、孙辈隔代抚养补贴等,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财富积累和增长有限。老年人是各种慢性病的高发群体,日渐老去的过程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也在增长,一旦遇上医疗费用较大时往往需要子女的补贴,必然会出现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经济保障、医疗保障及子女经济供养等方面存在明显弱势。 二是生活照料面临的困境。城市独生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比例占到三分之二。且社会流动增强,近四成的独生子女离开父母,去外地甚至远渡重洋求学、求职、成家。从低老龄(60-69岁)、中老龄(70-79岁)和高老龄(80岁以上)老年人的照料需求看,目前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生活主要还是靠自己或老伴的照顾,反之帮助独生子女做家务、带孩子的不在少数。相对于经济保障而言,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自立意识强于农村,但晚年生活照顾风险可能会更大一些。当老人自理能力逐渐丧失的时候,“常回家看看”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日常生活照料、较长期的护理就成了非常紧迫的需求。根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调查浙江省数据资料,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偶的占38.8%,其中男性为22.3%,女性为56.1%,尤其是高龄女性老人多数已失去配偶。加之男女婚龄差及预期寿命长、再婚比例低,女性老人失去配偶的时间比男性老人长。2014年杭州户籍人口期望寿命为81.56岁,其中男性为79.57岁,女性为83.70岁。配偶的离殇不仅会对老年人身心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压力,也是老年人居住安排变动的一个重要节点,回归子女家庭能显著改善丧偶老人的生活品质,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如生活方式差异、婆媳不和、住房紧张、外地迁居不适、双独家庭可能存在双方寡母难以共居等,独居家庭的比例仍将上升,独居老人的安全问题堪忧。 三是精神慰藉面临的困境。社会流动性增强,行业竞争激烈,职业工作强度大,使独生子女不得不为自身事业前程考虑,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加上代际倾斜形成的对下一代子女的过度关爱,以致即使同住一个屋檐下,也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减少对老年父母的关爱和情感慰藉。当配偶过世、老人成为孤寡之人时,精神慰藉就成了非常关键的需求。 四是“失独家庭”养老困境更为严重。“失独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在生命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但大龄独生子女夭折或发生严重伤病残事件,对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这些家庭因无子女或子女失能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境。子女失能不仅对父母未来养老是重创,而且失能子女未来保障永远是父母的担忧。 重视和解决独生子女 父母养老问题的几点建议 独生子女父母群体以个人生育利益的部分让渡为全社会的人口转变作出了贡献,他们养老的现实困境和后顾之忧,社会理应从制度上有所安排。 第一,强调政府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上应该履行更多的责任。有计划生育就应当有计划养老。要把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作为社会发展、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题规划,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倾斜力度。普惠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并兼顾特殊家庭的需要。如出台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或者共同居住的政策,在经适房、廉租房等资源配置时,对于三代同堂家庭给予分房优先和价格优惠,在购买商品房的契税上给予优惠或减免;无论职业差异和收入高低,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体现计划生育政策公平性;方便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就医,减少个人医疗费用支付,放宽慢性病配药数量限制;对于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建立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医疗保障的异地转移的运行机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和困难丧偶老人生活补贴;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顾保障制度,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对有需要的家庭成员进行康复护理的公益性培训,设立针对失能老人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改变当前失能老人“求住”无门现象。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自身养老。年是我国从中度老龄化向重度老龄化发展的关键时刻,“十三五”规划要未雨绸缪,对当前和未来几年本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普查提早规划,提倡和鼓励80后、90后用足现有或即将调整的生育政策,减少未来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规模。 第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养老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好结合点。目前我市建有1500多家照料中心,但所提供的碎片化、局部化为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独生子女父母快速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政府应该大力提倡并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照料中心,营造敬老爱老助老良好环境,全方位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要培养一批能适应居家养老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专业基础较好、素质较高、长期稳定的专业队伍。志愿者为老服务制度要常态化,制定并实行公民18周岁义务为老服务的具体措施;完善时间银行以老养老,鼓励身体健康、低龄老人志愿者向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第三,发挥机构养老的辅助作用。从当前入住养老机构的大多是高龄、丧偶、疾病老人可以看出,独生子女父母选择机构养老的总体比重会逐步增加。据对独生子女父母调查,17%的老人有意愿机构养老。杭州市养老床位共有57711张,以2014年底老年人为基数,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数4.037张,有必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适当增加机构养老所占比重。要对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养老机构的发展与政府补助挂钩,定期由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场地、人员、配备、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推动养老机构上等级、提质量、优服务。 第四,独生子女父母应转变对子女养老的依赖。面对可能出现的种种养老风险和困境,已经或即将步入老年行列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当发扬自立、自强精神,根据不同老龄阶段和家庭情况变化,作出合乎自身特点的规划安排,尽量延长自主、自理生活的时间,提高老龄期的生活质量。要充分理解子女的生活和工作压力,逐步转变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做好“身体好自己打理,行动不便请人护理,不能动了去养老院”的精神、物质准备。面对父母的养老问题,独生子女包括其配偶都无法回避,必须勇敢地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赡养职责。独生子女应欢迎愿意“回巢”的老年父母共居或设法创造条件就近居住。 第五,高度重视“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和扶助力度,每年对“失独”家庭总量进行排查统计,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相关部门应建立人性化关怀体系,鼓励和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通过社会化、专业化运作,对失独老人开展心理辅导、家庭创伤治疗,延伸到日常照顾、上门义诊、助老陪聊、临终关怀等系列服务。特困的“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应由政府全部承担,保证他们老年衣食无忧、医疗护理不愁。 (作者:著名社会学家)
[] [] [] []
重视和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几点建议
杭州从1987年起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平均水平提前11年。截至2014年底,杭州老年人数量已达142.9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9.98%。杭州也是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城市,据2013年资料,独生子女家庭达125万户。“十三五”规划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50后将整体进入60-70岁的老年阶段,构建一个符合市情和民众意愿,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共担的养老体系,推进建设积极老龄化的“银龄工程”,应该成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 独生子女衍生出的“四二一”家庭或“四二二”家庭,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八四二一”家庭,在赡养与抚养结构上呈现“倒三角”,形成“养老倒挂”现象,与多子女家庭养老相比,独生子女家庭将遭遇更大的养老困境。 一是经济保障面临的困境。50后的教育、工作经历决定了大多数步入老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实际收入水平不高,主要经济来源是养老保险。由于独生子女教育成本飙升、婚房倾囊支助、孙辈隔代抚养补贴等,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财富积累和增长有限。老年人是各种慢性病的高发群体,日渐老去的过程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也在增长,一旦遇上医疗费用较大时往往需要子女的补贴,必然会出现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经济保障、医疗保障及子女经济供养等方面存在明显弱势。 二是生活照料面临的困境。城市独生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比例占到三分之二。且社会流动增强,近四成的独生子女离开父母,去外地甚至远渡重洋求学、求职、成家。从低老龄(60-69岁)、中老龄(70-79岁)和高老龄(80岁以上)老年人的照料需求看,目前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生活主要还是靠自己或老伴的照顾,反之帮助独生子女做家务、带孩子的不在少数。相对于经济保障而言,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自立意识强于农村,但晚年生活照顾风险可能会更大一些。当老人自理能力逐渐丧失的时候,“常回家看看”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日常生活照料、较长期的护理就成了非常紧迫的需求。根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调查浙江省数据资料,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偶的占38.8%,其中男性为22.3%,女性为56.1%,尤其是高龄女性老人多数已失去配偶。加之男女婚龄差及预期寿命长、再婚比例低,女性老人失去配偶的时间比男性老人长。2014年杭州户籍人口期望寿命为81.56岁,其中男性为79.57岁,女性为83.70岁。配偶的离殇不仅会对老年人身心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压力,也是老年人居住安排变动的一个重要节点,回归子女家庭能显著改善丧偶老人的生活品质,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如生活方式差异、婆媳不和、住房紧张、外地迁居不适、双独家庭可能存在双方寡母难以共居等,独居家庭的比例仍将上升,独居老人的安全问题堪忧。 三是精神慰藉面临的困境。社会流动性增强,行业竞争激烈,职业工作强度大,使独生子女不得不为自身事业前程考虑,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加上代际倾斜形成的对下一代子女的过度关爱,以致即使同住一个屋檐下,也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减少对老年父母的关爱和情感慰藉。当配偶过世、老人成为孤寡之人时,精神慰藉就成了非常关键的需求。 四是“失独家庭”养老困境更为严重。“失独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在生命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但大龄独生子女夭折或发生严重伤病残事件,对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这些家庭因无子女或子女失能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境。子女失能不仅对父母未来养老是重创,而且失能子女未来保障永远是父母的担忧。 重视和解决独生子女 父母养老问题的几点建议 独生子女父母群体以个人生育利益的部分让渡为全社会的人口转变作出了贡献,他们养老的现实困境和后顾之忧,社会理应从制度上有所安排。 第一,强调政府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上应该履行更多的责任。有计划生育就应当有计划养老。要把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作为社会发展、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题规划,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倾斜力度。普惠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并兼顾特殊家庭的需要。如出台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或者共同居住的政策,在经适房、廉租房等资源配置时,对于三代同堂家庭给予分房优先和价格优惠,在购买商品房的契税上给予优惠或减免;无论职业差异和收入高低,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体现计划生育政策公平性;方便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就医,减少个人医疗费用支付,放宽慢性病配药数量限制;对于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建立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医疗保障的异地转移的运行机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和困难丧偶老人生活补贴;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顾保障制度,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对有需要的家庭成员进行康复护理的公益性培训,设立针对失能老人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改变当前失能老人“求住”无门现象。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自身养老。年是我国从中度老龄化向重度老龄化发展的关键时刻,“十三五”规划要未雨绸缪,对当前和未来几年本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普查提早规划,提倡和鼓励80后、90后用足现有或即将调整的生育政策,减少未来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规模。 第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养老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好结合点。目前我市建有1500多家照料中心,但所提供的碎片化、局部化为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独生子女父母快速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政府应该大力提倡并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照料中心,营造敬老爱老助老良好环境,全方位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要培养一批能适应居家养老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专业基础较好、素质较高、长期稳定的专业队伍。志愿者为老服务制度要常态化,制定并实行公民18周岁义务为老服务的具体措施;完善时间银行以老养老,鼓励身体健康、低龄老人志愿者向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第三,发挥机构养老的辅助作用。从当前入住养老机构的大多是高龄、丧偶、疾病老人可以看出,独生子女父母选择机构养老的总体比重会逐步增加。据对独生子女父母调查,17%的老人有意愿机构养老。杭州市养老床位共有57711张,以2014年底老年人为基数,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数4.037张,有必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适当增加机构养老所占比重。要对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养老机构的发展与政府补助挂钩,定期由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场地、人员、配备、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推动养老机构上等级、提质量、优服务。 第四,独生子女父母应转变对子女养老的依赖。面对可能出现的种种养老风险和困境,已经或即将步入老年行列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当发扬自立、自强精神,根据不同老龄阶段和家庭情况变化,作出合乎自身特点的规划安排,尽量延长自主、自理生活的时间,提高老龄期的生活质量。要充分理解子女的生活和工作压力,逐步转变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做好“身体好自己打理,行动不便请人护理,不能动了去养老院”的精神、物质准备。面对父母的养老问题,独生子女包括其配偶都无法回避,必须勇敢地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赡养职责。独生子女应欢迎愿意“回巢”的老年父母共居或设法创造条件就近居住。 第五,高度重视“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和扶助力度,每年对“失独”家庭总量进行排查统计,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相关部门应建立人性化关怀体系,鼓励和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通过社会化、专业化运作,对失独老人开展心理辅导、家庭创伤治疗,延伸到日常照顾、上门义诊、助老陪聊、临终关怀等系列服务。特困的“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应由政府全部承担,保证他们老年衣食无忧、医疗护理不愁。 (作者:著名社会学家)2016年独生子女政策
2016年独生子女政策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谢桦
  在所有的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最大的家庭。一旦遭遇非常事件导致孩子夭折或者严重的伤病残,风险家庭就转化为残破家庭和困难家庭,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和帮助就很难摆脱困境。它们的存在时刻提醒着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人道关怀问题。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独生子女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16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 独生子女政策走到尽头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日起施行。
  晚婚晚育政策终结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提倡生育两子女 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为了限制生育数量,法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条文仍然维持原样。这是&超生罚款&的具体体现。所不同的是,&超生罚款&的对象变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本文已影响 人
[2016年独生子女政策]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1388人看了觉得好
383961人看了觉得好
1005人看了觉得好
【劳动法规】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学习啦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